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录1 xx县政务公开标准目录动态调整制度12 xx县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制度43 xx县政府信息发布管理制度74 xx县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制度105 xx县政府政策解读制度126 xx县“政民互动”网民留言办理工作制度157 xx县政务舆情应急处置制度198 xx县政务新媒体运维管理制度239 xx县“政府开放日”工作制度2710 xx县政府新闻发布会制度3011 xx县社会公众代表列席县政府有关会议制度3412 xx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3613 xx县政策解读专员制度3914 xx县政务公开主动公开制度4115 xx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4516 xx县重大行政决策预公开制
2、度4817 xx县政务公开社会评议制度50xx县政务公开标准目录动态调整制度为建立公正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及时准确发布政府信息,确保政府信息发布的规范性、准确性和一致性,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2017号)和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通知(九府办发202020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一条各地各部门(以下统称政务公开责任单位)实施政务公开动态调整,适用本办法。第二条各政务公开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动态管理,在制度层面使
3、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动态调整工作常态化。第三条各政务公开责任单位对本单位政务公开事项目录需要增加、取消或变更事项的,按照本制度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执行,并及时报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务公开责任单位应当申请增加政务公开目录事项:(一)法律法规颁布、修订需增加事项的;(二)政务公开有关工作职能调整需增加事项的;(三)其他应当增加的情形。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务公开责任单位应当申请变更事项要素:(一)事项名称、事项类型、公开内容、公开依据、公开时限、公开主体、公开载体、公开对象、公开方式、公开层级等要素发生变化的;(二)事项(含子项)需合并及分设的;(三)其他
4、应当变更的情形。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务公开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取消政务公开目录事项:(一)法律法规颁布、修订、废止,导致原事项依据失效的;(二)上级人民政府取消事项,需对应取消的;(三)政务公开责任单位职能调整,相关事项不再实施的;(四)其他应当取消的情形。第七条各政务公开责任单位不及时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事项和公开标准动态调整职责的,或者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对政务公开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严格追究相关责任。第八条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通过定期和日常监督检查、受理投诉等方式对各政务公开责任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标准违反有关规定的,要求其及时进行督促整改。第九条本
5、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xx县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制度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要求,促进全县各级行政机关严格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特制定本制度。一、认定原则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二、保密审查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在认定公开属性前,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行政机关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
6、行政管理部门确定。三、公开属性(一)主动公开信息。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等规定的具体内容,应当认定为主动公开信息。(二)依申请公开信息。只涉及部分人和事,只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生产、安排生活、开展科研等活动具有特殊作用的政府信息,可以认定为依申请公开信息。(三)不公开信息。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
7、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四)动态管理信息。经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对本行政机关不予公开
8、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对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四、认定要求(一)明确主体责任。行政机关拟制公文时要明确公开属性,拟不公开的,要依法依规说明理由。对拟不公开的政策性文件,报批前应先送本部门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审查。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拟制需以县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应随文明确提出公开属性建议并说明理由;没有明确公开属性的,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按规定予以退回。(二)规范属性标注。公文成文后,应当标注“此件公开发布”或“此件依申请公开”或“此件不公开”。对于部分公开的,应分别注明“公开”与“不公开”内容。五、适用范围全县各级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以一定
9、形式记录、保存信息时适用本制度。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其他公共企事业单位参照执行。六、保障措施各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对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或违反保密审查程序造成泄密的,要按有关规定进行问责追责,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法规范、有序开展。xx县政府信息发布管理制度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县政府门户网站的信息发布管理,规范网站信息采集、审核、发布等工作流程,确保发布信息权威性、及时性、准确性和安全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按规定应在
10、县人民政府网站进行信息公开的所有行政和事业单位。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在县人民政府网站上对外发布的文字、数据、图片、音像、链接以及其他形式的信息。第二条县数字经济发展中心负责网站信息发布的组织、协调、管理及政务公开网站建设、管理、维护等工作。各单位是信息公开的实施机构,负责本单位需要公开信息的采集、编辑、审核、发布等工作,并确保对发布信息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共同做好网站建设和信息内容保障工作。第三条各单位发布的信息应具有较强的时效性,保证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安全性,确保信息来源渠道合法、正规。(一)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公开发布中央文件、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文件(含以
11、中央办公厅名义、国务院办公厅名义以及省委办公厅名义、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和市委办公厅名义、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各类文件)全文、摘要或消息稿。如需刊登上述文件全文、摘要或消息稿,应当从人民日报、新华社、江西日报、江西广播电视台等新闻单位、省政府网站或市政府网站转载。(二)转载其他机关、单位的文件、电报,应当从文件、电报的制发机关、单位官方门户网站或该机关、单位授权的媒体转载,严禁从未经授权的网站转载。转载页面上要准确清晰标注转载来源网站、转载时间、转载链接等。第四条各单位应明确一名信息发布联络员,承担本单位信息的采集、编辑、发布,以及公众信件回复等工作。第五条所有需要发布的政务信息须认真校对和审核
12、,经负责人同意后才可发布。第六条建立健全互联网网站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严格遵循“谁发布谁审查”“事前审查”和依法公开的原则,认真落实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七条政务公开网站的信息审核发布实行“三级负责制”。(一)各单位信息联络员是政务公开网站信息发布和保密审查人员,负责一级审核,主要在信息的收集、整理、编辑、发布等环节,确保信息格式正确规范、用字准确无误、更新及时到位、链接有效导入和信息不涉密。同时,要加强后台账号密钥管理,严禁将个人登录用户名和密码泄露给他人使用。(二)各单位办公室负责人是
13、政务公开工作负责人,负责二级审核,对部门信息进行二次审核、修改,确保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来源合法、正规,同时对信息是否涉密等进行审核。(三)县政府办公室负责三级审核。县政府办公室定期对各部门已发布信息是否有错别字、排版格式是否正确、更新是否及时、链接是否有效等进行抽查,如发现问题,立即删除信息,并责成部门予以更正。县政府办公室强化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对各部门政务公开的错误率进行统计,凡出现一次严重错误的,予以通报批评;对因审核不严导致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失实、泄密、引发负面影响的,将提请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第八条各单位应做好信息发布的跟踪监测,发现网上信息内容失当或过期,应及时与县数字经
14、济发展中心对接将信息撤回。第九条发布关系重大事件、重要舆情的信息和负面信息,应上报县政府办公室审核并经县政府同意后方可发布。第十条网站信息发布采用记分制考核,评分结果纳入县直单位年度综合考评。对在网站信息发布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不及时报送信息,导致信息发布工作出现失误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对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追究相关责任。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xx县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制度第一条为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的真实、及时、有效、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
15、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信息发布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未经审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第三条信息发布机关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一)拟定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二)将拟公开的政府信息送分管领导审核;(三)将拟公开的政府信息送主要领导审定签发;(四)拟公开信息的内容需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应当送交主管部门审批,拟公开信息的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第四条信息发布机关应当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下列审查:(一)对拟公开信息的范围、形式、时限、程序等进行合法性审查;(二)对拟公开信息的准确性、权威性、完整性、时效性和安全性进行审查;(三)拟公开信息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具体由信息发布机关的保密机构负责。信息发布机关对拟公开信息是否具有保密性不能确定的,应当报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审查确定。第五条经审查发现有以下情形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二)涉及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信息;(三)涉及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