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执法监督,标准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率,强力推动市、县(区)联开工作机制,切实做好我市各类文化市场案件的查处工作,根据全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督查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督查制度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各县、区文化市场执法部门及执法人员。 二、督查主体 市文化(新闻出版、版权)局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督查主体,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稽查队为行政执法督查的承办部门。 三、督查内容 (一)市场管理情况 市局对县、区文化市场管理状况、经营秩序、繁荣程度等情况进行监督、指导,通过暗访、抽查、突击检查、信息通报等形式,重点对县、区文化市场日常管理状况、节假日市
2、场管理状况以及文化市场举报体系标准化程度等情况进行督查。 (二)案件办理情况 本制度所称案件是指全市范围内通过不同途径到达市局并由市局督查的文化市场、新闻出版(版权)、“扫黄打非、文物管理等各类案件,主要包括: 1、上级及相关部门批转督查的案件; 2、人民群众及“12318文化市场举报专线提供的需督查的案件; 3、日常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需督查的案件; 4、暗访检查中发现的需督查的事项、案件; 5、新闻媒体曝光的需督查的案件; 6、其它需要督查的案件。 (三)执法部门及执法人员情况 在对市场管理情况、案件办理情况进行督查的同时,市文化局对县区文化市场执法部门及执法人员工作过程中表达出来的执法能力、
3、执法效率、执法质量进行督查,并根据督查情况及时向县、区文化部门提出意见与建议。 四、督查方式 分为口头( )督查、书面督查和派员督查三种方式。口头( )督查时,由市局明确告知督查的内容、要求和时限,并建立严密的记录、反响制度,确保督查工作及时、到位。 书面督查时,市文化部门以书面形式向县、区文化部门发出督查通知,对督查的内容、要求、时限等具体工程进行明确规定,并及时追踪督查结果。 派员督查时,督查人员需掌握案件查处的全过程,代表市文化部门提出指导意见,及时处理办案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 五、督查程序 (一)口头( )督查、书面督查 1、市局根据督查内容向相关县、区文化部门发督查通知(口头或书面
4、); 2、相关县、区文化部门接到督查通知后,按照督查通知确定的内容、要求、时限,制定方案,开展工作,并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市文化局反响情况; 3、承办案件督查的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稽查队根据县、区反响的情况及时向市局汇报督查情况,并及时做好相关沟通、协调、指导工作; 4、督查人员根据督查内容填写督查记录,建立督查档案,详细记录督查案件的立案、结案情况以及被督查部门、人员的相关情况。 (二)派员督查 对社会影响重大、情况复杂的案件或事件,市局派员至相关县、区进行现场督查,督查程序与书面督查程序一致。县、区文化部门在处理过程中对于认为需要提请市局派员督查的案件或事件,可向市局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市局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派员督查。 六、工作要求 1、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督查工作实行权责明确、及时标准、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原那么。 2、凡因督查不力,导致执法效率、执法质量降低并造成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督查人员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警告、记过、记大过,以及暂扣或收回行政执法证件等处分。 3、县、区文化部门接办的督查事项,凡出现查处不力、不及时履行案件反响制度、未在规定时限内结案、值班制度坚持不严、不及时受理文化市场举报等情况的,由市局根据具体情况向县、区文化部门提出意见与建议,依法对相关部门、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予以通报。被通报的部门或个人,当年取消一切评先资格。 第4页 共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