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加快重大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培育壮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业,增强我省经济整体素质和综合竞争力,省政府设立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成果转化资金)。为加强成果转化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成果转化资金每年由省财政拨款,省财政厅、科技厅共同管理。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工程,是指已取得科技成果、经中试并进入产业化开发或直接进入产业化开发、能较快形成较大产业规模、显著提升相关产业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工程。 第四条成果转化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突出重
2、点、集成联动、科学管理、专款专用、注重效益的原那么,鼓励和引导各级政府、金融机构、民间和外资等多方面资金支持重大科技成果的转化。 第二章工作机构及职能 第五条设立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协调小组。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成果转化资金管理方法; (二)审议成果转化资金年度工作方案; (三)审议成果转化资金的年度经费预算及决算; (四)审议成果转化资金支持的重大工程; (五)协调解决成果转化资金运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协调小组由省政府分管科技工作的副省长任组长,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科技厅和财政厅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成员由省政府办公厅、省开展改革委、经贸委、教育厅
3、、科技厅、财政厅、信息产业厅、农林厅、环保厅、药品食品监管局、中科院南京分院等部门和单位分管负责同志组成。 第七条省科技厅具体负责成果转化资金管理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省财政厅拟定成果转化资金管理方法及相关实施细那么,研究提出成果转化资金工程的评审论证标准; (二)研究提出成果转化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工程指南,统一受理成果转化资金工程申请并进行形式审查; (三)组织专家开展成果转化资金工程的评审、论证工作; (四)会同省财政厅编制成果转化资金工作方案,提出成果转化资金年度支持工程及经费安排建议; (五)负责成果转化资金工程实施过程的跟踪管理,包括成果转化资金工程的合同签订、工程监
4、理、验收、统计等,并向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协调小组汇报重大工程的进展情况; (六)办理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协调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省财政厅是成果转化资金的监管部门,与省科技厅共同拟定成果转化资金管理方法、相关实施细那么及工作指南,研究提出成果转化资金工程的评审论证标准,编制成果转化资金年度工作方案及工程安排建议;根据成果转化资金年度工作方案,安排成果转化资金年度经费,并依据工程合同及实施进度拨付工程经费;负责成果转化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资金支持范围与对象 第九条成果转化资金主要支持电子信息、生物技术与新药、现代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环境保护技术及高科技农业
5、等重点领域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工程。 第十条成果转化资金支持的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成熟度高、处于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 (二)产品的附加值高、市场容量大、产业带动性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有望形成具有较大规模和较强竞争能力的新兴产业或高新技术产品群; (三)市、县财政安排相应的配套资金,对经济薄弱地区符合条件的工程可适当降低财政配套资金要求。优先支持获国家资助的重大科技工程进行成果转化。 第十一条成果转化资金工程的实施以企业为主体。实施工程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江苏境内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较强
6、的科技创新能力或与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有稳定的合作关系; (三)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和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 第四章资金使用方式 第十二条根据工程和企业的不同特点确定成果转化资金支持方式。主要有: 拨款资助。主要用于对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工程中试或产业化过程中的研究开发工作给予补助,补助额度原那么上不超过工程研究开发经费的50%。 有偿资助。主要用于能较快产生经济效益、在合同确定的工程实施周期结束后的一定期限内能归还资助资金的产业化开发工程。回收资金继续用于重大科技成果转化。 贷款贴息。主要用于为形成较大产业化规模效益而向银行大额借贷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工程。根据工程技术水平、贷
7、款规模等采用全贴、半贴方式,确定相应的贴息额度。 上述方式可以单项使用,也可以混合使用。 第五章工程申报 第十三条由省科技厅发布成果转化资金工程申报工作指南。 第十四条工程申报实行属地化管理。符合成果转化资金支持条件的工程,由企业或者企业与技术依托方联合按要求向所在地省辖市科技局申报。南京地区的省直和中央部属单位也可直接向省科技厅申报。 第十五条省辖市科技局、财政局应对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进行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工程,出具推荐意见。 第十六条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工程建议书; (二)成果转化专项资金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企业与技
8、术依托方的合作协议; (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两年度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报表附注等,并提供最近一个月的各类会计报表(复印件)。 (五)工程技术情况的证明文件(包括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查新报告、检测报告、专利证书或其他技术权益证明等)。 第六章工程审批 第十七条由省科技厅从专家库中选聘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申报工程进行评审、论证。专家组由省内外科技、产业、管理等方面的知名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申报工程的技术创新性和可行性、市场前景、风险性、投资概算及资金来源等进行评审、论证,并提出明确的咨询意见。 第十八条省科技厅、财政厅依据专家组的咨询意见,并听取有关方面意见,
9、提出工程安排建议,报省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协调小组审定。经审定的工程,采取适当形式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工程,由省科技厅、财政厅行文立项,并与有关责任方签订科技成果转化资金工程合同。 第七章工程管理 第十九条工程承担单位应根据可行性论证报告和工程合同书的要求,落实自筹资金等实施条件,保障工程顺利实施,并定期报送工程进展及经费使用情况。 第二十条省辖市财政局、科技局负责落实地方财政配套经费,了解工程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工程实施中遇到的有关问题,监督检查经费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并及时报告工程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省科技厅、财政厅负责工程的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省科技厅组织对工程的验收。 第二十二
10、条建立成果转化资金使用效果的绩效考评和奖惩机制。考评的重点是使用成果转化资金的工程是否较快形成较大产业规模,是否显著提升相关产业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并取得预期的经济效益。 第八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成果转化资金由省财政厅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对批准立项的工程,其经费由省财政厅按工程合同和实施进度及资金合理流向予以拨付。 第二十四条工程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经费,加强经费管理和核算。成果转化资金、配套资金与自筹资金等实行统一预算管理和核算。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挪用或挤占成果转化资金的,由省财政厅、科技厅采取通报批评、停止并追回拨款、终止工程、取消申报资格等处分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那么 第二十六条省科技厅、财政厅依据本方法制定工程管理、财务管理等实施细那么。 第二十七条本方法由省科技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方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7页 共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