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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法律监督申请书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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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法律监督申请书范文 法律监督申请书范文篇1 申请人:xxx,男,1961年4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xx市xx街道xx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5xxxx1962023402023.被申请人:xx市xx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xx市xx街道解放路445号。法定代表人林xx,负责人。 被申请人。xx市xx街道办事处,住所地xx市xx街道解放路445号,组织机构代码xxxx9483-3.法定代表人刘xx,主任。 请求事项: 1、依法对xx市法院(2023)漳民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执行一案进行监督。 2、对于国家机关等特殊主体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向被执行人xx市xx街道办事处提出检察建议,催促xx市人民

2、政府xx街道办事处自动履行(2023)漳民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xx市人民法院(2023)漳民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并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主文确定: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对xx市xx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以清算后的财产清偿债务。清算后的财产缺乏清偿债务,缺乏局部由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承担。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未在判决书确定的十五天期限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也未按该判决所确定的义务进行履行。 申请人依法向xx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

3、由于被执行人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通过各种手段干预执行,致使该案无法执行,搁置至今。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作为xx市xx房地产开发公司主管部门和开办单位,尚欠申请人工程款412462元已长达十七年之久,申请人屡次追讨无门,通过诉讼也未获得解决。xx市2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完全有财力和能力解决拖欠申请人工程款,但终因其处强势地位而拖延至今。因此,申请人要求: 一、催促被申请人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对xx市xx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以清算后的财产清偿债务。清算后的财产缺乏清偿债务,缺乏局部由xx市

4、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承担。向申请人支付尚欠工程款412462元及违约金(自1996年6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催促xx市人民法院排除干扰,依法采取查封财产、冻结帐户、划拨资金等强制措施,确保本案顺利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局部地方开展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试点工作的通知(2023年3月2023日高检会20232号)第五条规定:对于国家机关等特殊主体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因不当干预难以执行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相关国家机关等提出检察建议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请

5、求检察机关对xx市法院(2023)漳民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执行一案进行监督,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人民检察院 xx年xx月xx日 法律监督申请书范文篇2 申请人:孙维平男1953年生人现62岁汉族住XX省XX市XX县区黑旺镇(现寨里镇)土湾村3组75号,原个体医生。 :13589586341. 被申请人。李勇男时任XX市XX县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三庭庭长。 被申请人。王宜宝男XX市XX县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三庭执行法官,负责执行(2022)淄法执字第952号执行裁定、执行(2022)淄民初字第52023号民事判决的第二任案件承办人,现任执行三庭庭长。 被申请人:刘善利男现XX

6、市淄川人民法院信访办主任 请求事项 一、法律问题 1、被申请人执行错误程序,违反法律规定,强迫送礼,拒不执行具有法律效力的(2022)淄民初字第52023号民事判决、(2022)淄法执字第952号执行裁定,非法占有执行标的物; 2、被申请人造无按日万分之四计算方法的假(2022)淄民初字第52023号判决书、假拍卖案情、假卷宗,假汇报、假文件、暗箱操作、用假判决书,成心错误适用法律,终结生效判决,裁定,成心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假设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0236条规定: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的裁定书应当写明中止或终结执行的理由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

7、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拒不依法出具送达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 3、被申请人成心违反6个月执结法定期限,滥用职权,拒不执行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定、判决,成心违反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假设干规定第五条规定; 4、被申请人明知竞标买保健站、变更执行楼房等,皆为购置个体诊所的经营场所,执意枉法徇私强迫申请执行人送礼1.6万元,少一分都不行(有录音为证,此录音已交市中院)。将执行标的物(一幢400多平方米的二层楼房附900多平方米庭院、院墙、大门等)占为己有,给申请人的个体诊所、药店,造成了因无房屋无法继续经营而灭失; 5、被申请人拒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

8、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第十条、第五条、第七条等规定,给案件当事人出具确认的卷宗材料; 6.1、执行法官侵占执行标的,在人民法院立案难,XX市中院不依法监督执行、受理提级执行;市中院、省高院对202223年依法递交的赔偿确认申请、确认复议申请、确认申诉案等,皆拒不依法受理(有邮据为证); 6.2、2023年4月9日依法向直接直接赔偿义务机关淄川人民法院递交的请求国家赔偿申请,至今未依法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不予立案的决定书; 6.3、2023年8月20日,申请人去自赔机关淄川人民法院立案庭,请求司法赔偿立案,其不根据自赔规定、国赔立案工作的规定、国赔程序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

9、制改革的意见等有关规定,成立国家赔偿小组,给予请求的司法赔偿立案。 7、XX县区人民法院对执行法官的上述司法行为,拒不依法监督,拒不出具监督裁定。 二、信访及听证问题 XX市淄川人民法院信访工作人员,支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3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假设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36条等有关规定,成心不当使用信访条例、使用错误程序干预依法执行,成心违反信访条例第二条规定,拒不依据信访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作出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致使信访人也无从实施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规定、第四十条规定,拒不依法催促执行法官依法执行、依法送达中止或终结执行的裁定,对依法申请赔偿

