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民监督员制度对检察工作的影响 人民监督员制度对检察工作的影响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高检院推出的一项重要改革措施,是贯彻检察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重要途径,在加强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的外部监督,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确保检察权依法独立行使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实践中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和优越性。去年8月29日高检院召开会议,部署在天津、河北、内蒙、辽宁、黑龙江、浙江、山东、湖北、四川等十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检察统计,到今年5月止,各试点院共监督结案871件,其中不服逮捕的79件,拟撤销案件的275件,拟不起诉的517件。人民监督员同意检察机关拟定意见的7
2、81件,占90%,不同意的90件,占2023%,对人民监督员不同意检察院拟定意见的案件,经过检察委员会讨论,采纳监督员意见的63件,占70%,在一定范围内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和影响。今年1月至3月,各省级试点院统计的撤案率、不起诉率、起诉后的无罪判决率总体上均呈下降趋势,2023个试点省撤案率平均下降7%,不起诉率平均下降6%,起诉后的无罪判决率平均下降4%。通过案件监督,促进了检察工作,提高了办案质量。 在我国当前的社会经济状况和民主与法治尚在完善的情况下,如何构建检察制度和开展检察事业,检察机关如何改革,是亟须认真思考的问题。从依法治国、历行法治的根本国策出发,根据十六大的精神,切实加强和改
3、善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职能作用,对中国法治建设的推进是非常重要和非常必要的,也是非常迫切的。为此,要着重解决检察机关正确行使权力的保障机制问题。正确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的一个重要前提,就是要正确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力、履行法定的职责,不能让权力在运行中出现偏差,这也是当前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检察机关的执法活动中确实存在一些容易发生滥用权力、误用权力的环节或部位,特别是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有几个重要环节没有其他执法、司法机构参与进来,没有监督制约。比方侦查案件的逮捕、不起诉、撤销案件都由检察院决定,立案后自行决定撤销案件、该起诉而不起诉、原本无罪而作存疑不起诉等等,这些环节中存在较大的
4、随意性。如果对这些环节不加强监督制约,检察机关就难以做到严格遵守法律,维护法制、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的作用也就难以有效地发挥。 在司法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高检院积极进行了务实的探索,寻求一种社会监督,借此推进我国司法民主化,推进司法公开的开展进程。决定建立人民监督员制度,让社会民众参与司法,让老百姓来监督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一个外部监督、提醒机制,只是在对检察机关的拟决定意见、有疑问的时候,提出意见供检察机关参考,而决定权还是在检察机关。这种监督、提醒机制,既要求办案人员必须标准地办案,办案人的意见要在“阳光下受到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被质疑时还要充分说明理由,又在一定程度上表达了司法民主,拉近了
5、专业机构和社会民众关于公平正义方面认识的差距。通过对案件的讨论,检察机关能够考虑人民监督员提出的意见,在处理上更接近社会民众对公平正义的要求。人民监督员制度可以到达四个目的:一是可以表达民主。人民监督员制度便于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权力,深化对检察工作的监督。二是可以落实法律对检察机关的要求,即走群众路线的要求,听取意见。发扬民主,走群众路线,这是中国特色,各个方面都要积极听取群众监督。三是有利于正确行使检察权。之所以把案件纳入监督程序,是因为要多听一点不同的意见,提高办案质量。四是可以加强对公民的民主法制教育。监督员参加监督还可以了解法律,同时有利于对检察工作的宣传、(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
6、)了解。 人民监督员制度对检察工作发挥重要影响,但人民监督员没有决定权,只有启动程序的权力。人民监督员同意检察院处理意见,不必引起其他程序;如果不同意那么将必然地引起一些程序,不启动程序就属违法办案、违规办案。检察委员会经过讨论,如果同意人民监督员的意见,达成共识,检察院就可以依法作出决定;如果检察委员会还不同意人民监督员的意见,人民监督员仍不同意的,上一级检察院必须启动复核程序进行讨论。通过这项制度,可以提高民众参与司法的积极性,而且在促进我国司法民主、司法透明方面很可能有强大的生命力。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生命力就在于起作用,从日前看,各地群众确实欢迎这一制度,而且检察机关感觉有压力,处理案件没有那么方便了。 总体而言,人民监督员制度是具有生命力的,是一项进步的制度,对检察工作有积极影响。这项制度也是中国司法走向更民主、更文明、更开明的重要途径,真正开展好了之后,能够有效地解决社会公众怎么参与国家司法的问题,这对充分表达人民主人翁地位是非常有意义的。 第4页 共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