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中村集体资产处置意见 为推进“城中村配套改革,加快城市化进程,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根据有关规定,现就“城中村集体资产处置及标准改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及根本原那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开展观,按照民主、公开、稳妥、有序的要求,以产权制度改革为突破口,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快城市化进程为目标,依法合理处置“城中村集体资产特别是经营性资产,维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推动企业标准改制,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推进“城中村配套改革,促进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开展,保持社会稳定。 (二)根本原那么: 依法、民主、公开的原那么。对涉及集体资产处
2、置的重要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实行民主决策,充分反映民意,力求公开、公平、公正。 社会保障优先的原那么。集体资产处置时,优先考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根本生活保障和相应的社会保障。 资产处置与体制创新相结合的原那么。集体资产处置与企业改制、理顺劳动关系同步进行,实现村企别离,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标准企业与职工劳动关系。 强化监督、防止集体资产流失的原那么。集体资产处置及标准改制过程中,要自觉接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监督和法律监督,各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指导,防止集体资产流失。 有利于促进开展和保持稳定的原那么。集体资产处置及标准改制工作,既要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开展,又要保证
3、基层组织稳固和社会稳定。 二、集体资产的界定和处置程序 根据XX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确定集体资产范围,投资主体明确的,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那么界定产权归属;投资主体不明确的,采取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依法协商的方法界定产权归属。处置的根本程序为: (一)清产核资。依法清查登记集体经济组织的全部财产。 (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公开、择优的原那么,委托具备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审计和评估结果应向本组织全体成员公布,并报所在街道办事处和区有关部门。 (三)制定方案。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制定资产处置方案。资产处置方案应包括集体资产处置基准日、参加集体资产处置
4、的人员条件和范围、处置依据、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处置方法、分配方法、改制形式和社会保障等主要内容。 (四)审议表决。集体资产处置方案应经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充分酝酿,广泛征求意见,并经全体成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人数审议表决通过后实施。具体表决方法由各村居自行确定。 三、集体资产处置的根本方法 对经评估确认和产权界定的集体资产,区别非经营性和经营性资产,依法采取相应方法进行处置。非经营性资产按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大会通过的方案,由集体经济组织移交所在社区居委会管理,涉及土地、房屋等资产补偿问题,可由交接双方协商处理,并到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其他土地等资源性资产的处置,按照有关法
5、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收益仍归原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所有,收益分配的原那么纳入集体经济组织制定的资产处置方案。土地等资源性资产处置的具体方法由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其他经营性资产按照以下方法处置: (一)从资产总额中提取足够额度的资产,用于一次性清偿集体资产处置前拖欠的个人工资、社会保险费等欠薪欠费,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和其他有关债务,支持剥离移交的公益事业、公用设施的运行。 (二)从净资产总额中按一定比例提取资产,用于支付原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的养老补贴和伤残抚恤等,该局部资产仍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有。 (三)剩余局部的净资产分配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优先保证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有份额的前提
6、下,参考村(工)龄、职务、奉献等因素,制定分配方法,对奉献突出的给予适当奖励。 (四)分配后的经营性资产,采取自愿入股的方式,组建新的公司制企业。仍属全体成员共有的资产,可作为股份进入新公司,也可单独设立保障专户。 四、标准改制,设立新公司 (一)标准设立形式。原集体经济组织在完成集体资产处置后,严格按照公司法设立新公司。已设立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具备条件的,鼓励其按照公司法进行标准。 (二)合理设置股权比例。公司股权设置应有利于建立鼓励和约束相结合的管理体制。鼓励管理、技术等要素参股,在个人出资的前提下,适当加大主要经营者和经营管理层的持股比例,增强其风险和责任意识。 (三)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7、新公司应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标准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者的权责,形成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经营管理者之间的制衡机制和协调运转机制。 对已完成集体资产处置并标准改制的村(居),经改制后企业申请,土地管理部门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土地过户手续,以保证新公司的正常运行和持续经营。 五、集体资产处置和标准改制的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城中村集体资产的处置和标准改制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领导,周密组织,稳妥推进,成熟一个改制一个,不搞“一刀切。各区市应依据本意见,结合实际,提出本辖区内“城中村集体资产处置和标准改制的具体实施意见和操作规程。各级开展
8、改革部门要会同劳动、民政、工商、农业、土地和集体资产管理等部门,加强指导,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在搞好试点的根底上,稳妥推进。集体资产处置及标准改制在村(居)党组织和村(居)委会的指导协调下,由“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组织实施。“城中村集体资产处置的主体应成立由各方面人员代表组成的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具体组织实施集体资产处置和标准改制工作。 (二)搞好宣传发动。要把对群众的宣传发动作为资产处置的一项重要内容切实抓好,通过多种形式,宣传和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使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积极支持和参与集体资产处置工作。 (三)强化监督。有关集体资产处置的重大事项,都应接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监督,充分
9、表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民主权利。对设置集体股的,要加强管理和监督,落实责任,防止集体资产流失,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加强对资产处置和标准改制过程的法律监督,可聘请律师对集体资产处置和标准改制提供法律效劳。各区市和街道办事处应加强对资产处置和标准改制工作的全过程监督指导。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纪检监察部门应积极参与监督,对造成集体资产流失以及隐匿、私分、侵吞集体资产的,按照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本意见适用于在市辖各区范围内不同程度地实行或保存农村管理体制、农村集体所有制、农村经营体制的村(居),各市在条件成熟时参照执行。 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委、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