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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工伤保险》之流动性场所劳动死亡应视同工伤.docx

上传人:g****t 文档编号:1300626 上传时间:2023-04-19 格式:DOCX 页数:2 大小:8.93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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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流动性场所劳动 死亡应视同工伤 故事梗概:杨某系某保险公司职工。2023年某一天上午,杨某外出拓展业务,途经一公园,在公园内的厕所如厕时,突发疾病死亡。后经公安机关认定其死亡原因为心血管疾病突发。 事发后,杨某所在公司向某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人社局认为杨某的死亡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可认定为视同工伤的情形,故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杨某死亡不能视同工伤。 杨某的妻子李某对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不服,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责令其对杨某的死亡认定为视同工伤。 争议焦点:杨某外出拓展业务过程中突发疾病死亡是否

2、可认定为视同工伤? 湖南南琴律师事务所曾绘文律师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对于该项规定所指的“在工作岗位应当理解为在工作场所开展属于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而工作场所那么应包括固定工作场所和流动性工作场所。 本案杨某系某保险公司职工,负责从事外勤展业工作,其工作性质决定其需要经常在外拜访不特定人员,以与客户保持联络沟通关系,并拓展潜在客户,因此其在拓展业务期间应属于工作时间。而杨某的情况是否属于在工作岗位将决定其是否能认定为视同工伤。杨某从事的工作是保险营销业务,属于流动性大的职业,其在履行工作职责时,除了在固定的工作场所之外,大局部工作是在流动性工作场所进行的。本案杨某在突发疾病死亡时,正处于在流开工作场所履行工作职责(履行工作职责期间“如厕属于人之常情,不应当被排除在履行工作职责之外),因此杨某的情形应当视为其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故相关行政部门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认定杨某的情形为视同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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