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标准 第二条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辖区内初次申领和增加准驾车型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的机动车驾驶证业务,以及机动车驾驶人申请换发、补发机动车驾驶证,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等业务。条件具备的,可以办理初次申领和增加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2、业务,以及其他准驾车型科目一考试、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到达12分的教育和考试业务。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第六条车辆管理所办理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三)考试岗按期进行科目一考试;考试前应当核实申请人,考试后应当在考试成绩表上记载考试成绩;考试合格的,应当由考试员和申请人共同在考试成绩表上签名,确定机动车驾驶技能准考证明(以下简称准考证明)编号,并制作、核发准考证明;考试不合格的,告知申请人不合格原因,并可以当场补考1次。 (五)考试岗按期进行科目二或者科目三考试;考试前应当核实申请人,考试后应当在考试成绩表上记载考试成绩;考试合格的,由
3、考试员和申请人共同在考试成绩表上签名;考试不合格的,告知申请人不合格原因,并可以当场补考1次。 第四十二条科目一考试应当在考试员的监督下,由申请人通过计算机闭卷答题。考试结束后,考试成绩自动上传计算机管理系统。 报考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可以由计算机管理系统从考试题库中随机抽取生成考题后使用纸质试卷闭卷答题。 恢复驾驶资格、摩托车的科目一考试共50道题,其他科目一考试20230道题,由计算机管理系统从考试题库中随机抽取生成。恢复驾驶资格的科目一考试时间30分钟,其他科目一考试时间为45分钟,并符合以下规定: (一)报考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
4、货车和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25%为道路交通平安法律、法规和规章知识,5%为地方性法规知识,15%为道路交通信号知识,20%为平安行车、文明驾驶知识,2023%为高速公路、山区道路、桥梁、隧道、夜间、恶劣气象和复杂道路条件下的平安驾驶知识,2023%为出现爆胎、转向失控和制动失灵等紧急情况临危处置知识,5%为机动车总体构造常识、常见故障判断知识、车辆日常检查和维护知识,5%为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自救、急救常识和危险品运输相关知识,5为专用试题。 (二)报考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准驾车型的,25%为道路交通平安法律、法规和规章知识,5%为地
5、方性法规知识,20%为道路交通信号知识,20%为平安行车、文明驾驶知识,2023%为高速公路、山区道路、桥梁、隧道、夜间、恶劣气象和复杂道路条件下的平安驾驶知识,2023%为出现爆胎、转向失控和制动失灵等紧急情况临危处置知识,5%为机动车总体构造常识、常见故障判断知识、车辆日常检查和维护知识,5%为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自救、急救常识和危险品运输相关知识。 (三)报考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30%为道路交通平安法律、法规和规章知识,2%地方性法规知识,20%为道路交通信号知识,30%为平安行车、文明驾驶知识,2023%为山区道路、桥梁、隧道、夜间、恶劣气象和复杂道路条件
6、下的平安驾驶知识,4%为出现爆胎、转向失控和制动失灵等紧急情况临危处置知识,4%为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自救、急救常识和危险品运输相关知识。 (四)报考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考试题库结构和比例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五)申请恢复驾驶资格的,30%为道路交通平安法律、法规和规章知识,2%为地方性法规知识,20%为道路交通信号知识,30%为平安行车、文明驾驶知识,2023%为高速公路、山区道路、桥梁、隧道、夜间、恶劣气象和复杂道路条件下的平安驾驶知识,4%为出现爆胎、转向失控和制动失灵等紧急情况临危处置知识,4%为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自救、急救常识和危险品运输相关知识。科目二考试应当按照
7、报考的准驾车型,选定对应考试场地和考试车辆,桩考工程在考试员的现场监督下,其他考试工程由申请人按照规定的考试线路、操作标准和考试指令独立、连续完成驾驶。 报考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桩考工程考试时间为12分钟,报考其他准驾车型的,桩考工程考试时间为2023分钟。 对报考大型客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应当使用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系统进行科目二考试,考试结束后,考试成绩自动上传计算机管理系统。其中,桩考工程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施行,其他场地驾驶技能考试工程自2023年4月1日起实行。 第四十
8、四条科目三考试应当按照报考的准驾车型,选定对应考试车辆,在考试员的同车监督下,由申请人按照考试员的考试指令完成实际道路的驾驶操作。 第四十五条考试员应当持有机动车驾驶证。承担科目 二、科目三的考试员应当持有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其中承担残疾人专用自动挡小型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科目 二、科目三考试的考试员应当持有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客车或者小型自动挡汽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四十六条考试员应当认真履行考试职责,严格按照规定考试。考试员在考试前应当自我介绍,公布考试要求,核实申请人资格;考试中应当严格履行考试程序,根据考试工程和考试标准,评定考试成绩;考
9、试后应当当场公布考试成绩,指出考试中发现的问题和原因。对申请人未按照预约考试时间参加考试的,考试成绩评定为不合格。 对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人员、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办理考试合格手续或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的,减少考试工程、降低评判标准或者缩短考试间隔周期的,参与、协助或者纵容考试作弊的,伪造、篡改机动车驾驶证档案或者计算机信息的,接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驾驶培训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礼金(含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礼品或者宴请的公安民警及有关工作人员,予以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予以辞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所在单位的直接领导、主要领导予以纪律处分。 第四十七条车辆管
