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天道酬勤中小学幼儿园平安治理条例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平安治理,保障学校及其学生和教职工的人身、财产平安,维护中小学、幼儿园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一般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班、特别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统称学校的平安治理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学校平安治理遵照积极预防、依法治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方针。 第四条学校平安治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构建学校平安工作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平安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查制,保障学校平安工作标准、有序进展; 二健全学校平安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排除平安隐患
2、,不断提高学校平安工作治理水平; 三建立校园周边整治协调工作机制,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平安; 四加强平安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师生平安认识和防护才能; 五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对伤亡人员施行救治和责任追查等。 第五条各级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立、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学校周边治理和学校平安的监视与治理职责。 学校应当按照本方法履行平安治理和平安教育职责。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和支持学校平安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平安。 第二章平安治理职责 第六条地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立、交通、文化、卫生、工商
3、、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学校平安工作,履行学校平安治理职责。 第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平安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全面掌握学校平安工作情况,制定学校平安工作考核目的,加强对学校平安工作的检查指导,催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平安治理制度; 二建立平安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查制,及时消除平安隐患,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损害事故; 三及时理解学校平安教育情况,组织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平安教育,不断提高教育实效; 四制定校园平安的应急预案,指导、监视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平安工作; 五协调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平安治理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对学校平安事故的救援和调查
4、处理。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组织学校平安工作的专项督导。 第八条公安机关对学校平安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理解掌握学校及周边治安情况,指导学校做好校园保卫工作,及时依法查处扰乱校园秩序、损害师生人身、财产平安的案件; 二指导和监视学校做好消防平安工作; 三协助学校处理校园突发事件。 第九条卫生部门对学校平安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检查、指导学校卫生防疫和卫生保健工作,落实疾病预防操纵措施; 二监视、检查学校食堂、学校饮用水和游泳池的卫生情况。 第十条建立部门对学校平安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加强对学校建筑、燃气设备设备平安情况的监管,觉察平安事故隐患的,应当依法责令立即排除; 二指导校舍平安检查鉴定工作
5、; 三加强对学校工程建立各环节的监视治理,觉察校舍、楼梯护栏及其他教学、生活设备违犯工程建立强迫性标准的,应责令纠正; 四依法催促学校定期检验、维修和更新学校相关设备设备。 第十一条质量技术监视部门应当定期检查学校特种设备及相关设备的平安情况。 第十二条公安、卫生、交通、建立等部门应当定期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通报与学校平安治理相关的社会治安、疾病防治、交通等情况,提出详细预防要求。 第十三条文化、新闻出版、工商等部门应当对校园周边的有关运营效劳场所加强治理和监视,依法查处违法运营者,维护有利于青青年成长的良好环境。 司法行政、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学校平安教育职责。 第十四条举办学校的
6、地点人民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应当对学校平安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保证学校符合根本办学标准,保证学校围墙、校舍、场地、教学设备、教学器具、生活设备和饮用水源等办学条件符合国家平安质量标准; 二配置紧急照明装置和消防设备与器材,保证学校教学楼、图书馆、实验室、师生宿舍等场所的照明、消防条件符合国家平安规定; 三定期对校舍平安进展检查,对需要维修的,及时予以维修;对确认的危房,及时予以改造。 举办学校的地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障师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平安保障。 有条件的,学校举办者应当为学校购置责任保险。 第三章校内平安治理制度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恪守有关
7、平安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校内各项平安治理制度和平安应急机制,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惹事故。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平安工作领导机构,实行校长负责制;应当设立保卫机构,装备专职或者兼职平安保卫人员,明确其平安保卫职责。 第十七条学校应当健全门卫制度,建立校外人员入校的登记或者验证制度,禁止无关人员和校外机动车入内,禁止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 学校门卫应当由专职保安或者其他可以实在履行职责的人员担任。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平安定期检查制度和危房报告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对学校建筑物、构筑物、设备、设备进展平安检查、检验;觉察存在平安
8、隐患的,应当停顿使用,及时维修或者更换;维修、更换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或者设置警示标志。学校无力处理或者无法排除的严峻平安隐患,应当及时书面报告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 学校应当在校内高地、水池、楼梯等易发生危险的地点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采取防护设备。 第十九条学校应当落实消防平安制度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关于政府保障装备的消防设备和器材加强日常维护,保证其可以有效使用,并设置消防平安标志,保证疏散通道、平安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二十条学校应当建立用水、用电、用气等相关设备设备的平安治理制度,定期进展检查或者按照规定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定期检查,觉察老化或者损毁的,及时进展维修或者更换。 第二十
9、一条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治理规定、餐饮业和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标准,严格恪守卫生操作标准。建立食堂物资定点采购和索证、登记制度与饭菜留验和记录制度,检查饮用水的卫生平安情况,保障师生饮食卫生平安。 第二十二条学校应当建立实验室平安治理制度,并将平安治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置于实验室明显位置。 学校应当严格建立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的购置、保管、使用、登记、注销等制度,保证将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存放在平安地点。 第二十三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装备具有从业资历的专职医务保健人员或者兼职卫生保健老师,购置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药品,保障对学生常见病的治疗,并负责学校传染病疫情及其他突
10、发公共卫惹事件的报告。有条件的学校,应当设立卫生保健室。 新生入学应当提交体检证明。托幼机构与小学在入托、入学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健康档案,组织学生定期体检。 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平安信息通报制度,将学校规定的学生到校和放学时间、学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离校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情况等关系学生平安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 对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情况异常以及有吸毒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做好平安信息记录,妥善保管学生的健康与平安信息材料,依法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 第二十五条有寄宿生的学校应当建立住宿学生平安治理制度,装备专人负责住宿学生的生活治理和平
11、安保卫工作。 学校应当对学生宿舍实行夜间巡查、值班制度,并针对女生宿舍平安工作的特点,加强对女生宿舍的平安治理。 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学生宿舍的消防平安。 第二十六条学校购置或者租用机动车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应当建立车辆治理制度,并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备案。接送学生的车辆必须检验合格,并定期维护和检测。 接送学生专用校车应当粘贴统一标识。标识款式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学校不得租用拼装车、报废车和个人机动车接送学生。 接送学生的机动车驾驶员应当身体健康,具备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平安驾驶经历,最近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致人伤亡的交通责任事故。 第二十七条学校应当建立平安工作档案,记录日常平安工作、平安责任落实、平安检查、平安隐患消除等情况。 平安档案作为施行平安工作目的考核、责任追查和事故处理的重要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