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交通运输部日前公布了公路、水路交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方法,规定交通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加强能源计量管理,配备和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和校准的能源计量器具,对各类能源的消耗实行分类计量。对违反规定者,将依法追究行政和刑事责任。据介绍,交通节约能源是指加强公路、水路交通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在公路、水路交通使用能源的各个环节,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该方法要求,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交通运输营运车船燃料消耗量限值国家标准,组织建立交通运输营运车船燃料消耗检测体系并加强对
2、检测的监督管理,确保交通运输营运车船符合燃料消耗量限值国家标准。该方法对违反规定的交通用能单位出台相应问责和出发措施,在科研、设计、生产中违反有关强制性节能标准规定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职权范围内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通报批评或者给予责任者行政处分;交通用能单位有漏报、迟报、虚报、拒报或者其他不按照规定报送能源统计数据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的,将淘汰的用能设备转让他人使用的,或者有其他节能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节能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
3、情况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公路、水路交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方法第一章 总 那么第一条 为促进公路、水路交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结合交通运输行业开展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 本方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路、水路交通能源利用及节约能源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是指加强公路、水路交通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在公路、水路交通使用能源的各个环节,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路交通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
4、部门的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交通运输行业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第二章 加强节能管理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公路、水路交通节能管理体制,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部署、协调、监督、检查、推动节能工作。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实施公共交通优先开展战略,指导、促进各种交通运输方式协调开展和有效衔接,引导优化交通运输结构,建设节能型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交通运输行业节能的宣传教育,增强交通运输行业节能意识。第八条 交通运输部将公路、水路节能纳入交通开展规划,并根据交通开展规划组织编制和实施公路、水路交通节能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在前款规定的公路、水路交通节能规划的范围内,制定本行政区域交通运输行业节能规划。第九条 交通运输部建立公路、水路交通能源消耗报告、统计、分析制度,配合国务院统计部门加强对统计指标体系的科学研究,改良和标准能源消耗统计方法,做好公路、水路交通能源利用状况的统计和发布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公路、水路交通能源消耗报告、统计、分析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