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23年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 (国务院令第号) ?工伤保险条例?已经年月日国务院第次常务会议争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 总理 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患病事故损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其次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与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
2、与工伤保险的详细步骤和实施方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根本养老保险费、根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与工伤保险的有关状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平安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平安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开和削减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实行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准时救治。 第五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
3、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详细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其次章工伤保险基金 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八条工伤保险费依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那么,确定费率。 国家依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异费率,并依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状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假设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异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统筹地区经办
4、机构依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状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第九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状况,准时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调整行业差异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第十一条工伤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 跨地区、生产流淌性较大的行业,可以实行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与统
5、筹地区的工伤保险。详细方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的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力量鉴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肯定比例的储藏金,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藏金缺乏支付的,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垫付。储藏金占基金总额的详细比例和储藏金的使用方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章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
6、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缘由受到事故损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损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损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缘由受到损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损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损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
7、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根据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根据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损害或者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损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别状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
8、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损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依据属地原那么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
9、的时间、地点、缘由以及职工损害程度等根本状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供给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根据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十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依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损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帮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担当举证责任。 其次十条劳动保障行政
10、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确实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章劳动力量鉴定 其次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力量的,应当进行劳动力量鉴定。 其次十二条劳动力量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局部不能自理和生活局部不能自理。 劳动力量鉴定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其次十三
11、条劳动力量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力量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供给工伤认定确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其次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力量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力量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劳动力量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把握劳动力量鉴定的相关学问;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其次十五条设区的市级劳动力量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力量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
12、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名或者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力量鉴定委员会依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力量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托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帮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力量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力量鉴定申请之日起日内作出劳动力量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力量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日。劳动力量鉴定结论应当准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其次十六条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力量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力量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力量鉴定委员会
13、作出的劳动力量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其次十七条劳动力量鉴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劳动力量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参与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其次十八条自劳动力量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状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力量复查鉴定。 第五章工伤保险待遇 其次十九条职工因工作患病事故损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效劳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状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名目、工伤保险药品名目、工伤保险住院效劳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名目
14、、工伤保险药品名目、工伤保险住院效劳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根据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根据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根据根本医疗保险方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效劳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力量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帮助器具,所需费用根据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一条职工因工作患病事故损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个月。伤情严峻或者状况特别,经设区的市级劳动力量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个月。工伤职工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