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警谈心谈话制度规定民警谈心谈话制度规定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从严治警、从优待警方针,进一步加强对民警的教育管理,提升思想政zhi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推进队伍正规化建设,根据上级机关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谈心谈话对象为全局在编在职民警。以家访慰问等形式进行的谈心谈话对象扩大至民警家属。第三条 谈心谈话可专题进行,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贯穿于日常工作之中;可个别面谈,也可以民-主生活会、座谈会、集体谈心、随机交流等方式进行。第四条 谈心谈话原那么上分级实施。各单位负责人负责与本单位民警谈心谈话;局班子成员负责与所分管、挂钩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谈心谈话,并视情况需要与所分管、挂
2、钩单位的民警谈心谈话;局主要领导负责与局班子成员谈心谈话,必要时可直接与各单位负责人及民警谈心谈话。第五条 各单位负责人每半年至少与本单位民警谈心谈话X次;局班子成员每半年至少与所分管、挂钩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谈心谈话X次;局主要领导每年至少与局班子成员谈心谈话X次。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谈心谈话:一民警新录用、调入时;二民警受到表彰、奖励时;三民警岗位、职位、职级变动时;四民警受到举报、投诉、问责、处分时;五发现民警对自己要求不严、不能认真履行职责或有违纪苗头时;六民警工作、生活遇到挫折或家庭不和、家中遇到特殊情形时;七民警遇到意外事故或执法执勤受到侵害时;八单位领导班子出现不团结苗头、产生重大意见分歧或工作不协调时;九民警退二线或者退休时;十遇有其他需要及时谈心谈话的情形时。第六条 谈心谈话由谈话人自行组织。局班子成员开展的谈心谈话活动,视情由分管部门或纪检、督察、政工等部门派员参与。第七条 谈心谈话内容包括思想交流、工作沟通、听取意见、提醒诫勉、慰问安抚等方面。第八条 谈心谈话要形成记录,建立档案,为掌握民警思想动态和队伍状况提供可靠信息,为加强干部人事工作提供参考和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