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DB34/T4377-2023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服务规范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的基本要求、培训内容、培训准备、培训实施、安全与应急要求和服务质量评价与改进等。本文件适用于针对有劳动能力或劳动意愿的残疾人的就业技能培训。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10001.9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9部分:无障碍设施符号GB15630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B/T31015公共信息导向系统基于无障碍需求的设计与设置原则GB50
2、763无障碍设计规范GB55019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3术语和定义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4基本要求4.1培训机构要求从事残疾人职业培训服务的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一取得合法有效的培训资质:具有能够满足培训需要的培训场听、培训设备及安全保障设施:一一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如培训服务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度、培训教师管理制度、安全保障制度、应急处理预案等。4.2学员要求参加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的学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精神和智力残疾类别除外:一一具有一定的就业能力(愿望),生活能够自理,无传染病。4.3培训教师要求4.3.1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规定取得教师资格。4.3.2应当具有一定年限的相应工作经历或者实践经验,达到相应的技术技能水平。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