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领导干部奖励收入管理制度 为保证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标准领导干部奖励收入行为,根据中央、省、市对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有关规定,XX县区结合实际,制定了关于标准领导干部奖励收入行为的假设干规定。 规定中的“领导干部是指区级领导干部和区管领导干部。“奖励是指我区及区直部门和单位,因临时性、阶段性和年度工作突出或单项工作突出而受到市级以上机关和部门给予我区及区直部门和单位的奖励;区委、区政府对在经济、社会事业和党的建设等工作中业绩显著以及超额完成某方面责任状指标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市以上机关、部门有文件规定的奖励,但不给予奖励资金的,原那么上区里不予奖励。 领导干部奖励发放要坚持公开、
2、公正、透明、合理,业绩优先,职责挂钩,兼顾公允的原那么。奖励发放要认真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凡上级机关、部门给予下级的奖励、补贴、提成和劳务费等,无论是以转账、现金等何种形式取得的,都要纳入区财政集中核算范围或本单位财务核算范围,支取时写明发放事由、被给予者明细,代扣代缴税金后,由本人签收。否那么视为不合理收入。区里给予的奖励由区财政列支,并按规定要求支取。 对领导干部实施的奖励,在奖金发放时,要写明发放事由,列出受奖人员名细,同时,都要严格履行以下手续。 (一)涉及区管领导干部的奖励事宜,由领奖部门、单位按有关要求,提出具体奖励分配方案(连同有关奖励的文件复印件),党委序列、人大、政协、公安
3、分局、法院、检察院、群团组织报区委办公室,政府序列报区政府办公室。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将奖励分配方案适时报区委书记办公会、区政府常务会审批后实施。 (二)涉及奖励副区级以上领导的,由领奖部门、单位按有关要求,提出具体奖励分配方案,报区委办公室提交区委书记办公会审批后实施。 上述涉及副区级以上领导干部和区管领导干部的奖励,都要由领奖部门负责将具体奖励分配方案及报批手续报送区财政局备案。 区及区直部门和单位,因临时性、阶段性和年度工作突出或单项工作突出,受到市级以上机关和部门给予的物质奖励;以区委、区政府名义对业绩显著单位和个人的物质奖励,由领奖部门和单位直接发放。 规定同时指出领导干部不准利
4、用职权从事非组织行为的有偿中介活动,凡违反规定,收取的费用据为已有的以受贿论处。领导干部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礼金、各种有价证券、不合理的奖励、补贴、提成及劳务费等,不得随意由个人支配,必须在一个月之内向区纪委、监察局登记,上缴财政;对不该收受的礼物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的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上交区委办公室或区政府办公室。 规定要求领导干部要以身作那么,认真贯彻执行本规定,并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对所属部门的党员干部加强教育、管理和监督,严禁以下奖上和用公款送礼。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收受的礼金、各种有价证券、不合理的奖金、补贴、提成及劳务费和礼物等不如期登记上交的,按违纪处理。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规收受行为,对于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典型案件,要公开处理,以儆效尤。 第3页 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