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工程中质量事故的处理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程序 (1)本规定所称的工程质量事故,是指工程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了达不到设计标准、使用功能要求的工序或使用了达不到设计标准、使用功能要求的材料、设备的现象。 (2)出现了工程质量事故后,施工单位必须根据事故情况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保证平安。 (3)总监理工程师以工程质量事故通知单的形式通知施工单位,立即要求其停止发生质量事故工序及与之相关工序的施工或停止使用达不到设计标准、使用功能要求的材料、设备。 (4)施工单位接到工程质量事故通知单后,尽快进行质量事故调查,写出调查报告,报监理单位与工程部。监理单位和甲方代表应参与质量事故调查
2、。 (5)总监理工程师根据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及时组织事故原因分析会,除工程部、设计、施工单位外,还应请设计部、财务部、监审部相关人员参加。分析会要查明造成质量事故的原因和责任,责任方必须承担因事故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6)在质量事故原因分析的根底上,由施工单位技术人员提出事故处理方案报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后报工程部。工程部签署意见并经设计部、财务部、监审部会签后,报设计单位。 (7)总监理工程师指令施工单位按经批准的处理方案对质量事故进行处理。 (8)质量事故处理完毕后,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有关人员对处理的结果进行严格的检查、鉴定和验收,并写出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报指挥部办
3、公室备案。 (9)财务部应及时将工程造价的调整情况报告指挥部领导。 质量事故处理实行“三不放过原那么 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公路工程质量事故报告相关规定 1.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力和义务将工程质量事故的情况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公路工程在建工程,施工单位为事故报告单位;交付使用的工程,接养单位为事故报告单位。 2.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的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同时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站报告。在质量监督站初步确定质量事故的类别性质后,再按下 述要求进行报告: 7(1)质量问题。问题发生单位应在2d内书面上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站。 (2)一般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在3d内书面上报质量监督站,同时报企业上级主 管部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省级质量监督站。 (3)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在2h内速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同时报告省级质量站和部质监总站,并在12h内报出公路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快报。 第3页 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