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煤矿安全我国煤矿尘肺病发病现状和对策辛广龙1 王铁根2(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北京市和平里,100713;2.煤炭工业出版社,北京市朝阳区,100029)摘 要 通过对我国煤矿尘肺病发病现状及形成原因进行分析后提出煤矿粉尘防治工作的几项对策。关键词 尘肺病 防治对策煤矿1 我国煤矿尘肺病发病情况当前,我国煤矿尘肺病发病情况十分严重,防治工作形势异常严峻,累积检出的尘肺病人数目巨大,且每年还在快速增加。据卫生部统计,截止到 2002年底,我国煤炭行业累积检出的尘肺病人达 25 万多人,占全国已检出的尘肺病人总数的 49%。但由于企业申报不全,特别是大量的乡镇煤矿、个体
2、煤矿和部分地方国有煤矿没有落实职业危害申报制度,全国煤矿的实际尘肺病发病人数要远远大于统计数。煤矿尘肺病已成为严重危害煤矿工人身心健康的重要因素。据统计,2002 年原国有重点煤矿因尘肺病死亡 1359 人,是当年因事故死亡人数的 2 倍。2 我国煤矿尘肺病发病严重的原因2.1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普遍重视不够,综合防尘措施难以得到有效的落实尘肺病发病过程是一个慢性发展的过程,从接尘开始到出现明显的症状、直至死亡,一般要持续 3 15 a、甚至更长的时间,同时造成的死亡案例基本上呈分散分布,直接危害没有事故造成的损失强烈,更重要的是由于尘肺病而造成的死亡不被统计在企业的事故死亡数中,因而难以引起企
3、业和社会的广泛重视,加之前几年煤矿企业的经济持续困难,防治资金不足,严重影响了各种防治措施的贯彻落实。我国建国后所建立的一整套较为有效的尘肺病防治体系目前已基本被打破。煤层注水、水炮泥、爆破喷雾、湿式打眼、出煤洒水、劳动防护、粉尘检测等曾被广泛应用的综合防尘措施已被多数煤矿企业所抛弃,煤矿粉尘防治工作处于一种严重失控状态;能够实现作业场所粉尘达标生产的煤矿企业寥寥无几,有些乡镇煤矿的作业场所粉尘浓度甚至超过国家标准的上千倍。煤矿企业不能及时更新和增加检测仪器、设备,粉尘监测工作不能正常开展,防尘设施、设备老化、失修,不能正常使用。据统计,目前国有煤矿作业点的粉尘监测率不到 50%,乡镇煤矿则更
4、低、有的根本就不检测。国有煤矿接尘工人的职业性健康检查率仅在 30%左右,乡镇煤矿的健康检查率只有 17%左右。大多数矿业集团(矿务局)和地市属以下煤矿没有设立职业病防治机构。同时,国家对粉尘防治的理论研究、产品开发等领域的资金投入也严重不足,国家“十五”科技攻关计划中就没有包括煤矿粉尘危害防治的项目。2.2对企业粉尘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不达标生产行为处罚不力在煤矿粉尘危害防治上,卫生部和煤矿安全监察部门之间存在一定的职能交叉,没有形成应有的分工协调机制,出现了一定的工作空档,对同一企业重复检查和均不去检查的现象时有发生,客观上影响了对煤矿企业粉尘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效果,难以形成对企业
5、应有的工作压力。同时,由于目前尚无具体、可操作的职业危害防治方面的惩处办法,执法依据和处罚依据不明确,无法针对企业普遍存在62中国煤炭第 31 卷第 2 期2005 年 2 月的超标生产的行为实施有效和有利的处罚,难以形成有效的惩戒机制。2.3粉尘防治技术装备落后,难以满足企业的生产要求目前,虽然粉尘防治技术已成系列化、程序化,但由于其中还存在一定的不足,会对正常的煤炭生产造成许多影响和不便,还难以有效发挥作用、保证煤矿工人在工作过程中自觉使用。如煤电钻湿式打眼就常常因为电钻漏水影响正常操作,大大降低了生产效率而被工人人为的弃用;防护口罩则因透气性低,会造成工作中的工人呼吸困难而被工人摘掉等等
6、。2.4煤矿尘肺病防治工作的底数不清,影响了国家决策和对这项工作的指导我国自建国后分别在 1990 1992 年和 1992 1993 年间由原煤炭部对全国统配煤矿和全国乡镇煤矿尘肺病发病情况进行过流行病学调查,至今已有十余年未进行过煤矿尘肺病流行病学调查,尘肺病发病的基本情况及其发病规律已很不清楚,难以准确及时掌握职业危害的形势,影响了国家政策的制定。3 煤矿粉尘防治工作对策3.1加大执法力度,全面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1)开展煤矿职业病防治工作专项整治,确保职业卫生防治法得到切实执行。通过整治,实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并将其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督促煤矿企业
