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2023年《XX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全文.docx

上传人:sc****y 文档编号:1290923 上传时间:2023-04-19 格式:DOCX 页数:12 大小:22.35KB
下载 相关 举报
2023年《XX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全文.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2页
2023年《XX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全文.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2页
2023年《XX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全文.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2页
2023年《XX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全文.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2页
2023年《XX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全文.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2页
2023年《XX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全文.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12页
亲,该文档总共12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1、XX省校车安全管理方法全文 XX省校车安全管理方法 第381号 XX省校车安全管理方法已经2023年7月27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 2023年8月1日XX省校车安全管理方法 第一条为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人身安全,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校车的安全管理活动,适用本方法。 本方法所称校车,是指依法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专用车辆。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

2、行政区域接受义务教育学生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合理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教学点)的设置、调整,应当统筹考虑城乡人口流动、学龄人口变化,以及当地农村地理环境和交通状况、教育条件保障能力、学生家庭经济负担等因素,并充分听取学生家长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完善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通过增设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增加班车班次、缩短发车时间、设置学生专车等方式,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 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

3、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效劳。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教育、公安、交通运输、财政、物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监等有关部门依照条例和本方法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辖区内道路通行情况、学生生源变化情况的监测,对可能影响校车安全运营的情况及时报告、协助处置。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多渠道筹措校车效劳经费,并通过建立财政资助分级负担机制、落实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支持校车效劳。 设立

4、省、市、县三级校车效劳财政资助资金,用于校车购置补贴、校车运营本钱补贴和农村贫困地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乘车补贴。省级校车效劳财政资助资金重点向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遥远地区、贫困地区倾斜。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校车效劳税收优惠,对校车免征车船税。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开展水平、学校布局、校车效劳需求和道路交通状况等因素,制定校车效劳方案。校车效劳方案的制定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可行性论证,并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 校车效劳方案应当包括校车效劳水平、效劳标准,校车运营模式,校车效劳资金筹措机制、财政支持范围、政府保障措施,校车效劳方案实施时间和具体步骤,过渡期交通安全方案等内容。 第八

5、条校车运营与管理模式应当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专业运营、部门监管的原那么建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从实际出发,探索建立具有区域特点的校车运营模式。 提倡设立校车专营公司,实行校车运营专业化、集约化效劳和管理。第九条鼓励依托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提供校车效劳。依法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个体经营者,可在县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管理下,使用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校车依照本方法规定提供校车效劳。学校可以配备校车。 第十条校车效劳提供者和配备校车的学校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加强校车安全维护; (二)定期对校车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及安全管理人

6、员进行安全教育,组织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安全防范、应急处置技能和应急救援知识; (三)建立校车与驾驶人员根本资料、运营情况和学生上下学乘车交接等方面的详细台账。 由校车效劳提供者提供校车效劳的,学校应当与校车效劳提供者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措施。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应包括确定车辆、线路、价格等内容的安全接送方案。学校应当将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建立由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校车效劳提供者及家长代表共同参与的校车营运收费标准制定机制。制定校车营运收费标准应当根据校车营运本钱,兼顾当地经济开展水平和居民承受能力等因素协商确定,并

7、向社会公示。 校车效劳提供者和配备校车的学校应当严格按照当地公示的校车营运收费标准收取费用,不得擅自涨价。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校车营运收费标准制定工作的指导,并对校车效劳收费行为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接送学生的校车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带有卫星定位功能的汽车行驶记录仪。校车效劳提供者和配备校车的学校应当建立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监控平台,对校车运行情况进行实时监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校车监控平台,对运行情况进行统一监管。 第十三条校车效劳提供者和配备校车的学校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许可条件,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以下证明材料: (一)校

8、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行驶证; (三)校车经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并取得的合格证明; (四)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人的驾驶证; (五)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在内的校车运行方案; (六)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七)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凭证(每座保额不低于40万元)。 第十四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统一印

9、制的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校车标牌应当载明本车的号牌号码、车辆的所有人、驾驶人、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以及校车标牌发牌单位、有效期等事项。 校车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或者车辆所有人、驾驶人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变更登记事项。 第十六条教育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对校车行驶线路进行实地勘察,校车行驶线路应当尽量避开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的危险路段;确实无法避开的,道路或者交通设施的管理、养护单位应当按照标准对危险路段设置安全防护设施、限速标志、警告标牌。 校车经过的道路出现不符合安全通

10、行条件的状况或者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当地人民政府应组织交通运输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及时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七条校车驾驶人应当符合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并依法取得校车驾驶资格。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县级或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驾驶证; (三)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县级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吸毒行为记录证明; (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状况证明。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

11、注准许驾驶校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校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机动车道路通行规那么和驾驶操作标准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校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应当立即报警,设置警示标志。乘车学生继续留在校车内有危险的,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将学生撤离到安全区域,并及时与学校、校车效劳提供者、学生的监护人联系处理后续事宜。 第十九条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不得驾驶校车。禁止聘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校车。校车驾驶人依法每年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校车驾驶人不具备规定条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其校车驾驶资格,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换

12、领机动车驾驶证,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校车效劳提供者。 第二十条校车效劳提供者和配备校车的学校应当指派照管人员随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对随车照管人员核发工作证,固定人、车对应关系,并将随车照管人员名单及对应关系情况报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随车照管人员应当持工作证上岗。 随车照管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年龄在18岁以上,不超过60岁; (二)无犯罪记录; (三)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 (四)具有一定的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和应急处置、应急救援等知识和技能。第二十一条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学生上下车时,在车下引导、指挥,维护上下车秩

13、序;制止学生携带易燃、易爆、易碎物品及管制刀具等上车; (二)发现驾驶人无校车驾驶资格,饮酒、醉酒后驾驶,或者身体严重不适以及校车超员等明显阻碍行车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车开行;发现校车超速时,及时提醒; (三)清点乘车学生人数,发现学生无故缺席,及时与学生监护人或学校分管负责人取得联系;帮助、指导学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带,确认车门关闭后示意驾驶人启动校车; (四)制止学生在校车行驶过程中离开座位、嬉戏打闹或将头、手伸出车窗外等危险行为; (五)核实学生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车; (六)与学校相关人员、学生家长做好交接工作。 第二十二条接受校车效劳的学校应制定有关学生搭乘校

14、车的安全指引,并教育学生在搭乘校车时必须遵守安全守那么,在固定位置统一设置校车公示牌,载明校车的牌照号码、核载人数、行驶路线、停靠站点、驾驶员姓名、随车照管人员姓名、联系 、监督举报 等。 校车在学校上下学生时,学校应当安排专人,在车下引导、指挥,维持秩序,并清点好人数,做好交接工作。 学生监护人应当在约定时间内到校车指定停靠点接送学生上下车。 第二十三条政府、学校、社会和家庭共同承担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的责任,及时防止超员超载、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接送学生等可能引发校车安全事故的发生。社会各方面应当为校车通行提供便利,协助保障校车通行安全。 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

15、部门应当开展校园交通安全宣传工作,加强对校车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超员、超速等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定期汇总校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信息等情况,并通报学校、校车效劳提供者和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催促学校建立并落实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安全管理台账,协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学校使用校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及时通报校车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信息以及其他相关工作情况。 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设立并公布举报 、举报网络平台,方便群众举报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并在接到举报后10日内依法处理或者及时转送有关部门处理。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资格与职业考试 > 其它

copyright@ 2008-2023 wnwk.com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浙ICP备2024059924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