10、确认立案、请求国家赔偿立案,不立不裁不依法催促,成心干预依法执行,干预依法赔偿,使本来就执行难、赔偿难、立案难问题,更加难上加难。 1、2022年2月13日,将执行标的物执行到法院。执行法官强迫向申请执行人送礼1.6万元,申请人经筹借缺乏1.6万请求过付标的物,其说:必须再交1.6万,少一分都不行为由,拒不过付执行标的物。申请人经过9个月无数次诉访,2022年2023月25日,市中院院长签字请求淄川法院尽快过付结果,未果。 2、XX县区人民法院2022年4月30日召开了一个糊涂信访听证会,会上,法官拒不依法复核当事人对执行法官的司法行为劣迹事实陈述:执行法官强迫申请执行人送礼1.6万元,少一分

11、都不行。将执行标的物占为己有hellip;hellip;等。拒不给当事人出具听证笔录和听证复核意见书。 3、使用错误程序终结案件,成心违背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终结方法第三条 (一)至 (四)条;上款第 (一)、 (四)中,终结案件后,如果发现或当事人提供了新的证据或线索,办案部门应当恢复办案工作。规定。拒不依据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款规定告知当事人。 4、听证会后,法官拿出一个明显低于应执行的应执行标的物值的76234元;更明显低于2022年2月13日时的82472.86元应执行标的款。2022年的案子,出现2022年的明显违反实名制的存折(是什么概念。),执行法官只要是依法执行生效判决、裁定,会有此

12、存折吗。强迫申请人收下,代为保管,不收不让走(又是什么概念。)。申请人只好写下了收到孙维平某年某月存有74873元的收据。此存折是执行法官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侵占执行标的物,造假判决等成心违法的铁证。期待依法查处案件时。 事实和理由 2022年5月18日,淄川人民法院作出(2022)淄民初字第52023号民事判决,原被告双方对该判决未提出任何异议,未经上诉,认可。该判决生效后,被告(村委)拒不履行判决金钱义务。2022年7月5日,申请人向法院交了324元执行执行费,法院作出(2022)淄法执字第952号强制执行裁定,被告仍拒不履行判决金钱义务,同意以物抵债,申请人随即变更申请,执行被告以物

13、抵债物(一楼房等)为执行标的,2022年11月15日川司鉴字第122号作出评估价76234元,(申、被申请执行人,对该标的物评估价值,未提任何异议,认可。)执行到法院前,法院和申请执行人签订了必须以评估价购置的协议,并将执行标的物过户到孙维平名下,纳入卷宗。 2022年2月12日,2022年的案件承办人王宜宝法官打 说老孙啊,明天去执行你的案子,请你带一千元的现金来执行局,提前预交交通费。,我说以前每次去执行的时候都是要我出出租车,为啥这次问我要现钱呢。王法官说:这次和以前不一样,还需要买锁具,把执行的楼房房门锁上,好交付给你使用。,于是,我就把一千元的现金交给了王法官,并开具了收款收据。 2

14、022年2月13日将执行标的物执行到法院,此时,被告人对履行判决已迟延299天,根据判决被告赔偿经济损失义务按日万分之四计算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32条规定加申请人代缴的各项费用款项2024元,2022年2月13日应执行标的款项82472.86元,已超过执行标的物值6238.86元。于情于理于法,都应当将执行标的物交付给申请人使用,再给执结过付剩余局部,依法作出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才合情合理合法。 2022年7月30日淄川人民法院,对该案举行第一次信访听证会,也是最后的一次听证会,未出复核意见书,却实施了信访机制三级终结,不出具终结裁定,成心错误适用法律执法、使用错误程序执法; 最

15、令人气愤的是,XX县区人民法院比黑社会还黑,只收钱财不按法律规定做事,致使申请人立案申诉上访告状15年,经数万次函诉,数千次催办,遭到了各种鄙视和冷落,饱尝了各种艰辛和辛酸,未得到一分钱的合法赔偿,也未得到任何书面答复。只得到非法拘留、拘禁、殴打,一个错误的拘留案件,并作一式两罚、抢劫申诉材料及现金、扣押身份证等不准对犯罪嫌疑人依法立案申诉追究,还利用新闻媒体,剪辑录像,污蔑诬陷诽谤,主观恶意明显,说申请人有悖于法律,大作恶性攻击性宣传hellip;hellip;至今仍未依法受理或作出处理。 诉求: 一、应依法处理的: 1、必须完备程序,依法执行完毕具有法律效力的(2022)淄民初字第52023号民事判决、(2022)淄法执字第952号执行裁定,将执行标的物和款过付给申请执行人,必须依法作出中止或终结执行的裁定,依法送达当事人; 2、必须依法给案件当事人出具卷宗材料; 3、依法出具监督裁定; 4、依据有关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第一条第三款: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案件,法院必须依法受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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