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聘人员管理制度 外聘人员管理方法 xxxx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标准公司外聘员工行为,加强对外聘人员的管理,提高员工整体素质,依据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公司对外聘用的长期合同工、有固定期限的合同工、无固定期限的临时工均适用本方法。 第二章员工聘用 第三条员工聘用的根本原那么: (一)坚持总量控制与调整结构相结合的原那么。公司有空缺岗位的,要优先从企业内部、xxx集团公司内部选聘,在内部不能调剂或有特殊工作需要进行人员聘用和人才储藏时,根据聘用对象、范围,有方案地组织招聘; (二)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那么。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
2、方法进行招聘; (三)坚持合同管理的原那么。公司聘用的人员要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四条公司招录的员工,除满足招聘岗位特殊要求外,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以上,45周岁以下(招聘高管以上管理人员除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合法居住证明; (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知悉平安常识和平安标志; (四)身体健康,适应岗位工作要求;品行良好,遵纪守法,无不良行为记录。 第五条试用人员必须呈交下述材料: (一)由公司统一发给并填写招聘表格; (二)学历、职称证明原件; (三)个人简历; (四)近期照片2张; (五)身份证复印件; (六)体检表; (七)应试或笔试记录
3、; (八)员工引荐担保书。 第六条外聘的长期合同工、有固定期限合同工的招聘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公司综合部根据岗位空缺情况及人力资源规划提出书面用工方案和用工条件,拟定聘用方案,报总经理审批; (二)公司根据人员聘用方案和聘用方案,成立由公司高管、聘用部门及用工部门主管组成的员工聘用委员会; (三)需对外公开招聘时,公布招聘信息,公开招聘; (四)由招聘委员会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 (五)组织对应聘人员进行面试、笔试等考核程序筛选; (六)经总经理或总经理报请董事长批准后进行试用; (七)公司聘用人员必须有担保人员,对被担保人员提供的根本情况及民事责任负连带责任; (八)试用期
4、满后签订正式聘用合同;自用人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 第七条无固定期限的临时工雇用工作应符合以下程序: (一)由用工部门(单位)、各分(子)公司根据用工情况拟定书面用工方案,报分管副总经理审批后交综合部备案。雇用临时工三十日以上或一批次五人以上的,须报总经理批准; (二)用工部门根据用工期限、用工人数、岗位技术含量、劳动强度、劳动报酬等用工条件雇用临时工,并将招雇的临时工名单及工期时限、工资报酬等根本情况报综合部与财务部备案。 第三章外聘人员待遇 第八条对外聘用的长期合同工、有固定期限的合同工的薪酬,执行公司薪酬制度,或按照聘用合同的约定,确定其劳动报酬,并与公司在编职工一同纳入绩效考核。 第九条
5、试用期满并经公司正式聘用的长期合同工、有固定期限合同工,从试用期满第二年一月起,公司为其缴纳“三险一金。原单位已缴纳的除外。第十条无固定期限临时工,包括以工时计酬或以完成某项工作业务为期限的非全日制临时用工,其工资水平按照工作时长和实际工作量经考核确认并参照本地社会劳动力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无固定期限临时工工资发放须经用工部门(单位)分管副总经理批准前方可造表计发。 第十一条无固定期限临时工,公司根据用工情况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基金。 第十二条连续一年以上受雇于本公司或本方法施行前已经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持续一年以上的临时用工,确有一定技术专长,熟练工种流程,能够长期从事该项工作
6、的,经协商一致,公 司与其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四章外聘人员管理 第十三条对外聘用的长期合同工、有固定期限的合同工由公司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临时工由用工部门(单位)、各分(子)公司自行管理,综合部会同督查中心对临时用工情况进行监督考评。 第十五条无固定期限临时工自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时,即应遵守公司劳动纪律和所在岗位平安操作规程,接受培训教育。用工部门(单位)、各分(子)公司强化对临时用工的平安管理,防范工伤风险。因对用工人员管理不善造成的平安生产事故,由管理部门自行负责。 第十六条公司及公司各部门(单位)、各分(子)公司,以公司名义对外xxx等劳务工程,应对承包方的合法经营资
7、格、经营能力及其招雇临时用工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情况,进行必要的审查,监督承包方依法行事,防止连带责任风险。 第十七条聘用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外聘人员因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害,公司视其情节保存依法追偿的权利: (一)合同期内迟到七次以上者(含七次);连续旷工三天以上(含三天)的或累计旷工十天以上(含十天)的; (二)非法或无故解除用工合同或强行要求他人解除用工合同、阻碍他人完成工作任务的; (三)应招资料中有成心弄虚作假,欺骗公司行为的; (四)不履行保密义务,将务工期间知悉的本公司工程规划、技术开发等重大业务秘密泄露给或者企图泄露给公司外
8、部的; (五)违反竞业规定私自对外承办业务,营私舞弊,对公司声誉、秩序、财产利益等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触犯法律、法规被治安处分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五章附那么 第十八条员工与公司发生劳动争议后,由公司工会负责协调,用人单位与当事人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可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调解,也可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直接申请仲裁。劳动争议处理完毕后,综合部做好案件归档记录。 第十九条用工部门(单位)、分(子)公司及综合部等相关部门对聘用人员的招录、考核、管理、使用各个环节存在重大失误或有关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用工合同无效,甚至出现平安事故,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公司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本方法自总经理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由公司综合部负责解释。 第6页 共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