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村闲置土地调查总结 1、闲置土地概念: 根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制订的闲置土地处置方法,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开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 具体情形主要有: 一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约定或者规定开工开发建设日期的,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之日起满一年未开工开发建设的地块; 二是已开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开工开发建设总面积缺乏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缺乏百分之二十五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地块。 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建设用地,可认定为
2、闲置土地。 2、闲置土地处置措施: 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闲置土地的处置措施主要为征收土地闲置费和收回土地使用权。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中规定:土地闲置满两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不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也应采取改变用途、等价置换、安排临时使用、纳入政府储藏等途径及时处置、充分利用。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对闲置土地特别是闲置房地产用地要征缴增值地价。具体操作中,按照闲置土地所处的位置不同又有所区别:一是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闲置土地,一年以上未开工建设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土地闲置费;
3、连续两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二是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闲置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开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两年未开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3、收回闲置土地的步骤: 根据国土资源部制订的闲置土地处置方法,需要收回闲置土地的土地使用权的,其收回的工作步骤大体为: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终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撤销建 设用地批准书,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证书。对收回的闲置土地,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明确用途、设定使用条件、确定供地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第2页 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