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典当业税收管理交流材料 (一)收入真实性难以确认。当票是典当行与当户之间的借贷契约,是典当行向当户支付当金的付款凭证,是该行业经营情况的重要凭证。当票需载明:典当行机构名称及住所;当户姓名(名称)、住所(址)、有效证件(照)及号码;当物名称、数量、质量、状况;估价金额、当金数额;利率、综合费率;典当日期、典当期、续当期。典当行业经营收入确定要依据当票记载的内容,质押贷款利息收入完全凭典当票记收入。典当票是企业凭省商务厅开具的批条直接从印刷厂购置,而商务厅对购置数量没有限制,对当票的领用也没有进行登记,而且当票也未经税务机关监制,这样缺乏监督的收入必然形成漏洞,只有企业完全掌控自己收入的多少。我
2、们在日常检查中发现,企业收回质押贷款的日期,只根据当票上企业自己填写的时间,究竟综合费用收入在何时截止,没有相佐证的有效资料。如果企业存在实际收取利息收入当期长,而当票账面收入时间短,存在少记应记利息收入问题。仅从账面资料查出漏洞需要大量工作,并有一定困难。 (二)内部管理缺陷突出。典当行内部管理制度不完善,操作随意性大,多以手工笔记本记录作为业务台账。新当、续当时,由典当行自己填写当票、续当票。赎当时,当户拿着最初新当时的当票就可以赎当,假设提前赎当,退回局部预售的费用。一笔业务当期长短、综合费用收入情况、是否续当、续期长短、赎当确实切时间、是否提前赎当等,其连续性无法表达,只能从典当行内部
3、手工登记的内容逐笔核实,从某种角度上来说典当业务处在一种失控状态。 (三)典当综合费用随意性大。典当业的综合费收入只有上限,没有下限,超期的典当业务不收取滞纳金、罚款,企业的解释是为了降低价格,向顾客让利优惠,争取更多客户。 (四)税收监控滞后。典当质押抵押的大局部是汽车、房屋。尤其是房屋,绝大多数是个人房屋抵押。房屋抵押由房管局出具他项权力证明,在当户赎当后,他项权力证明撤销,在企业只留有一些档案资料。地税部门无权对非纳税人个人生活用房产进行检查,只能通过外围了解。而且只有在发现有重大问题时,才能立案调查,致使税收监控滞后。 针对以上现存问题,结合工作实践,就加强典当业税收管理提出如下建议:
4、 (一)典当票、续当票应由税务机关印制或套印监制章,全国范围统一制式,并按照发票管理。各行业收入票据都是由税务局印制或监印,典当业票据也应纳入发票管理,这完全必要而且具有较强操作性。 (二)取得典当业收入必须开具发票。典当票据是一种合同性契约,收入必须有发票控制才能有据可查、有案可稽,税款才不易流失。对于质押贷款利息综合收入(实际是一种融资效劳费用)必须开具地税效劳业发票;死当物品销售收入必须如实开具国税商业发票。对于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而又无正当合理解释的,税务机关应根据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调整其价格。 (三)合理设计当票格式。在一张票上能够看到整个业务的完整性,或者对于一笔业务应在赎当的同时,把当票、续当票、赎当票等连续性的票据粘贴在一起,互相佐证。 (四)加强与相关部门联系。典当行经营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应当由当户依法先行到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再办理抵押典当手续;经营机动车质押典当业务,应当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质押登记手续。税务部门应加强与房产管理部门、公安局等相关部门协调关系,互通信息,及时准确掌握一手资料,形成全方位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