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具有法治思维的医院党员干部队伍 摘 要本文在分析医院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建设的必要性、现状审视以及医疗服务行为和法治思维的相关性基础上,构建出新常态下医院党员干部法治思维提升的路径,以期加强对医院党员干部的监督和管理,切实打造廉洁务实高效的党员干部队伍,对今后医院的依法办院和医疗水平的提高起到推进作用。 关键词法治思维;路径分析;依法办院 中图分类号 D262.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928X(2016)05-0056-02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了“法治思维”概念,强调了各行各业的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建设以及运用法治思维开展和领导各项工作的重要意义。结合目前公立医院面临的日益
2、复杂化和多元化的法律风险,医院党员干部队伍的法治思维建设更显得尤为重要。 (一)法律知识欠缺、法治意识淡薄。受我国传统封建思想和法文化的影响,在医院的运行中,出现了很多“以言代法,以权代法,以权压法”的现象。依法办事体现出的不是依法办事而是依官办事。除了“官本位”思想本身外,很多医院党员干部自身也不重视法律知识的学习和掌握,尽管法律知识一直是作为党员干部日常理论学习的重点来做,但是仍然有一些医院的职能部门科室将这一基础性但又至关重要的事情流于形式。 (二)依法办事观念不强、能力不足。随着法治社会的建设进程,医院党员干部的法治思维能力得到了长足的进步。但是不可忽视的是,目前极个别党员干部还是存在
3、依法办事观念不强、能力不足的问题。依法办事观念不强,就会导致遇到突发事件时,党员干部不能准确快速的运用法律进行灵活处置,从而会造成严重的恶性事件。1办事能力不足则体现在对于程序性规定的掌握上,具体的工作中就是部分医院党员干部只关心事情的结果,而忽视了决断的过程是否存在偏差和于法不符的地方。 (三)行政决策法制化水平不高,决策监督机制欠完善。决策过程缺乏民主机制的参与,导致很多事项是集中在医院领导班子来拍板决定的,甚至是由所谓的“一把手”在拍板决定,忽视了公众参与、专家意见、风险评估等民主过程的关键性作用。 (一)法治思维养成是医院党员干部自身建设的需要。党员干部如果能够养成法治思维,那么在行使
4、权力的过程中就会注意法律的要求和标准,自觉抵制腐败行为,提高自身廉洁性;就会减少甚至避免推卸责任、越权执法等违规行为,充分正确履行自身职责,提高自身履职能力。2所以,提高医院各级党员干部自身的法治思维,已经成为当前各项工作展开的迫切需求。 (二)医疗服务行为规范与法治思维的相关性。医疗行为规范是在法律的基础上,制定的用于医院运行的规范指南。在有了这些行业规范的基础上,加以实际的操作才达到了法制定之初的目的效果。法的实施离不开法治思维的运用掌握,医疗卫生行业规范的运用主体多集中于医护人员等一批医院工作者,尤其是医院的党员干部。我国当前关于办院治医方面的法律规范,在党员干部的法治思维以及依法办院方
5、面的规定是很不足的,大部分的规范是关于特定医护领域的职业规范,很少涉及法治思维的规定,而且会出现上位法和下位法相冲突或者各个地区之间的规定不相一致的情形,这有损法的威信,也会使社会主体在适用法律过程中手足无措。 (一)综合考核机制,加强普法教育。新形势下,作为三级综合公立医院要进一步深入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充分发挥法制宣传教育在推进“依法治院”中的基础作用,进一步增强全员职工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提高医院管理的法制化、科学化水平。3在普法宣传的浪潮中,医院方面也必须紧跟这个浪潮,切合自身医院依法办院的实际需要和对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的领悟来开展自己的普法宣传教育,以引导医务工作者尤其是医院的
6、党员干部正确认识普法,正确认识法律,严格守法。在普法宣传开展之前,需要有关部门严格分工,制定完备的普法宣传机制。为了避免出现普法宣传的枯燥,可以集思广益,创新普法宣传的方式,将普法宣传的任务下放到各个科室,让各个科室结合自身实际探索普法宣传方式。 (二)需要引入考核机制。将法律知识的学习掌握情况作为干部绩效考核和后备干部的选拔培养条件,定期开展党员干部法治思维的考核,与职称评定等相挂钩,丰富考核形式、学习样态。多重手段的综合运用,可以在党员干部中形成良好的法律知识学习氛围,改善传统的培训学习模式,让被动的学习变为主动的吸收,让法治思维内化在党员干部日常的工作生活之中。 (三)梳理完善医院规章制
7、度。我国当前的法律体系并无一部专门规范医疗纠纷的法律存在,立法部门似乎也并无此动向。关于医院管理方面的法律多采用单行法的立法模式,譬如在献血领域的献血法,有关护士管理的护士条例等,这些法律法规看似事无巨细,但往往导致运用中混乱、冲突,无所适从,对于医疗行为的规范以及医患关系的解决也并无多大益处。加强党员干部的法治思维,依法办院,首先必须要对于医疗卫生领域的法律规范进行一次系统的梳理,剔除已经不适用的法律法规;改革新法,运用法律的修改解释等手段增强各个法律在实践中的可操作性;理清上位法和下位法的关系,使下位法在上位法之下运行;各个医院的章程也需要进行严格审视,在法律的框架下运行。最终的目的是要制
8、定一部卫生领域的专门性法律,改变卫生领域多法林立、无所适从的窘境,并且在这部统一的法律中对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做专章予以规定,在法律上明确其重要性,并需要配套制度来进行保障。 (四)内部决策引入法律顾问机制。当前我国公立医院的法律顾问模式,概括起来有三种,法律顾问聘用制,医院内设法律事务部和由行政人员处理某些法律事务。比较上述三种模式来看,还是聘用法律顾问来处理医院面临的法律事务比较合适。首先,第二种模式会增加医院的编制,增加医院的开支和管理难度。而第三种模式,即让行政人员来处理某些法律事务,也是弊端明显:行政人员本就专司行政事务,在医院行政事务本就繁多的情况下再给他们加派更多的工作事务显然是不合
9、理的;医院内部的行政人员并不具备法律方面的专业知识,让他们来处理医院面临的法律事务,显然会力不从心。医院医疗是一个瞬息万变、科技主导的领域,新兴的医疗手段,更需要专业的高端的法律人才来进行处理,行政人员的介入不仅无益于纠纷的解决,反而会由于法律知识的缺失而出现纠纷的扩大化。相较之下,还是法律顾问聘用制更适合当下的医院实际,让医院和律所进行合作,在合作的基础上,该律所作为医院的指定法律顾问机构,负责处理医院的一切法律事务,律所及其工作人员向医院负责。这一制度,可以充分调动律所的专业知识资源,让医院与律所各司其职,良性联动。 参考文献 1梁启玲.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研究J.经济与法,2015(25). 2郑文晖.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重大现实问题的思考J.法制与社会,2015(9). 3刘凤屏.探讨新形势下创新公营医院普法宣传教育工作模式J.理论研究,2015(7). 本文为2015年市教卫党委系统党建研究会重点课题“医院党员干部运用法治思维规范医疗行为的实践研究”(编号2015ZD21)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冯运系上海交通大学附属第一人民医院党委书记,沈静系上海交通大学附属第一人民医院党办主任,丛花雪系华东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 责任编辑:刘 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