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燃气业务平安监督管理有关知识解读 一、根本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是平安生产工作中的最高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是燃气行业的专项法规。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以及城镇燃气设计标准(GB50028-2023)2.0.1条款“城镇燃气(city gas)从城市、乡镇或居民点中的地区性气源点,通过输配系统供应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公用性质的,且符合本标准燃气质量要求的可燃气体。城镇燃气一般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锚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第五条“
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平安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和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平安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平安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平安检查、第二十七条“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平安用气规那么,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并按照约定期限支付燃气费用。3、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第三条“平安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平安开展,坚持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3、。二、机构与职责1、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平安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平安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平安生产责任制和平安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平安生产条件,推进平安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平安生产水平,确保平安生产,以及第十八、二十、二十一、三十七、三十八、四十三条的有关规定。2、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平安用气规那么,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并按照约定期限支付燃气费用。单位燃气用户还应当建立健全平安管理制度,加强对操作维护人员燃气平安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以及第二十八
4、、三十条的有关规定。三、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平安监督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对燃气开展规划范围内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开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开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城镇燃气技术标准(GB50494-2023)3.1.2“ 大型燃气设施应设置在城镇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平安地带。2、城镇燃气技术标准(GB50494-2023)5.1.2“燃气厂站的设计使用年限应由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确定并应符
5、合国家有关规定,但厂站内主要建(构)筑物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小于50年;建(构)筑物结构的平安等级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6.1.2“燃气管道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小于30年。6.2.1“燃气管道与建(构)筑物及其他管线之间应保持一定的距离,并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5.2.5“厂站的生产区内应设置消防车通道。5.2.2“厂站内的建(构)筑物与厂站外的建(构)筑物之间应有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要求的防火间距,厂站边界应设置围墙或护栏。5.2.4“不同类型的燃气储罐应分组布置,组与组之间、储罐之间及储罐与建(构)筑物之间应有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要求的防火间距。6.3.1“ 站内设置调压装置的建筑物或露天设置
6、的调压装置与周围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3、城镇燃气技术标准(GB50494-2023)5.5.2“厂站内应根据规模、燃气气质、运行条件和火灾危险性等因素设置消防系统。5.5.5“厂站建(构)筑物的耐火等级和具有爆炸危险生产厂房的防爆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5.5.8“厂站内具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建(构)筑物及露天钢质燃气储罐应采取防雷接地措施。5.5.9“厂站内可能产生静电危害的储罐、设备和管道应采取静电接地措施。5.3.3“厂站内设备和管道应按工艺和平安的要求设置放散和切断装置。5.5.11“厂站具有燃气泄漏和爆炸危险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4、建
7、设工程平安生产管理条例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平安施工措施的资料,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平安监督管理方法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规模和风险程度对建设(工程)工程派驻平安监督人员。向本企业平安监督机构办理备案的建设(工程)工程,平安监督人员由所属企业平安监督机构负责派驻。派驻的平安监督人员应当由平安监督机构委派或者从第三方聘用。5、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平安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平安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6、城镇燃气管理条
8、例第十一条“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四、燃气生产运行平安监督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2、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平安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3、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工程、场所发包或者出
