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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农村公益性骨灰堂.docx

上传人:sc****y 文档编号:1307119 上传时间:2023-04-19 格式:DOCX 页数:29 大小:35.48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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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农村公益性骨灰堂 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一章 总论1.1工程名称与建设单位1.1.1工程名称 XX县区通航社区武庄农村公益性骨灰堂(公墓)建设工程1.1.2承办单位、法人代表及工程负责人工程承办单位:XX县区民政局 法人代表: 1.1.3工程拟建设地点XX县区通航社区武庄村1.1.4可行性研究编制单位编制单位:中国核电工程1.2可行性研究工作的组成 中国核电工程接受,XX县区通航社区武庄农村公益性骨灰堂(公墓)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工作的委托后,即邀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和技术人员,进行了现场勘察,收集相关资料,并依据国家及省市有关文件、标准、协议,对该工程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后,形成此报告。 1.3

2、研究的依据与范围1.3.1研究依据 1、承办单位对此工程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委托书 2、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 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 4、XX省殡葬管理方法 5、XX市殡葬管理方法商发202223号 6、有关设计标准与标准 7、工程承办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与根底数据1.3.2研究的范围 根据国家对建设工程的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工作范围和深度规定,本报告在对工程的建设条件进行了实地查勘,对工程背景及建设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建设条件、建设内容与规模、建设方案、环境保护消防平安与节能、工程管理与实施、组织机构和定员、招投标方案、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效益评价等

3、方面进行综合研究和分析,重点研究和论述工程 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提出建设的内容、方案、投资、资金筹措和效益评价,为工程的决策和建设提供可靠依据。 1.4工程建设的必要性 随着县殡葬改革工作的逐步深化,全区火化率居XX市前列。尤其是解决好占总火化总量80%以上的农村死亡人口的骨灰安葬和处置问题,那么是殡葬改革目标最终能否实现的关键。解决好农村骨灰安葬和处理问题,不仅对深化殡葬改革有着深远意义,也是建设“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必然要求。解决这一问题,不能单纯靠行政手段,也不能单靠说服教育,应按照科学开展观的要求,遵循“以人为本的原那么,切实解决群众安葬和处置骨灰的实际问题。建设农村公

4、益性骨灰堂(公墓)是国家政策所鼓励的,有着占地小,对土地的需求有限,维护费用较低(不需要大量的水、电和采暖),可循环使用,且距离群众较近,方便群众祭祀等优点。建设农村公益性骨灰堂(公墓)不仅可以解决长期以来农村骨灰安葬和处置的问题,也可使群众逐步形成一种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将起到积极的推动和促进作用。彻底解决农村骨灰存放 难问题,有效遏制农村骨灰二次土葬,有力地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从全区实际情况看,城居民死亡人口的骨灰根本都存放在县殡仪馆和公墓,而农村死亡人口骨灰95%以上是被丧属带回农村进行安葬。将骨灰带回农村安葬的主要原因是, 一是群众“入土为安的传统观念还

5、根深蒂固,认为人死后即便是火化了也应该将骨灰埋葬起来;二是农村没有骨灰存放设施,而大多数群众居住地距离殡仪馆(公墓)较远,把骨灰存放到殡仪馆(公墓),祭祀不方便,往返时间长,XX县区通航社区武庄农村公益性骨灰堂(公墓)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花费也较高。因此,全区农村每年有近3000具骨灰用或大或小的棺材进行“二次土葬,使耕地里出现大量坟头。这不但没能节约土地和木材,反而使群众经济负担加重,也使充满封建迷信色彩的丧葬习俗死灰复燃,与殡葬改革的本义背道而驰。“二次土葬成为伴随殡葬改革的老大难问题。建设农村公益性骨灰堂(公墓),不但减轻了区殡仪馆或公墓骨灰存放的压力,解决了农村群众骨灰存放难的问题,

6、方便了群众祭祀,从根本上也解决了散埋乱葬和骨灰装棺二次土葬问题。对破除封建迷信陋习,节约土地,引导群众树立健康、文明、科学的生活方式发挥了积极作用,有力地推动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程的建设是切实必要的。 1.5建设内容与规模 根据XX县区通航社区武庄农村公益性骨灰堂(公墓)建设规划,全区共建设80座公益性骨灰堂(公墓)。一般2-3个连片的行政村,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较集中的地址建有一所公益性骨灰堂(公墓),骨灰堂(公墓) 占地面积控制在2023000平方米折合15亩),其中骨灰堂建筑面积为200平方米,2022个格位。公益性公墓占地面积为9200平方米,安葬骨灰的单人墓穴占地不超过1平方米,双人

7、合葬墓穴占地不超过1.2平方米,墓碑要小型化,尺寸不大于40cm60cm。具体到每座公益性骨灰堂(公墓), 其主要建设内容为: 1、骨灰堂占地800平方米,骨灰堂主体建筑面积200平方米 2、大门。主入口设计为一座仿古牌楼,牌楼高3.5m宽4m。 2、祭祀炉2个 3、门卫室,面积8平方米 3、绿化工程。绿化率大于40%。 4、效劳设施。设置消防和电子防盗等配套设施,以保障存放骨灰平安。 5、供电及给排水配套建设工程村级公墓(骨灰堂)要按“五个一的建设标准建设,即一个大门、一条道路、一个醒目的标志或标志性建筑、一个标准的名称、一个明晰的界线(四边)。四边可以建砖石围墙,也可以栽种花椒树、冬青树、

