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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我国环境侵权社会保障制度之构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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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我国环境侵权社会保障制度之构建 环境侵权的社会保障制度,是责任社会化和国家福利理论在环境侵权补偿问题上的运用,旨在立法上对其予以肯定,并以环境社保基金为保证,为保障人民在受到突发环境污染和因长期受污染而引发的类似职业病的侵害时给予补偿的制度。环境侵权社会保障制度备受关注,环境侵权社会保障的构建对受害者权益的保护无疑是一大进步,丰富了社会化救济的方式。 关键词环境侵权;社会保障;制度构建 传统的环境侵权民事赔偿对受害者的救济存在滞后性和实践操作难等问题,受到环境侵权的受害者的权益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保障,由此促使了责任社会化理论的产生并在实践中得以开展。构建一个合理的损害补偿制度尤为重要,然而,我

2、国目前没有一个统一的、适用范围广的环境侵权社会保障制度。 一、我国环境侵权社会保障制度之现状及其必要性 (一)我国环境侵权社会保障制度之现状 由于环境侵权具有潜伏性、持久性、复杂性、间接性、社会性等特点,依据传统的民事救济已缺乏以应对,据此,学界提出了环境侵权的社会救济,而关于环境侵权的社会化救济的途径学界观点不一。陈泉生教授认为,可以通过企业互助基金制度的设立、存放担保制度的建立和保险制度的制定来实现损害赔偿的社会化。1(p476)张梓太教授基于风险分担理论提出,环境侵权责任社会化具体实践方式包含补偿基金制度、责任保险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2邹雄教授充分阐释社会化救济后得出其实现途径可以归纳为

3、环境侵权责任保险制度、环境侵权损害填补基金制度和环境侵权行业风险分担协议制度等。3(p188)不难看出,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和基金补偿制度已被学者关注,且理论研究也较成熟,而对于环境侵权社会保障制度虽有学者提出但并未形成完整的体系,对其研究尚存空白。对于环境侵权社会保障制度的构建不少学者持反对意见,在他们看来我国目前构建这一制度不具有可能性,究其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立法层面存在缺陷 对环境侵权,我国没有形成完整的法律救济体系,当发生环境侵权时通常依照侵权责任法第6568条给予受害者保护,然而环境侵权因其自身的复杂性仅仅依靠侵权法加以保护受害者合法权益难以全面得到保护,而且依据侵权法,从责任

4、确实定、免责事由的排除以及最后责任的承担往往历时长久,这样一来对于受害者的保护又相对滞后。宪法民法通那么及其他相关法律的条款中都没有对环境侵权的行为、损害结果的承担有明确的规定,而是带着纲领性的宣誓环境保护的重要性,试图提高人们的环境保护意识,缺乏实际操作性,使得这些零散的法律条款并没有在实践中得到有效应用。环境侵权的社会化救济中的环境保险制度和基金制度,尽管理论研究已经相对成熟,但有关其适用情形和标准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我国保险法环境保护法都没有明确提出,以至于当发生环境侵权时,完全依靠政府和行业规制加以催促,使得其效果难以有效发挥。现有法律关于环境侵权的社会保障制度更是只字未提,使得这一

5、制度没有法律依托。要在法律中明确规定环境社会保障制度并非不无可能,在立足我国实践并借鉴国外的先进做法,循序渐进地加快这一制度的立法,使实践操作具有法律的保证,受害者的权益得到更加确实可靠的保障。 2.行政执法缺乏 行政机关掌握着各种社会资源,在配置资源方面有独特的优势,具有广泛的影响力和特殊的强制力,使其在管理公共事务上得到充分保障。在环境侵权的救济中行政机关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在执法实践中,行政机关对环境侵权补偿问题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群众往往通过行政救济来维权,尤其是在农村地区,通过行政机关救济是民众最先的选择,受污染地区的群众通常向环保局等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污染情况,寻求救济,以

