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务公开查阅工作制度 为加强对政务公开信息查阅场所的管理,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准时猎取政府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政务公开信息查阅场所(以下简称“查阅场所),是指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在内设立的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供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查阅效劳的场所。 其次条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对查询室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第三条各单位、各乡(镇)查询室负责本查询室的日常管理工作。查询室应当标准管理,完善效劳机制,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政府信息供应便利。具体要求: (一)在显著位置设置“政务查询室标志,公布查
2、阅效劳指南和信息查阅场所工作制度。 (二)配备专职人员供应查阅以及文本复印等效劳,配备计算机、复印机等必要的设备设施,有条件的单位可配置盲文阅读器等设备以便利查阅人查询信息。 (三)建立健全并严格遵守效劳标准和管理制度,保证查阅场所标准化运作。 (四)主动热忱地关心和指导查阅人猎取相关政府信息,为查阅人供应优质高效效劳。 (五)做好政府信息的接收、登记、归档保管、利用等工作。 (六)认真做好查阅效劳登记工作,为主管部门加强和改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供应参考数据。 (七)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和培训工作,不断强化效劳意识,提高效劳水平。 (八)各相关部门要依据有关要求,将新生成并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送档案室。档案室将新文件分类、登记、整理并上架公开。 第四条查阅场所供应政府信息查阅效劳,不得向任何人收取任何费用。查阅场所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效劳方式供应政府信息。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如未在查询室查到所需政府信息,可到相关行政机关进行查阅。 第六条在查询室查询的政府信息内容由制文机关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制度最终解释权由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并自起之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