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禁毒工作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 (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为了严惩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等犯罪活动,严禁吸食、注射毒品,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特作如下规定: 一、本决定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务院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
2、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1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分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分金。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从重处分。 对屡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从未处理的,毒品数量
3、累计计算。 三、禁止任何人非法持有毒品。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分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并处分金;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依照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处分。 2 四、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掩饰、隐瞒出售毒品获得财物的非法性质和来源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并处分金。 犯罪款罪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
4、、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五、对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经常用于制造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严禁非法运输、携带进出境。非法运输、携带上述物品进出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分金;数量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数量较小的,依照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处分。 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单位有前两款规定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分,并对单位判处分金或者予以罚款。 六、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
5、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 3罚金; (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 (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三)抗拒铲除的。 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分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小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分。 七、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分金。 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 引诱、教唆、欺骗或者
6、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分。 4 八、吸食、注射毒品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并没收毒品和吸食、注射器具。 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分外,予以强制戒除,进行治疗、教育。强制戒除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实行劳动教养,并在劳动教养中强制戒除。 九、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出售毒品的,依照第二条的规定处分。 十、根据医疗、教学、科研的需要,国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指定特定的地方和制药厂,种植、生产限定数量的毒品原植物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单位和人员,
7、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关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规定。 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分金。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为目的,为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依照第二条的规定处分。 单位有第二款规定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 5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二款的规定处分,并对单位判处分金。 十一、国家工作人员犯本决定规定之罪的,从重处分。 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决定规定之罪的,从
8、重处分。 十二、对查获的毒品、毒品犯罪的非法所得以及非法所得所获得的收益、供犯罪使用的财物,一律没收。没收的毒品和吸食、注射毒品的器具,依照国家规定销毁或者作其他处理。罚没收入一律上缴国库。 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适用本决定。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前款罪进入我国领域的,我国司法机关有管辖权,除依照我国参加、缔结的国际公约或者双边条约实行引渡的以外,适用本决定。 十四、犯本决定规定之罪,有检举、揭发其他毒品犯罪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减轻处分或者免除处分。 十五、公民对本决定所规定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检举、揭发的义务。国家对检举、揭发
9、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犯罪活 6动的人员以及禁毒工作中有功的人员,给予奖励。 十 六、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假设干问题的解释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的毒品犯罪罪名 决定包含有以下毒品犯罪罪名。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二条);非法持有毒品罪(第三条);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第四条第一款);窝藏毒品、毒赃罪(第四条第一款);掩饰、隐瞒毒性质、来源罪(第四条第一款);非法运输、携带制毒物品进出境罪(第五条第一款);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第六条);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第七条第
10、一款);强迫他人吸毒罪(第七条第二款)容留他人吸毒并出售毒品罪(第九条);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第十条第二款)。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根据决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走私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将其运输、携带、邮寄进出国(边)境的行 7为;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毒品,或者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毒品的,以走私毒品论处。贩卖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运输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非法运送毒品的行为。制造毒品,是指非法用毒品原植物直接提炼或者用化学方法加工、配制毒品的行为。 本罪是选
11、择性罪名。凡实施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行为之一的,即以该行为确定罪名。凡实施了其中两种以上行为的,如运输、贩卖海洛因,那么定为运输、贩卖毒品罪,不实行并罚。 运输、贩卖同一宗毒品的,毒品数量不重复计算;不是同一宗毒品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的,无论是否获利,均以贩卖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走私毒品,又走私其他物品构成犯罪的,按走私毒品和构成的其他走私罪分别定罪,实行并罚。 三、非法持有毒品罪 根据决定第三条的规定,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明知是鸦片、海洛因或者其他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的行为。 “非法是指违反国家法律和国家主管部门的规定。 8“持有是指占有、携有、藏有或者其他
12、方式持有毒品的行为。 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海洛因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构本钱罪。 根据已查获的证据,不能认定非法持有较大数量毒品是为了进行走私、贩卖、运输或者窝藏毒品犯罪的,才构本钱罪。如果有证据能够证明非法持有毒品是为了进行走私、贩卖、运输、窝藏毒品犯罪的,那么应当定走私、贩卖、运输或者窝藏毒品罪。 四、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根据决定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是指明知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而向司法机关作假证明掩盖其罪行,或者帮助其湮灭罪证,以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 决定关于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规定,是对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补充。因此,对于包庇走私、
13、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分子的,应当依照决定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刑。 窝藏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分子的,也应当依照决定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处分。 五、窝藏毒品、毒赃罪 根据决定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窝藏毒品、毒赃罪, 9是指明知是毒品或者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而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的行为。 决定关于窝藏毒品、毒赃罪的规定,是对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补充。因此,对于窝藏毒品、毒赃的,应当依照决定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刑。 六、掩饰、隐瞒毒赃性质、来源罪 根据决定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掩饰、隐瞒毒赃性质、来源罪,是指明知是出售毒品所得的财物而通过金融机构中转、投资等方式,掩盖其非法性质和来
14、源,或者明知是出售毒品所得的财物而有意向司法机关隐瞒其非法性质和来源的行为。 本罪与窝藏毒赃罪的区别,在于行为人掩饰、隐瞒的是财物的非法性质和来源,而不是财物本身。 七、非法运输、携带制毒物品进出境罪 根据决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非法运输、携带制毒物品进出境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运输、携带、邮寄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经常用于制造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化学物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明知他人收买上述物品是为了非法运输、携带进出境,仍向其提供或者出售的,以非法运输、携带制毒物品进出境罪的共犯论处。 八、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10 根据决定第六条的规定,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是指明知是罂粟、大麻、古柯树等毒品原植物而非法种植且数量较大,或者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或者抗拒铲除的行为。 向明知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人出售较大数量毒品原植物种子的,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论处。 认定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要注意与制造毒品罪区别开来。前者是指种植毒品原植物的行为,后者是指将毒品原植物进行加工、提炼,制造毒品的行为。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又以其为原料制造毒品的,应当以制造毒品罪从重处分。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又实施其他制造毒品行为的,应当分别定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和制造毒品罪,实行并罚。 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