9、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平安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平安生产管理职责。4、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平安技术规程(CJJ51-2023)3.1.1“城镇燃气供应单位对城镇燃气设施的运行与维护应制定以下管理制度和操作规定:1平安生产管理制度;2城镇燃气管道及其附属系统、场站的工艺管道与设备的运行、维护制度和操作规定;3用户设施的检查、维护、报修制度和操作规定;4用户用气设备的报修制度;5日常运行中发现问题或事故处理的报告程序。5、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平安技术规程(CJJ51-2023)5.1.1“燃气设施的停气、降压、动火及通
10、气等生产作业应建立分级审批制度。作业单位应制定作业方案和填写动火作业报告,并逐级申报;经审批后应严格按批准方案实施。紧急事故应在抢修完毕后补办手续。5.1.2“燃气设施停气、降压、动火及通气等生产作业必须配置相应的通信设备、防护用具、消防器材、检测仪器等。5.1.3“燃气设施停气、降压、动火及通气等生产作业,必须设专人负责现场指挥,并应设平安员。参加作业的操作人员应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具。在作业中应对放散点进行监护。以及钢制管道带压封堵技术标准(GB/T28055-2023)、石油工业带压开孔作业平安标准(SY6554-2023)和集团公司作业许可管理标准(QSY1240-2023)等相关要求。6
11、、城镇燃气技术标准(GB50494-2023)3.1.4“重要的燃气设施及存在危险的操作场所应有标准的、明显的平安警示标志。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平安技术规程(CJJ51-2023)3.1.6“进入燃气调压室、压缩机房、阀门井和检查井前应先检查有无燃气泄漏,在进入地下调压室、阀井、检查井内作业前还应检查有无其他有害气体,确定平安前方可进入。3.1.7“进入燃气调压室、压缩机房、阀门井和检查井等场所作业时,应根据需要穿戴防护用具,系好平安带;应设专人监护,作业人员应轮换操作。7、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管道燃气经营者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局部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
12、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依据: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平安技术规程(CJJ51-2023)3.1.2“严禁携带火种、非防爆型无线通讯设备进入场站内生产区,未经批准严禁在场站内生产区从事可能产生火花性质的操作。8、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平安技术规程(CJJ51-2023)3.1.3“站内防雷设施应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每年雨季前应对接地电阻进行检测,其接地电阻值应符合设计要求;防静电装置每年检测不得少于2次。9、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平安技术规程(CJJ51-2023)3.3.2“加臭装置的运行、维护应符合以下规定:1 应定期检查储液罐内加臭剂的储量;2 控制系统及各项参数应正常,
13、定期在管网末端抽样检测加臭剂浓度且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标准GB50028的规定要求;3 加臭泵的润滑油液位应符合运行规定;4 加臭装置应无泄漏;5 加臭装置应定期进行清洗、校验;6 对加臭剂应妥善保管,加臭剂的储存应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10、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燃气经营者应当 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平安检查。第三十五条“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平安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平安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平安运行。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平安技术规程(CJJ51-2023)3.2.2“运行和维护管理制度应
14、明确对燃气管道进行巡查、检查的周期,并应做好巡查、检查记录;在巡查、检查中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并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11、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平安技术规程(CJJ51-2023)3.3.11“天然气加压站、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站内设施的运行、维护应符合以下规定: 。3.3.12“被加压缩天然气的在用气瓶内应保持正压,加气压力不得超过气瓶的工作压力;严禁给无合格证或有故障的车辆加气。12、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平安技术规程(CJJ51-2023)3.3.15“对液化天然气气化站站内设备、工艺管线等应定时进行巡检,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巡检应符合以下要求: 3.3
15、.18“卸(装)车作业结束后,严禁液化天然气液体滞留在密闭管段内。13、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平安技术规程(CJJ51-2023)6.1.5“应确保液化石油气场站内工艺设备、管道的密封点无泄漏。密封点的泄漏检查每月不应少于1次。6.1.6“在生产区内因检修而必须排放液化石油气时,应当通过火炬放散。14、特种设备平安法第四十九条“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平安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平安技术标准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平安技术标准要求的气瓶
16、,对气体使用者进行气瓶平安使用指导,并按照平安技术标准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及时申报定期检验。15、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平安技术规程(CJJ51-2023)6.2.4“灌装前应对在用液化石油气气瓶进行检查,发现以下情况时不得灌装:1 未取得国家颁发制造许可证的生产厂生产的气瓶;2 外表损伤、腐蚀、变形严重以及被判废的气瓶;3 超过检测周期的气瓶;4 新投用的未经置换或未抽真空处理的气瓶。6.2.5“气瓶灌装后应对其灌装重量和气密性进行逐瓶复检。合格的气瓶应贴合格标识。16、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平安技术规程(CJJ51-2023)6.3.1“运输气瓶的车辆应符合以下规定:1 必须符合运输化学危险品机动车辆的要求;2 必须办理化学危险品运输准运证和化学危险品运输驾驶证;3 车厢应固定并通风良好;4 随车应配备干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