6、维护自身的环境权益。4然而,环境侵权中的加害人往往具有雄厚的经济根底,对推动地方经济的开展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也是当地税收财政的主要来源,当地政府常常为了实现短期的经济利益,放任这些大企业的污染排放。此外,我国对于环境的保护并没有确定相对集中统一的行政机关来执行,而是授权于环保部门和政府行政机关,权责有交叉重合,当发生环境责任承担,难免存在相互推诿。而环境侵权社会保障制度的落实也是必须依靠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才能得以有效的适用。欲建立良好的环境侵权社会保障制度,行政机关职权的有效发挥是这一制度在实践操作中的坚强后盾。 3.现有的经济条件阻碍其实行 要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统一的环境社会保障制度,环境社

7、保资金的解决成为关键,然而,我国目前仍是开展中国家,现有的经济开展水平缺乏以支持全方位的环境社保资金的运行。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经过不断的开展和完善,已经构建起了符合我国开展需求的体系,但与欧美国家相比我国社会保障水平相对较低,由于我国人口密度大,人均社保水平低,这也给我国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增添了难度。环境是人类生存的最根本的元素,环境受到污染和破坏致使人们的根本生活条件也难以维持,国家作为公权力的实行者,在公民受到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时应当给予最根本的物质生活保障,保证公民特殊情况下的根本生活保障。但由于我国正处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且人口密度大,完全依靠国家的财政支持恐怕难以实现环境侵权社会

8、保障制度的全覆盖,那又将引发另一社会问题社会的不公平性,容易激化社会矛盾,不利于社会的和谐开展。 (二)我国环境侵权社会保障制度的必要性 环境社会保障制度的构建具有现实的意义,当因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所引起的损害现实发生时,社会保障制度通过诸如医疗保险给付或工伤保险给付等社会保障给付,不仅给予受害人在突发环境污染情况下根本的生活保证,而且也弥补了民事侵权补偿的滞后性,此外,也摆脱了当事人因个人补偿能力缺乏而无法使受害者得到及时救济的局限性。社会保障制度的存在还丰富了受害人的选择,受害人可以选择及时的社会保障给付或选择足额的民事侵权损害赔偿。2同时,环境侵权的社会保障制度对于缓解社会矛盾、慰藉群众

9、、协调环境保护与经济的可持续开展也具有重大的意义。社会保障制度是一国保证经济社会有序运行的重要手段,也是当今世界绝大多数国家都在实行的一项国家政策。作为公共权力享有者的政府拥有配置社会资源的极大优势,为其在公共事务领域发挥职能提供保证。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为了使人民生活能够得到根本的保障,根据法律等相关规定,依靠社会保障基金的支撑,发挥政府管理公共事务的作用,以实现国民收入的再分配的制度。环境侵权社会保障制度是指国家为了经济开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通过立法形式予以确定,依靠环境社会保障基金为支撑,保障人民在受到突发环境污染和因长期受污染而引起的类似职业病的侵害时给予补偿的制度。因此,构建环境社会保

10、障制度并非不可能,但应严格加以限制,选择适合我国的模式,妥善解决环境社会保障资金的来源,对补偿标准及其构成要件和适用范围做进一步的阐释。 二、环境侵权社会保障制度理论上的依据 法律制度的存在如果没有自身的理论依据,如无源之水,无从开展。环境侵权社会保障制度也一样,通过不断的探寻,可以用以下理论为依据来构建此制度。 (一)社会连带思想 自涂尔干提出了社会连带哲学思想后,狄骥又对其内涵作了进一步的研究,并将这种连带哲学思想运用到了法学领域,由此构建了社会连带主义法学。狄骥认为,人类社会有一个根本领实就是社会连带,人们有共同的需求并且需要共同得到满足,人与人之间存在连带关系;每一个社会成员都有其独特

11、的才能和需求,只有通过相互交换彼此的才能使自己的需求得以实现。由此可见,人在社会中生存,就应该遵循连带的社会关系原那么。社会连带是指因行为人而为,但因其个人无法承担而转由全社会连带承担。由于环境的“公用品性质,无论在环境污染还是在环境保护上,社会连带都有其适用的空间。环境侵权赔偿的社会化救济是结合社会连带的哲学假定和法学思想加以解释得到的结果。2全社会对环境有共同的需求,如对清洁的水、清洁的空气等最根本的生存要素的需求,对这种最根本的需求的满足也赋予人们承担起最根本的维系义务。 (二)福利国家思想 福利国家的思想最初起源于基督教教义,基督教义中“爱你的国度是西方国家福利国家思想提出的根底。隶属

