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旧伤复发应享受哪些待遇 编辑同志: 我单位一职工1993年在施工中打錾子时,碎渣飞入右眼,构成工伤。经医院检查发现眼内有异物,取出异物后,右眼视力为0.8,左眼视力为1.5。根据当时劳动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1960年5月23日60中劳护人字第56号)规定:“眼部受伤较剧,有失明可能的为重伤。该职工当时右眼0.8,其本人和医院并未预见到有失明的可能,因此单位按轻伤处理。但该职工右眼一直未痊愈,一直在治疗,2023年5月感觉右眼胀痛,入住省级医院检查后摘除右眼,植入义眼,已构成重伤,其起因系1993年工伤造成。2023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布了工伤认定方法(部令第17号),请问该同志是否可以给
2、予工伤认定? 我国1996年开始实施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方法,该同志1993年因工负伤,2023年因恶化造成与重伤相似后果,请问该享受哪些待遇,是否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待遇是由单位支付,还是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付(我单位2023年参加了工伤保险),请予解答。江电安 江电安先生: 来函收悉。 根据函中所反映的情况,我们认为,因为过去一直未对该职工进行工伤认定,该职工仍可进行工伤认定。但是,该职工1993年因工受伤,所以,他只能享受当时政策所规定的工伤待遇 。 根据2023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可享受条例第二十九条、三十条、三十一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至于待遇是由单位支付还是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因贵单位2023年才参加工伤保险,保险机构能否同意支付以前的工伤待遇,那还得由当地工伤保险机构来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