8、槐树等组成篱笆墙。公墓应当保持整洁肃穆,墓区规划人行道和绿化带,墓穴排列整齐,标准统一,做到墓区规划合理,环境园林化;骨灰堂外观上要区别于居民住房,设置祭奠台,骨灰存放架要摆放整齐,院内要美化绿化。选用废荒瘠地及村庄改造废弃地统筹安排、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原那么上在瘠地和不宜耕种的土地选址,不得在河流堤坝、铁路、公路两侧和开发区、风景名胜区、根本农田保护区内选址。,提倡以卧碑为主。 1.6环境影响 工程建设期间和运营期间对环境会产生一定影响,建设期间应加强管理,对物料堆放点进行必要的防护措施,多余土方及时清运,要采取设标牌等多种方式加强对人群环保意识的宣传教育。 1.7工程管理与实施本工程承办

9、单位为区民政局。为做好建设工程的各项工作,成立工程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各项手续的办理、设计、报批与实施等工作。工程建设期3年。 附件: XX市殡葬管理条例 (2022年8月29日XX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2022年11月28日XX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加强殡葬管理,推动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XX省殡葬管理方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殡葬活动及其管理应当遵循实行火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文明节俭办丧事的原那么。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

10、有关部门、单位及时研究处理殡葬管理工作的有关事宜。 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殡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殡葬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殡葬管理的日常工作。 公安、卫生、土地、民族事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定人员负责殡葬管理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及其他组织应当积极开展殡葬改革的宣传工作,教育和引导公民破除丧葬陋俗。 公民从事殡葬活动应当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不得阻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平安,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凡在本市

11、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殡葬设施管理 第六条市民政部门应当拟定殡仪馆、殡仪效劳站、骨灰堂、公墓等殡葬设施的建设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骨灰堂等殡葬设施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由民政部门建设的,纳入根本建设方案,所需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建设殡葬设施,按以下规定审批: (一)农村为本村村民设置的公益性公墓,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市)、区民政部门批准; (二)殡仪馆,由市、县(市)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和省民政部门备案; (三)殡仪效劳站、骨灰堂,由市、县(市)民政部门审批; (四)新建、扩

12、建的经营性公墓,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民政部门审批; (五)利用外资建设的殡葬设施,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建设殡葬设施应当依法办理征地、用地等有关手续。 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建设骨灰堂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有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可以利用荒山、瘠地、沙丘地建设公益性公墓。公益性公墓安葬骨灰的单人或双人合葬的每个墓穴的占地面积不得超过一平方米。禁止利用公益性公墓对外从事经营性活动和埋葬遗体。 经营性公墓的建设与管理,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禁止恢复、建立宗族墓地;禁止为活人建墓。第三章火葬管理 第十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死亡的人,除有土葬习俗的少数民族的人以

13、外,遗体必须就近火化。 户籍在本市的人在异地死亡的,应当就地火化。 第十一条在医院死亡的人,遗体由殡仪馆统一接运。对私自转运遗体的,医院应当制止;制止不听的,及时报告民政部门。 在医院外死亡的人,遗体由殡仪馆或者殡仪效劳站接运,也可由丧事承办人运送。第十二条殡仪馆、殡仪效劳站或者丧事承办人接运遗体,应当对遗体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确保卫生,防止污染环境。 对于患烈性传染病死亡的人,应当将遗体立即消毒,就近火化。第十三条办理遗体火化手续,应当持以下证明: (一)正常死亡的,持医疗机构或者死者单位、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死亡证明; (二)非正常死亡的,持死亡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 (三

14、)无名、无主遗体,持当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确实认证明; (四)被依法处决的,持有关人民法院出具的证明。遗体火化后,殡仪馆应当向丧事承办人出具火化证明。 第十四条运至殡仪馆的遗体应当在七日内火化。丧事承办人在七日内未办理火化手续的,殡仪馆应当书面通知其限期办理。因特殊情况需延期火化的,丧事承办人应当报经市、县(市)殡葬管理机构批准;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丧事承办人逾期未办理或者延期期满后未办理火化手续的,殡仪馆报经市、县(市)殡葬管理机构批准,可以火化遗体。 遗体存放费、火化费由丧事承办人承担。 第十五条经公安机关确认的无名、无主遗体,属正常死亡的,由公安机关通知县(市)、区民政部门送殡仪馆火化

15、;属非正常死亡的,由公安机关通知县(市)、区民政部门送殡仪馆存放。除因办理案件特殊需要外,公安机关应当在三个月内出具允许火化证明。 在医院正常死亡的被遗弃的遗体,自运至殡仪馆之日起三个月内无人认领的,殡仪馆凭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火化遗体。 遗体存放费、火化费由民政部门承担或先行垫付。 第十六条遗体火化后,殡仪馆应当通知丧事承办人领取骨灰;超过三个月不领取的,可以自行处理。无名、无主死者的骨灰,有人认领的,由认领者承担相应费用;超过六个月无人认领的,由殡仪馆自行处理。 第十七条骨灰的处理方式包括: (一)平地深埋,不留坟头,不设墓碑; (二)存放于骨灰堂; (三)安葬于公墓; (四)树葬、花葬等其他方式。禁止将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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