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社会责任的整治 自由是公司的天性,可以说,无自由那么无公司。公司作为私法主体,其在法定范围内的自治是其应有的权利。西方公司几百年的开展史证明了公司自由的来之不易,也表达了自由乃公司的特性。我国公司的历史虽然短暂,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完善,给公司更大的自由空间是大势所趋,新修订的公司法就表达了这一点。但自治不等于放任,公司自治并非于社会秩序无关,在社会化大生产的条件下,应注重公司的社会责任的承担。 关键词公司自治权利新公司法社会责任 一、公司自治的阐述 1.公司自治的理论根源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标准,其调整主体包括公民,法人以及其他主体。在民商合一的体制之下,私法领域
2、通行的原那么,自应适用于公司。这其中,最根本的当属私法自治原那么。所谓私法自治,就是指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主要由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经济组织在法律标准的范围内以自由的意志自主决定,其它任何机关和私人不得非法干预。公司作为私法上的主体,必然也要奉行私法自治原那么,公司自治是私法自治在公司法领域的延伸,是公司作为市场主体理应享有的权利。 另一个角度讲,自治原那么是对人的意志自由本质的尊重,自由意志是适格之民事主体的本质。自由意味着责任,即一个具有自由意志者应能认识并承担自己行为的后果。自由与责任的这种联系隐含着行为能力的概念,而行为能力的概念又隐含着理性人的假设。公司就其根本特点而言,是不
3、同的智力主体与财产主体相互融合为一体的组织形式,是其成员意思的升华结晶和内在统一,因此,公司有能力为自身谋益,且有能力承担风险,换言之,公司能承担责任,故理应享有自由。 2.公司自治的内涵 有学者认为,公司自治主要指公司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自主构建公司制度,自主管理和自主经营,不受他人非法干预的自由。我国法学泰斗江平先生认为,公司的自治包含着三层意思,第一层意思是他必须是独立法人,包括公司法中的公司和股份合作制的公司,能够做到真正的经营自主,自负盈亏,第二层意思是现代企业是章程企业,它靠章程来维系,第三层意思是自治企业要独立于政府。 笔者认为,公司自治是指公司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其自身制
4、定的章程所享有的独立自主处理公司内外部事务并排除他人非法干预的权利。 3.公司自治的要件 江平先生的论述(见上文)说明了他认为公司的自治须满足三项要件,即独立的法人,章程企业和独立于政府,还有学者认为,公司自治包含两项要件,即公司的人格独立和法制保障。 笔者认为,公司自治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条件: 1.法律条件。法以公正、稳定的态度,依据规律性的安排和制度设计,凭正当、理性的手段来调整社会关系的各方面。具体到公司自治,需要法首先对公司的自治权利进行规定,作为公司的权利赋予公司;其次,法要努力排除其他社会力量对公司施加的不当影响和非法干预,同时法还要克服自身对公司进行过多干预的倾向。 2.人格条件。
5、公司人格独立是公司自治的根本前提,近代私法的特色首先在于成认所有的人的完全平等的法律人格。无论是在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也无论持何种法人本质论,或作何种表述,在对公司法人人格制度法律特征的认识是根本一致的。 公司法人格是指公司一经合法成立,其本身就是法律所认可的“人。作为社会团体,是一种兼具人合性和资合性的组织。人合性方面,表现为公司人格与组成公司的成员的人格相互独立;资合性方面,表现为公司独立拥有和支配财产,其所拥有的财产是其人格独立的物质根底。 3.章程条件。从西方国家的经验看,治理企业外部靠法律,内部依靠章程来制约。公司章程就其性质而言,是公司的自治规章,是公司成员达成的必须遵守的一项和
