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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论和谐社会与公安执法改进.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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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论和谐社会与公安执法改进 执法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的重要职权,公安执法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2023年2023月,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了到2023年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和主要任务,这是中国共产党五十多年来第一个关于社会建设的纲领性文件,也是一项迫切而艰巨的任务。根据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中国所要建设的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社会,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这些特征无一不与公安工作密切相关。 执法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的重要职权,公安执法的二元性(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特点决定了人民警察的执法活动不仅关系着党的执政

2、地位、国家的长治久安、人民的安居乐业,而且也关系着社会秩序与公正、关系着民众的权利与自由,关系着社会的和谐。因此,公安执法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一、公安执法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的作用 公安机关是和谐社会的保障力量,也是和谐社会的建设力量,我们应深刻认识并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以卓有成效的执法工作促进社会和谐。 (一)公安执法工作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防线 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是一支武装性质的国家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历史进程中,肩负着其他任何部门都无法替代的特殊职责,发挥着其它任何部门都无法替代的特殊作用。公安机关

3、作为国家行政的重要组成局部,除在维护社会和谐的最前沿,亦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防线。公安机关的执法水平如何,直接关系到公安队伍维护国家平安和社会稳定能力的提高,直接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公安工作是调解社会矛盾,解决社会问题,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渠道由于社会深刻变化,刑事犯罪、民事行政纠纷、群体性事件和各种治安事件持续高发。大量矛盾纠纷以案件的形式不断会聚到公安机关,大多数社会矛盾和问题因涉及社会稳定最终进入公安工作领域,法律手段已成为调节社会关系的重要手段,公安工作已成为调节社会矛盾的重要渠道。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人民群众民主法治意识在不断增强,所以人民群众对公安执法

4、的公正和效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还应该清醒地看到,面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形势、新要求,公安机关的执法理念、执法能力、执法水平、执法方式等方面还存在一定程度的不适应问题,所以,我们必须从中找出有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种种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改进公安执法工作,顺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进程。 二、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伟大进程中,公安执法工作存在的一些不适应问题我们应清醒地看到,面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形式、新要求,公安机关的执法观念、执法能力、执法方式等方面还存在一定程度的不适应问题,如调解人民群众的内部矛盾的本领不够强,执法监督力度不够,少数执法者的执法观念不正确,执法不公,

5、局部民警法律素质不高等等,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安执法的社会效果,影响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 (一)调处人民群众的内部矛盾的本领不够强,助长民愤,影响了社会和谐以往,我公安民警在执法办案过程当中,往往因为执法方式方法不当或对群众不能合理有效的法律解释,不能妥善地将事件控制在萌芽状态,导致了许多群体性治安事件、集体上访事件的发生。 执法出现过错,或当事人对案件的处理结果不理解,本来属正常情况,但由于公安部门认识不到位,纠正错案和解决问题的力度不够大,或不能耐心细致地为群众释疑解惑,造成群体性治安事件、集体上访事件的发生,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 (二)执法监督力度不够

6、1.某些公安机关内部监督及不严格。在办案过程中,一些办案人员和审核审批人员缺乏严格把关意识,草率破案,许多证据和适用法律等得不到充分认定,由此产生执法漏洞,造成许多冤假错案; 2.以往我公安机关为了案件的侦破,不向社会和群众公开执法办案过程,搞“暗箱操作,由此而产生的执法不公现象,也屡见不鲜。 (三)少数执法者存在特权观念 在我国,无论何地,总有少数执法者存在特权观念,以管人者自居。法律赋予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管理公共事务的权利,目的是为了维护群众的权利,促进社会的和谐,而少数执法者存在特权观念,目中无人,以管理民众自居,否认了权利的义务性,违背了执法权利的真正本性。 (四)存在只注重执法结果,

7、不注重执法过程的执法观念 现在,有的公安执法者为了到达自己所期望的结果,不择手段,不顾及人权的保护,产生了刑讯逼供、动不动就坐“老虎凳,急于破案,片面追求政绩的错误执法观念,他们将自身利益与民众的人权对立起来,背离了民众,影响了社会和谐。 (五)执法不公增加了社会的不和谐因素 公安机关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效劳,归根结底要靠公正执法。而在工作中,一些执法人员抵御不住权力、关系、人情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和干扰,管不住自己,自身不正、不硬,不能从实体上、程序上、时效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如:在反走私领域,缉私队伍中的相当一局部人参与走私,甚至内外勾结,为走私分子保驾护航,缉私反成了护私;在公安民警执法中

8、,一些公安民警变相地收受其管辖范围内一些人的好处,对发生其范围内的违法现象“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执法主体与执法对象相互勾结、执法主体收受好处,沦为不法行为的“保护伞等。由此,公安执法不能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就不能顺应民意,更谈不上促进社会和谐。 (六)民警法律素质不高 没有高素质执法主体的带动和引导,整个社会法律意识的觉醒将显得艰难而缓慢。而在现实中,无论是部队转业军人,还是从其他渠道进入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步入公安队伍之初,总有一些人法律知识严重缺乏。他们不仅没有执法办案效率,而且在执法过程中,往往因误用法律条文闹出许多笑话。而由某些执法人员法律知识的淡薄造成的冤案、错案、执法不公、侵犯人权等

