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论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 论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 。劳动教养制度实施了50多年,各种运作弊端的产生在所难免,然而实践证明,劳动教养制度在预防和减少犯罪,挽救违法和轻微犯罪人员,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保障社会和谐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面对质疑和批评,如何改革劳动教养制度已经成为众人关注的焦点。立法的完善,司法的保障,执法的科学、标准化是我国劳动 教养制度改革的出路。 关键词:劳动教养;问题;现实意义;出路 一、劳动教养的涵义 国内许多专家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劳动教养的涵义做了归纳,如“劳动教养是对有违法犯罪行为但不够刑事处分的人,依法实施制裁并表达劳动教育改造的措施;“劳动教养是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
2、务院公布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和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对有违法和轻微犯罪行为,但不够或不需要刑事处分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矫治的一种行政措施;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中规定:“劳动教养,是对于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一种措施,也是对他们安置就业的一种方法;劳动教养试行方法中规定:“劳动教养,是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方法,等等。 不管从什么角度释义,“教养一词都说明了劳动教养制度的目的:“即对教养对象进行法律道德教育、文化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培养其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掌握谋生的技能,养成良好的行为方式,使其成为遵纪守法、自食其力的社会
3、成员。这一目的为改革者所倡导,并被奉为“劳动教养的特色将在新制度中予以保存且发扬光大。然而“劳动一词那么被指摘:“政治意蕴和强制特征过于突出,而且,劳动是教养的手段之一而并非目的。因此,为了表达这项措施维护社会治安的职能,逐渐淡化在过去的社会背景下形成的意识形态色彩,并且与国际社会接轨,劳动一词不宜在新制度中沿用。 二、我国劳动教养制度存在的问题 立法工作停滞不前,劳动教养缺乏充分的适应时代开展变化的法律依据 从1957年到现在,五十年的时间里,经济、政治、法制形势发生了重大改变,劳教制度本身的很多内容也在不断变化,立法工作却始终未有太大的进展,至今仍未形成一部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制定的集程序、
4、实体内容于一体的系统、全面的法律,1982年公布的劳动教养试行方法依旧是劳动教养制度运行的主要法律依据。法的强大的生命力在于:能够根据实践开展的需要适时修订其内容。如果做不到这一点,法不但不会发挥它固有的“指引、预测、评价、教育、强制的作用,反而会因僵化而形成桎梏,束缚人们的行为、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从而引起人们的反感、批评、质疑。美国著名法学家博登海默在谈到一项法律时说到:“一个理想的法律制度可能是这样一种制度,其间,必要的法律修正都是在恰当的时候按照有序的程序进行的,而且这类修正只会给那些有可能成为法律变革的无辜牺牲者带去最低限度的损害。正因为缺乏一部适应时代开展变化的为各地公、检、法、司
5、部门统一遵守的高层次的法律,“各地标准不一,各部门各自为政的局面随之形成,给劳动教养审批、执行工作带来很多困难,增加了执法本钱;人民群众对审批工作不信任,易产生不满情绪;相关法律权威性不高、相互矛盾的状况也会影响劳教人员认错伏法的效果。 劳教管理监督体制设计不合理 在管理体制的设计上,1979年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补充决定第一次将劳动教养的管理和审批机构确定为“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该委员会设置在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以及大中城市的人民政府之下,并由民政、公安和劳动部门的负责人组成。1982年的劳动教养试行方法重申了前述规定。然而,所谓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似乎从一开始就只是个虚设的机构,因为它
6、一无健全的组织机构,二无有效的办事机构,三无统一的领导机构,四无业务经费。1984年公安部、司法部在关于劳动教养和注销劳动教养人员城市户口问题的通知中,对收容劳动教养具体审批工作做了补充规定:“劳动教养的审批机关设在公安机关,受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委托,审查批准需要劳动教养的人。但在实际劳动教养审批过程中,劳动教养审批权由公安机关独揽的情况逐渐形成,参与该委员会的民政、劳动和司法行政机构最终完全丧失了对劳动教养审批活动的参与权,致使在审批工作中出现“审批随意性大、程序违法严重、先行劳教等等严重问题。20世纪80年代初,公安部正式成立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各省、市、自治区和大中城市公安机关相应设立劳动教养工作机构,具体管理这项工作。1983年,劳动教养机关的隶属发生重大变化,劳教管理机构转归司法行政部门领导,对劳教人员的管理、教育和改造工作,也随之改由司法行政部门的劳教机关负责。此后,司法行政部门既管劳改又管劳教,对劳教场所的管理体制、管理制度、管理方法简单地沿袭狱政的管理模式 第4页 共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