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福建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管理规定 XX省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标准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的管理,确保防空地下室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XX省人民防空条例和有关技术标准、标准,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内结合新建民用建筑依法修建的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防护标准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规模; (二)防护类别和抗力级别; (三)战时功能,主要作为人员掩蔽部(一等人员掩蔽部、二等人员掩蔽部)、人防物资库、人防汽车库、防空专业队工程(队员掩蔽部、装备器械掩蔽部)、人防医疗救护工程(中心医
2、院、急救医院、救护站)、人防电站(固定、移动)等; (四)总平布局及与周边人防工程、地下工程的连通关系。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新建民用建筑指建设单位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新建工程,包括居住建筑、公共建筑以及工业建设工程中除工业厂房及其生产性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主要建筑类型参见附件一。 -1- 第五条结合民用建筑应当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的计算标准必须符合XX省人民防空条例的规定。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是指由人防专有防护设备和人防围护结构形成的具有一定防核生化武器和常规武器打击能力的地下封闭空间,即由防空地下室外墙、临空墙、防护密闭门(防爆波活门)门框墙、封堵墙、
3、防护隔墙等形成的封闭空间面积。 第六条建设单位在开展施工图设计前,需申办防空地下室设计文件防护专项审核告知书的,可持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总平面规划图,向工程所在地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防护类别、战时功能和抗力等级等相关建设指标。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持以下材料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报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防护设计 (一)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申请表; (二)经批准的总平面规划图; (三)规划部门核准的表达工程规划建设指标的材料; (四)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经审查合格的防空地下室施工图(含电子文档)以及工程建筑设计总说明、
4、建筑总平面图和防空地下室上部建筑首层平面图; (五)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防空地下室施工图防护专项审查报告书。 第八条工业工程中非生产性建筑的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防护设计审核,应另附以下材料: -2- (一)工程立项批文(或备案表)明确工业工程性质; (二)核定为工业用地的用地批准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经审查合格的建筑平面施工图。 对发现以生产性建筑名义躲避修建防空地下室行为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依法处理。 第九条防空地下室防护类别应符合城市人民防空建设专项规划的要求,划分为甲类和乙类两种,各设区市的中心XX县区及平潭综合实验区应按甲类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其他地区可
5、按乙类标准修建。 第十条防空地下室抗力级别一般为5级和6级,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防空地下室不执行核6b级的防护抗力级别标准。 第十一条当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不大于800m时,战时功能可按人防物资库的标准设置;大于800m时,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县级市及以上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等机关和城市播送电视、供水、供气等生活保障部门的新建公共建筑,应根据城市人民防空建设专项规划的要求,结合修建相应的一等人员掩蔽部,当人民防空建设专项规划未明确指标时,至少应修建一个防护单元的一等人员掩蔽部。 (二)县级市及以上城建、市政管理、电力、卫生、医药、公安、消防、化工、环保、电信、工业信息、交通运输等负责组建群众
6、防空组织部门以及在城市重要经济目标毗邻区的新建公共建筑工程,应根据城市人民防空建设专项规划的要求,结合修建 -3- 2 2 相应的防空专业队工程,当人民防空建设专项规划未明确指标时,至少应修建一个防护单元防空专业队工程。 当建筑面积不超过202300m,防空专业队工程可不含车辆装备掩蔽部;超过202300m时,防空专业队工程应含人员和车辆装备器械掩蔽部。 (三)人防医疗救护工程应根据城市人民防空建设专项规划的要求,结合新建综合性医院医疗建筑工程的防空地下室建设规模和人防医疗救护工程建设标准确定。 (四)居住建筑和除本条第 (一) (三)款规定外的其他公共建筑,防空地下室可按照防空地下室战时功能
7、配建指标选用表(附件二)的比例指标确定战时功能,鼓励建设单位配建5级人防工程。 当建设单位满足本条第 (一) (三)款规定后,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超过上述指标时,超出局部的防空地下室面积可按照防空地下室战时功能配建指标选用表的比例指标确定战时功能。 第十二条同一建设工程的不同防空地下室之间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应合理规划地下连通。防空地下室与邻近其他人防工程、地下交通(支)干道以及大型地下空间工程之间尽可能连通,暂时不能连通的,应预留地下连通口。 第十三条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备案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复核防空地下室实建面积。当竣工面积少于应建面积时,应补建防空地下室或补缴少建局部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8、。对于擅 -4- 2 2 自更改或未按批准设计文件施工而造成应建未建或少建防空地下室,以及降低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的行为,应按XX省人民防空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分。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本规定进行防空地下室防护设计审核,对于违规审批造成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降低的行为,依照XX省人民防空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XX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规定自2023年月日起施行,原XX省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审批管理规定(闽人防办。2023。4号)即行废止。 -5- 福建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管理规定免费为全国范文类知名网站,下载全文稍作修改便可使用,即刻完成写稿任务。 下载这篇word文档 已有11人下载 福建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管理规定(2)免费为全国范文类知名网站,下载全文稍作修改便可使用,即刻完成写稿任务。 下载这篇word文档 已有11人下载 第6页 共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