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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管理纪检工作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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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管理纪检工作制度 1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国电大寨水力发电厂纪检工作管理的职责、管理内容和要求、检查与考核等。 本制度适用于国电大寨水力发电厂党内纪检管理工作。 2引用标准及参考文件 中国共产党章程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纪律检查工作的暂行规定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纪检工作制度 3职责 3.1本厂纪检工作是在集团公司纪委和厂党委双重领导下进行,负责企业的党内执纪、监督工作,负责本厂党的纪律检查工作。 3.2负责维护党章、准那么和其它重要的党内法规,协助

2、厂党委加强党风建设,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在我厂的贯彻执行情况。行使党章赋予的权力,履行“保护、惩罚、监督、教育四项职能。 4管理内容与要求 4.1总那么 4.1.1纪律检查组织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协助各级党组织加强党风建设;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 4.1.2纪律检查组织应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做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企业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复杂的案件,决定和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4.1.3纪律检查工作的方针是坚持预防为主

3、、教育和严格执行纪律相结合。在实际工作中要严格区分、正确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严禁逼供信;对人的处理要持十分慎重态度,切实保障党章赋予党员的权利;要走群众路线,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相结合的组织原那么。 4.2案件检查工作 4.2.1党内违纪案件是指企业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必须受到党内追究的事件。党内违纪案件的划分按中纪委有关规定执行。 4.2.2案件检查工作应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本着教育为主和严肃执纪相结合的精神,对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以事实为依据,按照党的政策,严肃审慎地进行处理,到达既维护党的纪律的严肃性,又教育犯错误本人和广阔党员

4、的目的。 案件检查过程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那么,要重证据,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经得起时间的检验。 4.2.3纪检组织必须按照中纪委的规定对违纪案件进行查处。案件检查工作程序一般要经过受理和初步核实、立案和调查核实、提出定性处理意见、移送审理四个互相衔接的工作程序。 4.2.4纪检组织根据以下原那么受理因检举、控告和其他监督机构、纪检组织移交的违纪案件: 1)按干部管理权限,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的违纪问题; 2)上级党组织委托或临时代管、借调的党员领导干部的违纪问题; 3)下一级党组织的违纪问题; 4)同级党组织和上级纪检组织交办的其他党员干部和党组织的违纪问题。

5、 对于虽然属于下级党组织管理的党员和党组织的重大、典型的违纪问题,必要时可以由上一级纪检组织直接受理。 4.2.5纪检组织受理违纪案件后,应对反映违纪问题的资料初步判断,以决定是否进行初步核实。初步核实应把握如下原那么: 1)要明确了解的主要问题和主要内容; 2)要讲究方法,缩小范围,注意保密,保护检举人; 3)在初步核实过程中,如发现检举人确实属于个人思想品德问题,有意捏造事实,捕风捉影进行诬告、陷害的,轻者要批评教育,重者要给予党纪或建议给予政纪处分。 初步核实后应形成初步核实报告并填写初步核实呈批表,按组织管理程序报告同级党组织领导和集团公司纪检部门,经批准后做出如下处理: 1)反映问题

6、失实的,认为必要时可向被反映人说明情况,也可以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 2)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的,纪检组织应向被举报、控告人所在党组织提出妥当处理的建议; 3)确有违纪事实的并需要追究违纪责任的,应予立案。 初步核实时限限定在三个月内,需要延长应经集团公司纪检部门批准。 4.2.6报案是纪律检查组织一项重要工作制度,如有以下案件应立即向集团公司纪检部门报案,并随时报告调查情况和处理结果: 1)性质特别严重,情节非常恶劣,危害很大,影响很坏的案件; 2)牵扯面广、涉及人多,特别是涉及企业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案件; 3)在查处案件过程中,遇到来自某些上级部门和领导干部的阻力或本单位领导班子对案件查

7、处意见不一致,致使案件查不下去或者案件查清后得不到正确处理的案件; 4)反映出一定时期内带有倾向性、代表性并具有普遍教育意义的典型案件。 对1)2)项案件,纪检部门应在初步核实后或地方公检法查办或通知查办后24小时之内,上报集团公司纪检部门。对3)4)项案件应及时上报集团公司纪检部门。 4.2.7对党员干部违纪问题,经初步核实,需要立案的,应根据集团公司干部管理权限,按本制度规定执行审批权限,并向同级党委组织部门、人事部门通报。 4.2.8对已立案案件的调查,在一般情况下应遵循以下原那么: 1)纪检部门直接调查或邀请专业人员成立调查组,在必要情况下,可局部委托审计部门调查; 2)会同被调查人所在党组织与被调查人谈话,并认真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意见; 3)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要尽量是原件、原物,复制的证据必须要有原件、原物保管单位的证明。证据必须经过鉴别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证人出具证言时,要对证人讲明责任,并有证人的签字和押印; 4)认定为错误事实的材料要与被调查人核对,听取并采纳被调查人的合理意见。被调查人应在错误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 5)调查结束后,应在集体讨论的根底上写出 5.1本制度由党委负责解释。 5.2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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