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化起镇禁毒工作领导责任追究暂行方法模版 中共化起镇委化起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化起镇禁毒工作领导责任追究 暂行方法的通知 各村(居)、镇直各单位: 现将化起镇禁毒工作领导责任追究暂行方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四月一日 主题词:禁毒工作 领导责任追究 暂行方法报送:县委 县政府 县禁毒委 县政法委 抄送:县禁毒办 镇领导成员 存3份(共印60份) 1化起镇禁毒工作领导责任追究暂行方法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发国家禁毒委员会2022-202223年禁毒工作规划的通知(中发202212号)精神,催促各村(居)“两委和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严格履行禁毒工作职责,根据XX省禁
2、毒工作领导责任追究暂行方法(黔委厅202357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方法。 第二条各村(居)“两委和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禁毒工作领导责任追究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各村(居)“两委的主要领导是禁毒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村(居)的禁毒工作负总责。 各村(居)“两委分管禁毒工作的领导是禁毒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禁毒工作的组织实施,对本村(居)的禁毒工作负直接责任。 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分别是本部门、本单位禁毒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 第四条各村(居)禁毒工作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 (一)在全镇年度禁毒工作考核中考核不合格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
3、直接责任人向镇党委、政府和镇禁毒委员会作出书面检查。 (二)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给予黄牌警告并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对直接责任人进行组织调整,并责令第一责任人向镇党委、政府作出书面报检查。 (三)在限期整改通知书规定时限内未完成整改任务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条重点整治村居禁毒工作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 (一)在全镇年度禁毒工作考核中考核不合格的,行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以下简称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取消与综合治理有关的评优评先评奖资格,在全镇通报批评,并责令直接责任人向镇党委、政府和镇禁毒
4、委员会作出书面检查。 (二)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给予黄牌警告并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对直接责任人进行组织调整,并责令第一责任人向镇党委、政府XX县区委、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三)连续3年考核不合格的,或在限期整改通知书规定时限内未完成整改任务,或弄虚作假,谎报、瞒报本地毒情的,第一责任人应引咎辞职,并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条创无毒村居禁毒工作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 (一)本地吸毒人员增长幅度超过目标值、毒品危害加剧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直接责任人向镇党委、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5、(二)连续两年被上级通报批评的,给予黄牌警告,同时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并对直接责任人进行组织调整,并责令第一责 3任人向镇党委、政府和镇禁毒委员会作出书面检查。 (三)在限期整改通知书规定时限内未完成整改任务,第一责任人应引咎辞职,并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条无毒村居禁毒工作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 (一)年度内考核不合格的,镇党委、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进行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取消与综合治理有关的评优评先评奖资格,在全镇通报批评,并责令直接责任人向镇党委、政府和镇禁毒委员会作出书面检查。 (二)
6、连续两年被上级通报批评的,给予黄牌警告,同时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并对直接责任人进行组织调整,责令第一责任人向镇党委、政府和镇禁毒委员会作出书面检查。 (三)在限期整改通知书规定时限内未完成整改任务或弄虚作假,谎报、瞒报本地毒情的,第一责任人应引咎辞职,并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对不履行禁毒工作职责的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要向镇党委、政府和镇禁毒委员会作出书面检查,在年终目标管理考核中不得参与评先受奖。 第九条各村(居)和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执行禁毒工作责任制的情况,由镇禁毒委员会组织考核。
7、 第十条依照本方法规定采取的追究措施,由以下机关按程序决 4定: (一)对村(居)及其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黄牌警告、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按照本方法第九条规定,由负责考核的禁毒委员会研究决定;实行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取消与综合治理有关的评优评先评奖资格的,按照本方法第九条规定由负责考核的禁毒委员会和同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研究决定并书面通报有关部门。 (二)对村(居)和镇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禁毒工作有关责任人进行组织调整的,由镇禁毒委员会研究后,向组织、纪检、人事、监察部门联席会议提出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禁毒工作领导责任的追究,必须做到实事求是、客观