9、不和谐的现象也数不胜数。 三、为促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公安执法工作急需改进的措施 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我们应进一步加强公安执法工作,从改进执法观念着手,调整工作思路、改变工作方式,切实加强执法监督,加强执法主体建设,切实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全面提升公安执法效能,确保社会治安大局稳定,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 (一)公安执法者本身要形成吻合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执法观念 以公安机关执法者的角度来看,要促进社会和谐,充分发挥公安机关应有的作用,首先要使执法者本身形成合理的执法观念。 1.公安执法者应摒弃特权观念,树立义务观念。公安执法者拥有公民通过其代议机关制定的法律所

10、授予的权力,法律赋予公安机关和警察管理公共事务的权力,目的是为了维护民众的权利。公安执法者要在执法活动中切实做到保护人权,维护民众的根本权益,就必须树立民众的权利是出发点、是重心、是权力根本的方面和归宿这一根本意识。 2.公安执法者应该摒弃只注重结果的观念,树立注重过程中讲究和谐的观念。我们不能仅仅为到达自己所期望的结果,不顾一切,不择手段,淡化人权,影响社会和谐,产生如刑讯逼供、急于破案、片面追求政绩等错误执法观念。而这些观念,正是刑讯逼供、超期羁押、滥用强制措施等侵犯人权、破坏社会和谐行为的始作俑者,其后果就是将自身利益与民众的人权对立起来,背离了民众,影响了社会和谐。因此,公安执法者应切

11、实摒弃片面追求政绩的观念,牢固树立注重过程和谐的观念。 (二)调整工作思路,改变工作方式我公安执法工作不仅要着眼于社会稳定,更要着眼于社会和谐,要转变思想观念,调整工作思路,改变工作方式,把工作标准定位在促进社会和谐上。在打击犯罪活动、整治治安问题、调解矛盾冲突、处置突发事件等工作中,不能只是就事论事,还要善于把各种消极因素转化为促进社会和谐的积极因素,不仅要让人民群众有平安感,还要从我们的工作中感受到社会和谐。例如,在办理刑事案件时,不能只注重用刑罚震慑犯罪分子,还要着力把他们改造成不对抗社会的新人;在调处民商事纠纷时,在严格依法及时作出裁决的同时,还应当通过行政的、经济的、教育的手段,探索

12、实现罢访息诉的途径;在处置群体性事件时,不能只满足暂时的平息,而是要着力做好群众工作,从根本上理顺群众的情绪;在维护治安秩序时,不能只依赖处分使人服从,而要立足于使群众心悦诚服地遵守社会管理秩序,减少对立情绪。总之,实现和谐比实现稳定要求更高、工作更艰巨。 (三)切实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 202322年3月22日,在公安部召开的全国公安机关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推进执法标准化建设电视 会议上,公安部提出了以实现“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为总目标的公安执法工作效劳和谐社会的具体要求。 1.全面推进执法标准化建设。各级公安机关要全面推进执法标准化建设,大

13、力提高执法质量和执法水平,以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来实现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在全面落实科学开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新的形势下,公安执法工作的总目标是实现“两个最大限度;总要求是坚持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加强和改进执法工作的主要措施是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全面推进执法标准化建设。 2.全面加强和改进执法工作。各级公安机关和各部门、各警种要全面加强和改进执法工作,把和谐理念、和谐目标、和谐要求真正贯彻落实到执法工作的每个方面、每个环节,做到“两个坚持和“四个统一:即坚持对法律负责与对党负责、对人民负责的一致性,坚持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的一致性;把打击

14、犯罪与尊重保障人权统一起来、追求效率与实现公正统一起来、执法形式与执法目的统一起来、维护稳定与促进和谐统一起来。 3.在效劳中实施管理,在管理中表达效劳。要把提高效劳质量、效劳效率与依法管理、严管与严控有机统一起来,把效劳质量的好坏和效劳水平的上下作为衡量公安行政管理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准。在行政处分工作中,要始终坚持以预防教育为主,以处分惩戒为辅,将宣传法律法规,引导、劝诫当事人自觉守法贯穿于执法行为的始终,最大限度地教育当事人遵守法律,最大限度地平息纷争、消除对抗、促进和谐。在刑事执法工作中,要始终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最大限度地遏制、预防和减少犯罪,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对那

15、些恶习深、罪行严重的犯罪分子,必须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及时、准确、有力地予以打击,及时消除不和谐因素;对那些主观恶性不重、罪行较轻、社会危害不大的犯罪人员,必须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不用或少用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创造使之重新融入社会的条件。 4.执法管理与效劳群众双重并进。公安机关在具体执法活动中,既要注意防止因强调热情效劳就放弃严格管理,甚至失职不作为,也要注意防止因强调加强管理就无视热情效劳,甚至漠视管理对象的合法权益,越权乱作为;既要注意防止因强调保护人权,就削弱严厉打击甚至缩手缩脚、不敢执法,又要注意防止因强调严厉打击就无视保护人权甚至随意执法、侵犯人权。在每一项工作中,必须统筹考虑矛盾的两个方面,努力使公安执法工作均衡开展、协调开展、持续开展。 (四)加强执法主体建设,提高公安民警的法律素养,提高执法质量,促进社会和谐 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只有切实执行和落实了法律,才能促进社会和谐,法律的价值也才能真正得以实现。而对于公安机关来讲,法律能否得到公正执行关键是提高执法主体的法律素质。针对提升公安民警的法律素质,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公安机关政治部应多多组织法律知识培训和考核,加大并严格培训及考核力度,提高民警的法律素质; 2.推行公安机关法定代表人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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