1、医疗废物管理奖罚规定范文 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为加强我院的医疗废物的平安管理,切断病源性的传播途径,有效地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精神,特制定我院医疗废物管理奖罚规定。 1、各科护士长及医院确定的人员为本部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人。 一、奖励 (一)在市、县两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医疗废物管理专项检查中受到表扬的科室或个人,根据不同情况给予20230-200元奖励。 (二)凡在医院医疗废物检查中一个月无违规的奖励科室20230元。 二、惩罚: (一)医疗废物管理有关资料登记不齐全,或消毒灭菌
2、记录登记不全的,按每项处分相关责任人5元;登记簿丧失的处分相关责任人20230元 (二)不按规定对使用过的注射器、输液器进行毁型的,按每个罚款5元。 (三)生活垃圾中发现医疗废物,罚款责任科室20元。 (四)破碎的安瓶、使用过的针头,没按规定放在锐器盒中,发现一起处分相关责任人2023元。 (五)医疗废物中发现生活垃圾,罚款责任科室20元。 (六)医疗废物未按要求按时送到暂存处,乱扔乱放罚款责任科室20元。 (七)致使医疗废物流失的,罚款责任科室202300元。 (八)在科室管辖区域内发现散落的棉签等医疗废物,每个罚款2元。 (九)不按医疗废物分类混放医疗废物的,罚款责任科室2023元。 (十
3、)将不属医疗废物的玻璃瓶等放置到医疗废物暂存处,罚款责任科室20元。 (十一)承装医疗废物容器不按规定粘贴标识,按每次处分相关责任人2元。 (十二)医疗废物燃烧处不得散落医疗废物,发现一起处分责任人5元。 (十三)医疗废物包装严紧不得散漏,发现一起散漏的处分5元。 (十四)县级以上各项医疗废物检查的罚款,直接罚款到责任科室或责任人。 第二篇:XX市医疗废物管理规定XX市人民政府令第96号 XX市医疗废物管理规定已经202223年9月26日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23年2023月20日起施行。 市长:刘晓华 二七年九月三十日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废物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
4、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医疗废物,是指列入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毒性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第三条在XX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以及监督管理活动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
5、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五条医疗废物应按照分类收集、专用工具运送、指定地点贮存和集中化、无害化处置的要求进行管理。 第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明确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并建立登记制度。 第七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对本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能、平安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每年进行两次健康检查,建立健康档案。 第八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机构必须依法从市环保局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后,方
6、可从事医疗废物的集中处置活动。 禁止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医疗废物。 第九条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应与处置机构签订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效劳协议,并将协议副本报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备案。 第十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使用专用包装物、周转箱、容器、警示标识、标签等,需遵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的规定。 第十一条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不得将医疗废物混入生活垃圾。 第十二条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建立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人员活动区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场所的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点。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采取防渗漏、防蚊蝇、防鼠、防蟑螂、防盗窃以及防止儿童接触的平
7、安措施,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 第十三条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应当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及时对医疗废物实行分类收集,分别放置于加贴有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产生日期、类别及需要的说明等内容的小标签的包装物、容器内。 病原体培养基、病原体标本、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应领先行就地消毒后,再进行包装。 第十四条医疗废物包装后应当临时贮存在规定的收集容器内,收集容器不得露天存放。 医疗废物暂时贮存时间不得超过两天。 专用运送工具使用后应当在医疗卫生机构内部指定的地点消毒和清洁。 第十五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定期到医疗废物产生单位设置的临时贮存点收运医疗废物。其中,医院应当每天收集一次;其他医疗废物产生
8、单位设置的临时贮存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每两天收集一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不按时收集医疗废物的,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向环保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在发生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等特殊情况下,医疗废物产生单位按照规定设置的临时贮存点缺乏以容纳产生的医疗废物的,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及时通知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收运,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增加收运车次,保证医疗废物的及时收运。 第十七条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内部的交接必须作好交接记录,内容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时间、去向、经办人。 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将暂时贮存的医疗废物移交给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转运时,按照国家环保局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方法的规定,向移出
