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延期问题意见 鉴于如何处理外商投资企业超过法定期限申请延长经营期限问题在实践中较为普遍,为正确贯彻立法本意,保障外商投资企业稳定经营,现提出我部对该问题的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二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期限需要延长的,企业应当在企业经营期限届满一百八十日之前(以下简称“规定期限)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审批机关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超过企业经营期限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期。 二、外商投资企业迟于“规定期限提出延长经营期限申请的,审批机关按以下原那么处理: (一)企业在经营期届满三十日之前(含三十日)提出申请的,审批机关可以受理其申请。 (二)企业在经营期届满前三十日内及企业经营期届满后提出申请的,审批机关不予受理,但由于不可抗力导致的情形除外。 三、延期申请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全体投资者一致同意期限届满后延长经营期限; (二)企业董事会决议同意期限届满后延长经营期限; (三)符合申请提出之时有关利用外资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 第2页 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