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市建设资金管理意见 为加强我市城市建设资金的征收和管理,进一步促进城市根底设施建设,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局部收费工程的通知的通知、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取城市根底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意见文件精神和市区工程建设实际情况,经市物价局、财政局批准,决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收取城市根底设施配套费,同时取消城市建设综合开发费、城市大环境根底设施配套建设补助费,并将原收取的城市集中供热入网费、管道燃气接口费、管道燃气表后管设计和安装费、自来水增容费等单项收费,调整归并为城市根底设施配套费统一收取。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收取范围 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
2、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须缴纳城市根底设施配套费。市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按市政府规定执行。 上述收取范围不包括已完成根底设施投资建设的工业工程和工程厂区内为工业工程自身配套的办公、仓储、单身宿舍、食堂等辅助建设工程。 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单位和个人,如需配套城市集中供热、供气、供水的,参照本意见规定,缴纳相关城市根底设施配套费。 二、用途及收费标准 (一)用途 城市根底设施配套费主要用于供热管网(含主干网至用户楼前入口阀门)、管道燃气管网(含主干网至用户室内)的配套设施建设,建设工程规划红线外与城市干网衔接的城市配套设施(包括道路、给水、排污水、排雨水、环卫设施)建设及规划红线内的中小学、社区居委
3、会综合用房、环卫等设施建设(详见附件)。 (二)收费标准 1、新建(含扩建、改建、翻建工程)居住建筑(住宅、公寓、别墅等)、公共建筑等建筑工程,城市根底设施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70元收取。上述建筑工程经市规划建设管理局或市水务局审核批准(需有批准文件),不需要配套相关工程的,可免交相应局部的城市根底设施配套费。 2、旧XX县区(指本意见实施前己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开发工程,下同)过去没有缴纳城市集中供热入网费的用户,现需集中供热的,用户应与供热企业签订相关协议,缴纳相关城市根底设施配套费。住宅供热和公共建筑供热的城市根底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均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 3、旧XX县区过去没
4、有缴纳管道燃气接口费的用户,现需安装管道燃气设施的,用户应与供气企业签订相关协议,缴纳相关城市根底设施配套费。住宅供气的城市根底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为每户1800元。 4、旧XX县区过去没有缴纳自来水增容费的用户,现需使用城市集中供水设施的,用户应与供水企业签订相关协议,按规定缴纳相关城市根底设施配套费。 、新标准执行后,各类建筑物地下室(含层高小于2.2米的底层)除设备层和停车场外的建筑面积,按标准收取城市根底设施配套费。对改变设备层和停车场使用用途的工程,按正常标准追缴。 三、收取方法 城市根底设施配套费由市规划建设管理局负责(其中供水局部由市水务局负责)征收。 根据征费与工程工程审批程序相
5、结合的原那么,新开发的建设工程工程的城市根底设施配套费,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收取。收费范围内的所有新建工程工程,凡具备供热、供气、供水配套条件的,由开发建设单位与配套责任企业签订协议书,统一到市行政效劳中心规划建设管理局窗口缴纳城市根底设施配套费(其中供水局部到水务局窗口缴纳)后,办理施工许可证。 旧XX县区过去没有缴纳供热、供气、供水配套费的用户,现需进行配套建设的,由工程开发建设单位或产权单位(人)向具有配套资格的配套责任企业提出申请,双方签订相关协议书,在配套建设工程开工前由开发建设单位或产权单位(人)到市行政效劳中心规划建设管理局窗口缴纳相关城市根底设施配套费(其中供水局部到水务局窗口缴
6、纳)后,由配套责任企业给予配套,配套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配套责任企业与相关部门进行配套费的结算。 收费单位收取城市根底设施配套费,须按规定申领收费许可证,持证收费,并使用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票据。所收资金,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对确需给予优惠政策的建设工程,由工程单位向市规划建设管理局或市水务局提出书面申请,市规划建设管理局或市水务局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书面意见报市政府,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四、职责划分 (一)市规划建设管理局负责编制道路、供热、供气、排污(雨)水、环卫、中小学、社区居委会综合用房等年度配套工程建设收支预算,下达年度配套工
7、程建设方案,组织配套工程施工建设,监督配套工程建设方案的实施,协调配套工程施工建设有关问题。 (二)市水务局负责编制给水的年度配套工程建设收支预算,下达年度配套工程建设方案,组织配套工程施工建设,监督配套工程建设方案的实施,协调配套工程施工建设有关问题。 (三)市财政局负责专户管理城市根底设施配套费资金,审核批复年度配套费收支预算,依据配套建设方案,下达配套工程支出预算,按规定程序拨付工程工程建设资金,并负责城市根底设施配套费“收支两条线管理和使用过程的监督检查,保证资金专款专用,审查配套工程工程结算,批复配套工程工程竣工财务决算。 (四)市物价局负责收费执行情况的管理和监督,并会同财政部门对
8、收费情况进行年度审验。对年审或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反价格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制约监督 (一)没有足额缴纳城市根底设施配套费的各类新建建设工程,市规划建设管理局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没有市规划建设管理局发放的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市规划管理处不予办理定位放线手续,市房地产管理处不予办理房屋预销售和产权交易手续。 (二)市财政局、审计局要定期对城市根底设施配套费的收取进行检查监督。 (三)本意见实施后,有关部门和住宅开发单位不得再向用户收取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设施费、配套费、接口费、入网费等。确需安装或改造室内供暖设施、燃气报警器以及其它室内外设施的,其价格应委托有资质的价格认证
9、机构予以认证。否那么,市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产权交易手续,用户有权拒缴相关费用。 六、相关政策衔接 (一)过去已缴纳城市建设综合开发费、城市大环境根底设施配套建设补助费、城市集中供热入网费、管道燃气接口费、管道燃气表后管设计和安装费、自来水增容费等单项收费的,不再收取相关城市根底设施配套费。 (二)在新的收费标准和方法实施以前,市政府批准给予减免城市根底设施配套费的建设工程,按原标准执行。 (三)开发建设区域内配套建设的中小学,建设用地由开发建设单位征购或拆迁,工程建设由教育部门组织实施,工程建设费用从城市根底设施配套费中解决,产权属政府。 (四)开发建设区域内配套建设的社区居委会综合用房,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承建,按规划建设管理局核定的本钱价,从城市根底设施配套费中解决,产权属政府。 (五)开发建设区域内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建设用地由开发建设单位征购或拆迁,工程建设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负担,产权属开发建设单位,可由开发建设单位经营,也可转让他人经营,但不得改变幼儿园的性质和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