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用明火平安管理规定 凡经批准动火的重要部位,动火前要做到“八不准,动火中要做到“四必须,动火后要做“一清理。即: 一、动火前: 1、防火、灭火设施不落实,不准动用明火。 2、周围的易燃杂物未去除不准动用明火。 3、附近难以移动的易燃结构未采取平安措施不8、准动用明火。 4、凡盛装过油类等易燃液体的容器,管道未经洗刷干净和排除残存的油质,不准动用明火。 5、凡盛过气体受热澎涨有爆炸危险的容器和管道不准动用明火。 6、凡储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车间,仓库和场所,未经排除易燃易爆危险的不准动用明火。 7、在高空进行焊接或切割作业时,下面的可燃物品未清理或未采取平安防护措施的不准动用明火。 8、未有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不准动用明火。 二、动火中: 1、动火前必须指定现场平安负责人。 2、现场平安负责人和动火人员必须经常注意动火情况, 3、发现不平安苗头时,要立即停止动火。 4、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时,必须及时组织扑救。 5、动火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平安操作规程。 三、动火后:动火人员和现场监护,停止动火后,应彻底清理现场火种,方能离开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