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党政正职规章制度 第一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和省委县(市、区)委书记、县(市、区)长任免备案方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县(区)党政正职拟任人选。市委工作部门的正职或常务副职,市纪委副书记,法、检两院的常务副职,政府工作部门的正职参照本规定执行。 全委会闭会期间,对个别急需任用的本规定第二条适用的人选,按干部管理权限,在市委常委会作出任用决定前,必须征求市委委员的意见。具体方法按本规定第十一、十二条执行。 第三条县(区)党政正职的任用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市委组织部提出任用方案,提请市委常委会
2、研究讨论; (二)市委常委会研究讨论后,对需要备案的按规定由市委组织部向省委组织部备案。 (三)省委组织部批复后,对没有异议的人选,由市委常委会提名,提请市委全委会研究表决。表决工作由市委书记或市委书记委托主管副书记主持,市委组织部介绍拟任用干部推荐考察情况和任职理由,经全体与会人员充分酝酿讨论后,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计票工作由市委组织部工作人员负责,计票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对需要按法律程序任免的干部待按有关程序办理完后再对外公布。 第四条在酝酿讨论过程中,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规定需要回避的(包括:委员是提名人选的,委员中与提名人选是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
3、旁系血亲关系及近姻亲关系的),应予回避,但可参加投票。 第五条在酝酿讨论过程中,市委委员对提名人选的一些情况不清楚提出质疑时,由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六条在酝酿讨论过程中,如有以下情况,主持人可提请全委会作出暂缓表决的决定: (一)委员对提名人选意见分歧较大的; (二)委员反映提名人选有组织上不掌握的政治、经济、作风等方面的问题,可能影响任职,需要进一步调查的; (三)发现委员、提名人选或其他人员用串联、贿赂、欺骗及其他手段干扰表决的; (四)、可能影响对提名人选任用的其他情况。 对酝酿讨论过程中委员反映提名人选的问题,应责成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及时调查核实,根据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对委员
4、、提名人选以打招呼、暗示等方式影响表决,或以串联、贿赂、欺骗等手段干扰表决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取消人选资格直至依法、依纪给予处理。 第七条市委全委会进行表决时,到会成员必须到达应到会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到会成员对拟任人选可以投赞成、不赞成或弃权票,但不得另选他人。每一拟任人选必须获得应到会人员半数以上赞成票数,方可视为通过。 第八条表决时收回的表决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表决票,表决有效;多于发出的表决票,表决无效,应重新投票表决。缺席的委员不得委托他人投票。 第九条表决票填写完后,由工作人员负责收回表决票、清点票数、计票,并将计票结果报告会议主持人,最后由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结果。如有
5、委员对表决结果有异议,由工作人员重新计票,并公布结果。 第十条在全委会酝酿讨论过程中,到会委员应充分发表意见,以对党的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行使好表决权。 第十一条对适用于本规定的表决对象,一次任用干部数量较少,或因其它原因不宜于召开全委会进行表决的,采取征求全体委员意见的方法进行表决,征求意见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按照本规定的程序,对拟任用人选报省委组织部备案批准后,市委组织部将征求意见表和提名人选的根本情况、任职理由等材料,由指定的工作人员以适当方式送达市委委员。 (二)市委委员接到征求意见材料后,应在7天内反响意见。 (三)市委常委会根据市委组织部汇总后的市委委员的意见,按本规定第七条决
6、定对拟任人选的任用。 第十二条采取征求意见的方法进行表决时,要严格按以下的方式进行: (一)在征求意见期间,市委组织部设立固定密封意见箱和联系 ,指派专人负责管理。委员将填写好的征求意见表连同有关材料送到指定地点的意见箱,也可委托他人代送。委员采取口头反响意见时,必须由本人直接反响。市委组织部指定专人做好记录。记录经组织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作为有效意见与其它委员的征求意见表同时汇总。记录的内容包括反响意见人、反响意见、反响时间、记录人等。 (二)征求意见期满,由专门工作人员开启意见箱,整理汇总委员的反响意见,并由组织部负责人在汇总结果上签字,报市委常委会。 (三)市委委员如反映提名人选存在重大问题,且事实或线索清楚的,市委组织部应会同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调查核实。征求意见期间如委员反响的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市委常委会应暂缓作出任用决定。 (四)市委委员应认真负责、客观公正的反响意见。工作人员必须自觉遵守组织人事工作纪律,对委员反响的意见如实整理,严格保密。如发现违纪行为,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对全委会没有通过任用的干部,两年内不得在同一岗位再次提名。对全委会未通过的职位空缺,由组织部门按程序重新物色人选,重新按程序任免。 第十四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执行,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全委会表决任用的干部需要公示的,进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