7、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措施,确保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与建设工程主体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把好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预防关;督促煤矿企业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机构、配备必需的监测仪器和工作人员,加强粉尘监测工作、落实作业场所综合防尘措施,完善接尘工人定期检查制度、尘肺病人疗养制度以及尘肺病档案管理和报告制度。(2)就煤矿企业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及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情况开展监察执法活动,明确煤矿企业开展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主体地位,督促煤矿企业及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3.2开展煤矿尘肺病发病情况的调查活动,摸清我国煤矿尘肺病的发病情况应在 1990 1992 年和 199
8、2 1993 年原煤炭部对全国统配煤矿和全国乡镇煤矿尘肺病流行病学调查的基础上,开展全国范围的煤矿尘肺病流行病学调查,摸清我国现有尘肺病人的底数、尘肺病发病的基本情况及其发病规律,准确掌握我国煤矿尘肺病危害的形势,为国家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提供依据。3.3加大对粉尘防治工作和尘肺病防治投入力度(1)国家应加大对粉尘防治基础研究的投入,将煤矿粉尘防治技术研究纳入煤矿安全基础研究范畴,提高研究的层次、加强研究的力量,寻求理论上的突破,解决有效降低呼吸性粉尘浓度的防治技术。开发粉尘浓度监测传感器和小型的测尘仪表及粉尘检测方法,开发现场可直接测出结果的直读式检测仪表,以提高粉尘检测水平和效率。(2)制定
9、出台一系列政策,鼓励煤矿企业加大对粉尘防治工作研究的投入力度。粉尘防治的重点在煤矿企业,关键点也在煤矿企业,只有充分调动煤矿企业的积极性,使广大煤矿企业真正投入到粉尘防治的工作中去,煤矿粉尘防治工作的被动局面才有可能得到根本的扭转。因而,国家应制定财税、技术保障等方面的鼓励政策,鼓励煤矿企业积极向粉尘防治方面投资。(3)加大尘肺病治疗方面的投入。建国初期,在党和国家领导同志的高度重视和关怀下,国家在治疗尘肺病方面投入了大量的资金,研究和筛选了大批的治疗药物,改善了尘肺病人的生存条件、完善了尘肺病治疗体系,保护了煤矿职工的切身利益,取得了较大的成效。但随着国家体制的改革、市场经济的建立,国家及企
10、业在这方面的投入和研究却步入了停滞阶段、甚至出现了倒退,由于没有足够的资金投入,一段时间以来,研究力量相当薄弱,治疗药物及治疗方法均没有新的进展和突破。目前,在治疗药品和治疗方法和设备方面仍处于研究阶段,没有一种通过国家药检部门审批的药品、也没有一种能够治愈的治疗方案,尘肺病的治疗工作基本处于一种空白状态,大量的尘肺病人生活质量极其恶劣,一些重症病人只能跪着呼吸、连平躺的权利都被剥夺了。因此,无论是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还是从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出发,我们都应该高度重视对尘肺病人的关怀,进一步加大对尘肺病治疗的投入力度,研究和开发一系列能够改善、以至于治愈尘肺病的药物和方法,确实
11、改善广大尘肺病人的生活质量,解放“生产力”。3.4推广应用行之有效的综合防尘技术及装备63我国煤矿尘肺病发病现状和对策现阶段采取强制性的手段,大力推广应用综合防尘措施显得十分必要。(1)强化煤层注水措施,防止煤尘的产生。煤层注水是粉尘防治工作的治本之举。因此,一方面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管理和监察执法,通过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督促煤矿企业按有关规定采取煤层注水措施;另一方面煤矿企业要合理组织生产,编制注水设计、构建注水系统,积极实施注水措施,以消除粉尘源。(2)推广使用水炮泥和放炮洒水措施,减少粉尘的产生量。使用水泡泥和放炮后进行洒水是进一步减少粉尘产生量的有效措施
