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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年武汉物业管理条例全文.docx

上传人:sc****y 文档编号:1281249 上传时间:2023-04-19 格式:DOCX 页数:5 大小:10.86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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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2023年武汉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物业是指房屋和与其相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和场地。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武汉物业管理条例的全文,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标准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效劳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房屋和与其相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和场地。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效劳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效劳企业按照物业效劳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2、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本条例所称物业效劳企业,是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具有相应资质,从事物业效劳的企业。第四条市房屋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区房屋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规划、土地、建设、城管、价格、民政、环保、水务、工商行政管理、园林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协助本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配合调解处理物业管理中的投诉,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效劳的关系。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

3、、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按照本条例关于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管理职责的规定,负责各自管理范围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第一节物业管理区域第五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遵循相对集中、便于管理的原那么,并考虑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按照以下标准执行:(一)以建设工程国有土地使用证宗地图用地范围线为准,一个工程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但规模过大、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不便于管理的,或者已分割成多个自然街坊或者封闭小区的,可以分别划分为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二)分期建设工程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开发建设的工程,其配套设施设备共用的,划分为一个物

4、业管理区域;(三)已建成、共用设施设备比较齐全、相对集中的工程,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第六条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三十日内,按照本条例第五条规定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并将划分方案报送区房屋主管部门;区房屋主管部门认为符合第五条规定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在有关图纸上予以注记。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经备案的物业管理区域向物业买受人明示。老旧城区没有实施物业管理的建成居住区需要实施物业管理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征求业主意见后,确定物业管理区域,并报区房屋主管部门备案。第二节附属设施设备的配置第七条新建物业,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无偿配置物业效劳用房

5、,物业效劳用房包括物业效劳企业办公用房和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配置物业效劳用房按照国家有关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的要求执行;没有规定的,配置物业效劳用房的建筑面积不低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房屋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二,并不少于八十平方米,其中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十五平方米。物业效劳用房应当具备水、电等根本使用功能,有明确的座落、房号,并且具备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的条件。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其提交的规划设计方案中应当注明物业效劳用房的具体位置。物业效劳用房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专用于物业管理效劳工作。第八条新建物业内的供水、供电、供气等计量装置应当实行专有局部一户

6、门号一结算表,共有局部独立计量表;平安防范、消防、环卫、邮政、通信等设施设备的配置应当符合物业使用的根本条件。第九条新建物业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与房屋套数的最低比例标准,按照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核定。第三节前期物业管理第十条住宅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定,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效劳企业,并与之签订前期物业效劳合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物业所在地区房屋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效劳企业:(一)投标人少于三人;(二)多层物业总建筑面积少于五万平方米,或者单栋高层(含小高层)物业总建筑面积少于三万平方米,或者

7、多层、高层混合物业总建筑面积少于四万平方米。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十日前,持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等有关资料,向物业所在地区房屋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包括前期物业效劳合同约定的内容,并明确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共用的配套设施设备。前期物业效劳合同应当对物业效劳内容、效劳标准、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及收费起始时间、合同终止情形等内容进行约定;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其约定应当一致。第十二条房屋交付使用前(含当月)所发生的物业效劳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房屋交付使用后所发生的物业效劳费用,由业主承担,但房屋交付后一年内无人入住的,空置期间由业主按百分之七十的比例承担物业效劳费用。房屋通过竣工验收到达交付条件,业主收到书面交付通知并办理完相应手续的,即为交付;业主收到书面交付通知后一个月内无正当理由不办理相应手续的,视为交付。第十三条开发建设单位在出售物业前,应当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并到区房屋主管部门备案。物业买受人在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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