8、公正。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依照本方法规定受到追究的责任人不服追究决定的,可以自收到有关决定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作出决定的机关申诉,做出决定的机关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诉材料之日起30日内做出复查决定。申诉期间,不停止追究决定的执行。 第十二条成员单位参与一帮一帮扶工作落实情况,与结对帮扶村居的禁毒工作考核情况同奖惩。 第十三条本暂行方法由镇禁毒委员会组织实施,镇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暂行方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二篇:XX省禁毒工作责任追究方法XX省禁毒工作责任追究方法 第一条为全面加强禁毒工作,进一步落实禁毒工作
9、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中发(2023)6号)、国家禁毒委员会关于印发禁毒工作责任制的通知和中共XX省委XX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23)22号)的有关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各级党委、政府和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禁毒工作责任追究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禁毒工作责任追究坚持责任与职能相适应以及“谁主管、谁负责的原那么。 第四条各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是禁毒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禁毒工作负总责。 各级党委、政府分管禁毒工作的领导是禁毒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具体负责禁毒工作的组织实施,对本地区禁毒工作负主要责任。 各级禁毒
10、委员会成员单位主要领导是本部门、本单位禁毒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级禁毒委员会委员是本部门、本单位禁毒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第五条禁毒工作责任主要采用以下方式进行追究: (一)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 (二)约谈; (三)取消评选受奖资格; (四)不得提拔和交流重用; (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六条各地在履行禁毒工作职责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约谈相关责任人: (一)被国家禁毒委员会列为重点通报地区的; (二)被省禁毒委员会列为重点整治地区的; (三)市(州)禁毒工作年度专项调查测评连续两年排名末位的; (四)县(市、区)禁毒工作年度专项调查测评排名后三位的; (五)因禁
11、毒工作不力,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 第七条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履行禁毒工作职责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约谈有关责任人: (一)未将禁毒工作列入本单位工作部署,制定工作方案的; (二)未明确负责禁毒工作的部门和人员,落实必要经费的; (三)未按要求完成禁毒工作任务的; (四)主管禁毒工作领域发生重大问题,对禁毒工作造成严重不利影响的。 第八条被国家禁毒委员会列为重点整治的地区,应采取以下责任追究措施: (一)取消该地区参加文明创立、平安创立等全国性及地区性评比的资格; (二)禁毒工作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原那么上不得评先受奖、提拔和交流重用; (三)在被列为重点整治的地区
12、以前,已经在该地区担任相应职务两年以上(含两年)的禁毒工作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因不重视禁毒工作、履职不力导致毒情严重的,视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九条被国家禁毒委员会列为重点整治的地区,因重视不够、措施不力、责任不落实导致不能按期完成整治目标任务的,应延长整治期限,并视情给予禁毒工作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 被国家禁毒委员会列为重点整治的地区在延长整治期限内仍未完成整治任务的,应给予禁毒工作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降级、撤职处分。 第十条被省禁毒委员会列为重点整治的地区,因重视不够、措施不力、责任不落实导致不能按期完成整治目标任务的,应延长整治期限,禁毒工作第一责任人、主要责
13、任人原那么上不得评先受奖、提拔和交流重用。 被省禁毒委员会列为重点整治的地区在延长整治期限内仍未完成整治任务的,应给予禁毒工作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一条省禁毒委员会负责对国家禁毒委员会重点整治地区、省禁毒委员会重点整治地区、各市(州)和省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禁毒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各市(州)禁毒委员会负责其他县(市、区)和市(州)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禁毒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依照本方法规定采取的追究措施,由以下程序决定: (一)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和约谈的,由负责考核的禁毒委员会决定; (二)取消评先受奖资格的,由负责考核的禁毒委员会与有关部门研究决定; (三)禁毒工作
14、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不得提拔和交流重用的,由负责考核的禁毒委员会提出建议报同级组织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四)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负责考核的禁毒委员会提出建议报责任追究决定机关按程序进行处理; (五)各市(州)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追究责任的情况,应及时上报省禁毒委员会。 第十三条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予以采纳。 依照本方法规定受到追究的责任人不服追究决定的,可以自接到有关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作出决定机关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 申诉期间,不停止追究决定的执行。 第十四条违反本方法,同时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各市(州)党委、政府可根据本方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那么,并报省禁毒委员会备案。 第十六条本方法由省禁毒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本方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共XX省委办公厅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XX省禁毒工作领导责任追究暂行方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