12、基督教的新教教义指出福利应由全体国民享有,突出“上帝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也都是福利国家思想的渊源。为了区分纳粹德国的“权利国家概念,威廉X8226;坦普尔提出“福利国家思想,但由于当时对其涵义的理解较为浅显,并没有明确予以界定。福利国家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为了缓和社会矛盾,保证经济社会有序运行,实现资本垄断的目的,通过援助或者开创社会公共事业的方式,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社会福利和政策。5现今我国环境问题极其严重,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侵害着每一个社会成员,环境侵权案件也不断增多。为此,我国经济开展虽未到达西方兴旺国家的福利水平,但对于环境侵权社会保障制度的构建仍可以借鉴西方国家的福利思想,再结合我国的实

13、情,建立多渠道的资金来源,制定符合我国的环境侵权社会保障制度。 三、我国环境侵权社会保障制度之构建 (一)模式选择 受经济开展和文化传统的影响,各国在实施环境社保时也存在差异,环境侵权的社会保障制度模式可以概括为以下三种:福利国家型社会保障制度、国家保险型社会保障制度和污染者责任型社会保障制度。6第一种,福利国家型环境社会保障制度是指坚持全民受益和普遍受益为原那么,一国内所有的社会成员不区分城乡,不管是否就业,都可享受国家制定的环境社会保障福利。由于这种模式坚持全民受益的理念,强调一国内普遍且广泛的适用,政府福利意识强,故这种模式下的社会保障资金主要依靠国家税收。第二种,国家保险型社会保障制度

14、是指由政府和企业承担社会保障费,国家对社会保障费进行统一的支配由此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统一的社会保障事务的制度,这种模式注重国家责任,强调“国家统包思想。污染者责任型环境社会保障制度是以强调“污染者负担原那么为核心,由污染者承担环境社会保障费,来保障受害者权益。福利国家型环境社会保障制度和国家保险型环境社会保障制度是基于强大的国家的经济根底,完全依靠国家的财政保障,所以很容易助长污染者肆意污染环境的风气,认为污染破坏环境后有国家做屏障,在生产过程中也会不顾及环境的保护,减轻自己的责任而给国家带来巨大的负担。而第三种,污染者责任型环境社会保障制度,更多的是强调企业的社会责任,这就促使企业提高技术创新

15、能力,以适应环境保护和生产的需要。经济的开展是把双刃剑,在给人民生活水平巨大改变的同时,也必然导致环境污染。如果过分的加重企业的环境责任,无非加重企业生产本钱,不利于经济的开展,也易引发社会矛盾。为此,考虑我国的国情,笔者认为,我国应选择污染者责任型环境社会保障制度和福利国家型环境社会保障制度相结合的模式,并且在立法上使其得以确认。再好的制度如果没有法律的保障也是纸上谈兵,环境侵权的社会保障制度也一样,应在明确立法的宗旨下,整合各项现有法律的规定,对救济程序、救济情形以及救济机关做进一步的明晰,制定一套包括社会保障制度在内的社会化救济法律体系。针对环境侵权制定专门的社会保障,保障受侵害者最根本

16、的权益,满足最根本的需求,使环境侵权社会保障制度有法可依。 (二)环境侵权社会保障制度的适用范围 实践中的环境侵权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受到长期污染而引起的类似职业病的侵权行为;二是,受到突发污染所导致的侵权行为。对因这两种情形而受到侵害的受害者应该在环境社会保障制度之内给予补偿。环境侵权具有范围广和不确定性的特点,突发的环境污染损害发生后往往侵害社会不特定个人,而高危险企业侵害发生时,也常常侵害职工的权利,在某种程度上说这种侵害视为狭义上的“工伤,那么企业应将这一情形概括为工伤,在给职工投保社会保险时应该投保这一“工伤险。对于长期受污染的职工通过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加以救济,强制污染企业给职工投保属于环境社会保障中的环境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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