10、理所应当使用计算机随机安排考试员,在考场公开考试员名单;具有多处考试场地的,可以适时组织考试员异地交叉考试;组织考试监督小组,抽查考试质量;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建立双考试员制度。 车辆管理所应当在科目 二、科目三考试前使用计算机管理系统对预约的申请人进行分组,对科目二考试员、考试工程和科目三考试员、夜考工程进行随机抽取,未随机抽取的,不得录入考试成绩,录入考试成绩时,考试员、考试工程必须与随机分配结果相同。 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计算机管理系统加强对驾驶人考试的监控,根据本地暂住人口分布等实际情况以及考试场地、考试设备、考试车辆的考试能力,对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人数、考试人数、不经驾校培训的人数、在
11、暂住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人数进行限定,核定每个考试场、每个考试员每日最大工作量,并报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核、备案。 第五十二条准考证明、考试预约凭证、机动车驾驶人违法总分值考试信息反响通知书、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回执和延期换证、延期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回执遗失的,申请人可凭身份证明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车辆管理所应当予以办理。 申请人预约考试后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考试的,可以在预约考试日期之前申请取消预约或者调整考试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111号 公安部关于修改的决定已经202223年11月2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223年4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孟建柱 二九年
12、十二月七日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2023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91号发布,根据202223年12月7日公安部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三条车辆管理所对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条件的,应当受理,并在申请人预约考试三十日内安排考试。 第二十四条考试科目分为道路交通平安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一)、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二)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三)。考试顺序按照科目 一、科目 二、科目三依次进行,前一科目考试合格后,方准参加后一科目的考试。 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科目一考试合格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三日内核
13、发驾驶技能准考证明。驾驶技能准考证明的有效期为二年。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完成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 第二十五条考试科目内容及合格标准全国统一(附件2)。 科目一考试题库的结构和基此题型由公安部制定,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建立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试题库。 科目二考试工程包括。桩考、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侧方停车、通过单边桥、曲线行驶、直角转弯、限速通过限宽门、通过连续障碍、百米加减挡、起伏路行驶。 科目三考试根本工程包括。上车准备、起步、直线行驶、变更车道、通过路口、靠边停车、通过人行横道线、通过学校区域、通过公共汽车站、会车、超车、掉头、夜间行驶。 科目 二、科目三考试采取
14、必考工程与选考工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选考工程根据不同车型随机选取。 第二十六条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申请人预约考试科目二,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报考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十日后预约考试; (二)报考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二十日后预约考试。 第二十七条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申请人预约考试科目三,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报考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
15、、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二十日后预约考试; (二)报考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三十日后预约考试; (三)报考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四十日后预约考试; (四)报考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六十日后预约考试。 第三十一条每个科目考试一次,可以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的,本科目考试终止。申请人可以重新申请考试,但科目 二、科目三的考试日期应当在二十日后预约。 在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有效期内,已考试合格的科目成绩有效。 第三十二条各科目考试结果应当当场公布,并出示成绩单。考试不合格的,应当说明不合格的原因。 第三十三条每个科目的考试成绩单应当有申请人和考试员的签名。未签名的不得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从事考试工作的人员,应当持有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考试员证书。 附件2考试内容及合格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