9、地环保部门申报转移方案,填报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经批准前方可转移,同时做好医疗废物转移交接记录。交接记录保存3年,转移联单保存5年。 第十八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运送医疗废物,应遵守国家有关危险物运送管理规定,使用有明显医疗废物警示标识、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专用车辆。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在运送医疗废物过程中应当确保平安,不得丢弃、漏撒医疗废物。 运送医疗废物的专用车辆使用后,应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场所内及时消毒和清洁。运送医疗废物的专用车辆不得运送其他物品。 第十九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可以根据医疗废物运输需要,设置医疗废物中转站。医疗废物中转站的设置应当符合环境保护和疾病防治的要求,并按照
10、规定办理环保、卫生等有关手续。 医疗废物在中转站应当密闭贮存,其贮存时间不得超过两天。 第二十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保证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正常运转,并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确保监控装置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医疗废物经燃烧处置后产生的最终剩余物,应当实行卫生填埋处理。 第二十一条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应当符合以下根本要求: (一)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 (二)能够燃烧的,应当及时燃烧; (三)不能燃烧的,消毒后
11、集中填埋。 第二十二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并应当于每年1月20日和7月20日前将前半年的检测、评价结果向环境保护、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医疗废物处置记录台帐,并按照规定,在每年1月31日前向市环保局申报上年度处置的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数量、污染物排放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运行管理等情况。 第二十四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医疗卫生机构收取医疗废物处置费用。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定支付的医疗废物处置费用,可以纳入医疗本钱。处理费的具体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卫
12、生局、市环保局等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市环保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医疗废物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应当根据应急预案和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医疗废物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方案。 第二十六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和处置单位的现场监督检查,并建立相应的监管档案。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与检查内容有关的资料,不得弄虚作假或者隐瞒事实,不得拒绝或者阻挠管理人员的检查。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医疗废物管理规定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法定职责依法进行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方案生育技术效劳、医学科研、教学
13、、尸体检查和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废物的管理,依照本方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方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卫生局、市环境保护局依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202223年2023月20日起施行。 第三篇:医疗废物收集管理规定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环节的管理 严格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运送、暂存流程,做到依法管理,有效控制医院感染,保证医疗平安和患者的健康。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管理规定。 1.医疗废物暂存站工作人员每天按规定时间将本科室医疗废物(感染性、损伤性)进行密封运送,严禁泄漏、扩散。 2.在收集运送医疗废物前必须做好
14、个人防护工作,穿工作服,带工作帽、口罩、防水围裙、袖套、乳胶手套、胶鞋,各种防护用品定期清洁消毒(202300mg/l有效氯消毒液浸泡30分钟)。 3.医疗废物暂存站的医疗废物转移到市环保局指定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应严格执行医疗废物转移交接制度,交接时认真填写危险废物转移四联单。资料保存时间3年。如有以下情形时,应该做相应的处分: 1、医疗垃圾收集人员应经常性的对医疗垃圾进行巡视,发现混有生活垃圾应及时清理,未及时清理的。每发现一次,扣罚2023元。 2、医疗垃圾收集人员应经常性的对生活垃圾进行巡视,发现混有医疗垃圾应及时清理,未及时清理的。每发现一次,扣罚2023元。 3、走廊,楼梯、病房内发现医用棉棒、输液袋、引流袋1 针头等医疗垃圾。应及时清理。未及时清理的。每发现一次,扣罚2023元。 4、在运送医疗垃圾时,出现泄漏、破损等情况的。未及时清理。每发现一次,扣罚2023元。 5、医疗垃圾袋未贴标示或有缺项的。每发现一次,扣罚2023元。1 6、运送人员未按照确定的时间、路线转运到指定贮存地点,擅自改变运送线路。每发现一次,扣罚2023元。 7、运送医疗垃圾未使用专用包装物、封口未紧实、严密。每发现一次,扣罚2023元。 8、抽查医疗垃圾袋,发现有混装的,每发现一次。按标示对相关责任人扣罚2023元。 9、运送医疗垃圾未进行登记,未有送交人签名,接收人签名的,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