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农资经营监管问题的思考 这局部农资经营者多为原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或县种子公司的退休人员,为获取利益,他们利用自身的专业技术优势以及以往工作期间蓄积的人脉,销售某个单一的农资品种。他们采取的是半赊销或全部赊销的方式,虽无售假、售劣行为,但不具备合法的经营资质,属无证照经营。外省市不法经营者在XX县区村屯的游击式销售。这局部农资经营者往往以个别具有合法资质的农资经营户为依托或借助在本县农村的人脉关系进行虚假宣传,售假、售劣的比重相对较大。他们往往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或是做出诱人的承诺,以骗取农民的信任。这局部经营者遵循“打一枪换个地方的经营理念,因此,销售全部实行现金结算,从不赊欠。这类经营者易
2、使农民消费者上当受骗,蒙受经济损害。 一、走村串户农资经营行为的利弊分析 对走村串户销售农资行为如不分青红皂白的全盘否认,有失公允;如一味盲目乐观、一概予以肯定与支持,也不尽科学,必须权衡利弊,实施有效的引导与监管。 (一)走村串户农资经营行为带来的好处。一是为广阔农民购置农资商品提供了方便。就XX县区农村的现状而言,由于受资金和季节等方面的限制,大多数农民购置春种农资并非一次完成,而是分期分批进行,需屡次往返于县城乡镇。走村串户农资销售行为在质量和价格有保障的前提下,使农民在家门口即可买到满意如意的农资商品,广阔农民无疑是举双手欢迎的。二是促进了农资市场的竞争,为广阔农民带来了实惠。无论是本
3、县的农资经营者,还是临市县或外省来的农资者,只要具备合法资质并办理相关手续,到XX县区进行走村串户式的农资销售,在政策上应不予以排斥。剔除易发生售假售劣的因素,合法的走村串户销售农资行为有利于形成较充分的市场竞争,从而形成农资商品价格的进一步下降和商品质量的进一步提高,使广阔农民消费者从中获利。 (二)走村串户农资经营行为带来的弊端。一是为工商农资监管带来一定难度。因为这些走村串户的农资经营行为没有固定的经营时间、经营区域和经营场所,工商部门很难对其进行有效监管。二是增加了农民上当受骗的机率。客观地说,村屯农资市场是工商部门监管的薄弱环节,某些不法经营者乘虚而入,伺机售假、售劣行为时有发生。走
4、村串户销售行为在工商部门没有付诸有效监管的情况下,伤害农民消费者利益的机率明显高于传统的坐商式销售。 二、走村串户农资经营行为的监管对策 对于习惯于对坐商式农资经营行为实施监管的工商部门来说,面对业已变化的新形势,必须与时俱进,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一)下沉工商部门的监管工作重心。在以往红盾护农执法行动中,工商部门往往偏重于对有固定经营场所、有合法资质农资经营者的监管。面对走村串户销售的新动向,应下沉监管重心。在强化对坐商监管的同时,加大对走村串户经营农资行为的巡查力度,创新监管方法,提高监管效能。 (二)突出工商部门监管工作的重点。对走村串户农资经营行为的监管应把握两个重点:一是对各种无照
5、经营行为的重点监管。局部经营者根据农村地域广阔而工商部门监管力度相对缺乏的特点,从事非法的无照农资经营活动。工商部门应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方法的规定,深入排查,认真监管。二是对售假售劣行为的重点监管。与坐商式农资经营行为比较而言,走村串户农资经营行为的售假售劣比例较大,应做好充足的思想准备,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进行有针对性的防范与监管。 (三)建立外来属地走村串户经营农资行为的登记备案制度。为准确掌握外来人员进入属地农资商品的经营行为,遵循属地管理的原那么,建立外来属地经营农资商品的登记备案制度。凡来本地从事此类经营活动的外来经营者,应到辖区工商所登记备案,否那么予以取缔。 (四)完善红盾护农
6、信息反响系统。为实现监管本钱和监管效能的统一,在充分发挥“一会两站信息传递作用的根底上,应在各行政村设立兼职的红盾护农信息员,帮助工商部门及时获取信息、实行监管。目前,XX县区各行政村的村长和村会计的工资全部由县乡两级财政统筹,村长和村会计兼任红盾护农信息员,无需工商部门额外支付报酬。为保持红盾护农信息员工作的连续性和有效性,在每届红盾护农行动年度总结时,应一并考评、总结兼职红盾护农信息员工作,对工作优秀者,工商部门给予适当的表彰与奖励。 (五)强化农民在消费农资过程的自我保护意识。在走村串户经营农资过程中,消费纠纷明显增多,农民上当受骗的机率明显加大,排除其他因素,农民自我保护意识薄弱是一个重要因素。工商部门应采取行之有效的方法,大力普及农资平安消费常识,大力普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提高农民对各种坑农害农行为的免疫能力,减少和防止走村串户经营行为给农民带来的伤害,维护县级以下农资市场的和谐稳定。 第4页 共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