12、,投入少、效果好。各煤矿企业应加大对爆破人员的教育,消除工人因嫌麻烦、担心影响进度而偷工减料、放弃执行这些措施的行为。(3)加大煤电钻供水装置的研制力度,实现煤层湿式打眼。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采煤工作面应采取湿式打眼。但由于现用的煤电钻供水装置存在严重的漏水现象,技术不过关,不仅影响工效、恶化作业环境,而且也给操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带来了隐患,直接影响了湿式打眼措施的实施。应强化对煤电钻供水装置的研究和开发,以促进湿式打眼措施的贯彻实施。(4)装备喷雾洒水和除尘装置,降低空气中粉尘浓度。除尘装置在上世纪 80 年代前后曾被煤矿大量采用,取得了明显的成效。目前仍应督促和鼓励煤矿企业积极采用,同时增设喷
13、雾洒水设施,以进一步降低矿井风流中的粉尘浓度。(5)加强个体防护措施,把好尘肺病防治的最后关口。应按规定为所有接尘职工配备防尘口罩、并监督职工作业时佩戴,减少进入人体的粉尘量,有效防止尘肺病的发生。3.5加强尘肺病治疗技术的研究,推广行之有效的康复技术尘肺病的治疗仍然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暂无治愈的有效方法、也无十分有效的治疗药物,必须充分调动和发挥社会的力量,加强研究的力度。一方面积极寻求治疗的药物和方法,另一方面推行那些能够有效改善尘肺病人生存质量的方法,以减轻尘肺病人的痛苦、延长其寿命。(责任编辑 孔晋华)(上接第 61 页)赔偿的制度。企业不仅要执行工伤保险制度,而且在发生伤亡事故后,必
14、须承担一定责任,向死亡人员遗属或伤残人员支付相应的赔偿、抚恤金。伤亡者本人或遗属除了得到工伤保险赔偿金之外,还有权向企业提出赔偿要求,再拿到一笔数额较大的补偿费用。目前,我国乡镇小煤矿死亡矿工的赔偿金与矿主的高额收益严重错位,一般死亡 1 人赔偿金在1 5 万元之间。这种过低的赔偿标准不仅给事故善后工作带来了困难,也给事故“私了”,进而为事故瞒报提供可能,同时也有悖建设和谐社会的发展目标。因此国家应出台强制性事故赔偿标准,大幅度提高矿工死亡、工伤赔偿标准。让煤矿发生不起事故,促使矿主增强安全意识,自觉增加安全投入、自觉防范事故,从而提高煤矿的安全生产水平,最终实现降低煤矿事故率的目标。2.5强
15、化煤矿安全整治,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矿井各级与煤炭相关的政府部门应与煤矿监察部门密切配合,严格执法,严厉打击、关闭非法开采矿井。非法开采和关闭矿井死灰复燃的现象不能杜绝的两个重要原因:一是打击力度不够;二是现有制裁这类违法行为的法律还不够。因此,国家应完善有关配套的法律法规,不仅要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的小煤矿矿主,也要制裁管理不力的政府工作人员和其他人员,同时还要打击包庇、纵容非法开采的干部和在小煤矿参股的干部及其他人员。2.6切实保障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到位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把任务、责任真正落实到人头,做到奖罚分明;各级安监、煤炭、国土等部门,既要搞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又要互相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一级抓一级,逐级抓好落实。特别是要强化县、乡两级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县、乡两级政府和部门的领导,要把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时刻放在心上,及时了解和掌握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动态,对重大问题要亲自抓,对存在的事故隐患要抓住不放,彻底排除。对典型事故案例要严厉查处,并在各种新闻媒体上公开曝光。(责任编辑 孔晋华)64中国煤炭第 31 卷第 2 期2005 年 2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