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小企业开展专项资金管理方法第一章 总 那么第一条 为标准省级中小企业开展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河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开展假设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冀政202339号和河北省省级财政支持经济社会开展资金管理方法冀政20237号,制定本方法。第二条 省级中小企业开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门用于扶持中小企业开展的资金。第三条 专项资金扶持的对象:在河北省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中小企业及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和效劳机构。第四条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按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开展方案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标
2、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23143号执行。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定向使用、科学监管的原那么,表达资金的公益性、引导性、鼓励性和补偿性的功能。第六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中小企业局共同管理。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工程资金分配、下达资金方案和资金拨付,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中小企业局负责确定专项资金使用方向,提出年度支持中小企业开展的重点和中小企业效劳体系建设工程重点,会同省财政厅对申报工程进行审核,对专项资金支持工程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效劳和监督检查。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方式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一创业辅导、培训效劳、信用效劳、信息
3、效劳、法律效劳、管理咨询等效劳体系建设工程;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工程;三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工程和产业集群技术支持工程;四专业化开展以及与大企业协作配套工程,农产品精深加工工程;五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国内市场及对外交流与合作工程;六与国家扶持资金的配套工程;七其他需要扶持的重点工程。第八条 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补助、贷款贴息两种扶持方式。省财政厅和省中小企业局将根据当年专项资金的总量和扶持中小企业开展的需要,确定专项资金使用的具体范围和额度。一对支持企业开展的工程,一般采取贴息的方式。专项资金对工程的贴息比例不超过该工程年度利息的50%;二对支持效劳机构建设的工程,一般采取无偿补助方式。专项资
4、金对工程的补助不超过该工程年度费用发生额的50%;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不超过融资担保额的1%;对单个工程扶持资金总额一般不超过50万元。凡当年享受过国家或省财政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工程国家要求配套的工程除外,专项资金不再予以支持。第三章 工程资金的申报、审核及审批第九条 申报专项资金扶持的工程,申报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制度健全;三企业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四申请中小企业效劳体系建设资金的工程,必须是效劳于我省中小企业的效劳机构的建设工程或专项活动,工程必须有明确、具体、可行的为中小企业效劳的方案和方案;五申请担保风险补偿的工程,必须是在本省内注册在当地纳税,并为我省中小企业容子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六申请第七条第三项、第四项资金支持的工程,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国民经济开展的总体规划要求;七申请与国家有关扶持资金配套的工程,必须是在工程实施期内国家扶持资金到位的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