6、议。 关于章程的地位和作用应当有以下几点认识: 第一,的章程必须全体股东签字方能生效,股份公司的章程由发起人制定并在创立大会上通过。 第二,章程是公司的宪章,是公司组织和行为的最高准那么。章程不应当是格式的。公司的登记机关不能要求公司登记时都必须使用格式章程,标准章程。 第三,章程应该是公开的,任何人都可以查阅。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会涉及第三人的利益,尤其是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因此,章程必须允许任何人查阅。 二、公司法对公司自治的表达 (一)西方国家公司立法对公司自治的表达 182023年,法国公布资本主义世界标准公司的第一部商法典,德国最早的公司立法出现在1861年的旧商法中,182023年纽约州
7、公布了第一个公司的立法,允许私人组织公司,这是美国最早的公司立法。 公司出现早期阶段,需要国王特许才能成立,此后,经历了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开放,垄断时期的再严格,晚近一段时期,又出现了再开放的趋势。从这一趋势中,不难看出,这一过程不是简单的重复,而是螺旋形的上升,公司自治的本性也逐步得到了确认。 (二)我国新旧公司法对公司自治的表达 1.旧公司法对公司自治的限制 公司是大规模的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催生物,在中国缺乏与之相适应的经济根底。另外,由于中国特定的历史背景和立法者在认识上的局限,旧公司法诸多弊端也在所难免: (1)企业法人财产权性质不明确。旧公司法对企业法人财产权是什么性质的权利并没有界
8、定,使得公司自治的前提人格独立难以真正实现。 (2)旧公司法重强制性标准,轻任意性标准;重实体性标准,轻程序性标准。在我国旧公司法中,存在大量的强制性标准。强制性标准越多,那么行为的条框越多,结果使得行为失去了原本的追求。 2.新公司法那么鼓励公司自治 现代公司法的定位不是管制公司,而是帮助提高经营绩效。公司法不仅应着眼于除弊,更要立足于兴利。除弊的立法使命很重要,但应该为兴利效劳,而不应该凌驾于兴利之上。 新公司法进一步扩张了公司与股东的自治空间,尊重公司与股东的自治,大幅减少了行政权和国家一直对公司生活的不必要干预。从标准形式上看,提高了民事标准、任意标准、促成标准、赋权标准和保护标准的比
9、重,审慎拟定了强制标准,适度减少了禁止性标准。 三、公司自治与社会责任 公司自治,是公司作为私法主体的应有权利,它确实认和实质化必然会引发个体逐富的观念和行为,个人创造力活泼,也促进公司利益的增长。但是公司自治并不等于放任,还需对其进行合理的规制,强调公司的社会责任的承担和社会利益的保护。原因在于: (一)公司是社会化大生产的产物。经济的开展,将整个世界的经济联为一体,你中有我,我中有你,难以分开,夸张点说,公司的兴衰关系到整个世界的经济神经。在此种情况下,必须对公司的行为进行规制,防止因个体的行为导致整个社会的不安定。 (二)公司是市场经济的微观主体,是经济的细胞,公司利益的来源在社会,公司
10、的衰落也会影响到人民的生活,公司关系到国家的实力,关系到个体的经济利益,所以,应该强调公司的社会责任。 综上,强调公司的社会责任是必要的。新公司法也强调了公司的社会责任,这是值得称赞的。本文作者认为,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增加社会责任的力度: 第一,法律的层面,应该完善公司立法,积极吸取兴旺国家的先进经验,同时注意本国的学术成果,从法律上保证公司的自治地位,同时对公司违反法律的行为给予适当的惩罚。 第二,具体制度上: 1.建立股东派生诉讼制度。通过这个制度,保护小股东的利益,对公司进行间接的制约。这一条已经在新公司法中确立,关键的问题是如何保证这个制度实施,完善相关制度,保证司法的正当执行。 2.引入揭开面纱原那么。这个制度,有助于制裁公司或其员工利用有限责任原那么损害社会利益,当出现违法行为时,可以直接要求违法责任人承担责任。需要注意的事,应该确定合理的条件,防止滥用,对公司造成不当的影响。 3.建立公益诉讼制度。即当公司的行为有损于社会利益时,并且没有合法事由时,可以由相关人员提起对公司的公益之诉,要求公司对违法的行为承担责任,对社会损失进行补偿。但是,诉讼主体,起诉事由等条件要规定合理。 第7页 共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