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资经营市场秩序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切实解决农村假劣农资损农、坑农、害农现象,现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就如何加强农资经营市场的全面监管,促进农资经营标准有序运行,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增强全心全意为“三农效劳意识,认真履行职责,按照“打防结合的工作思路,着力标本兼治,逐步建立管理标准、经营有序、品质可靠的农资市场体系,形成经营者诚信守法、管理者依法监管、农资产品平安可靠、农民利益得以有效维护的管理机制,从而为农村
2、经济的开展创造良好环境气氛。 二、经营者具备的条件(含增加经营范围) 1、肥料经营。有一定的仓储保管设备、设施,面积不得低于20平方米,注册资金不低于3万元。 2、种子经营。必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的条件,并有农业主管部门发给的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登记表或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委托书。 3、农药经营。(1)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技术人员,每户有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1人,且必须持有专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在本乡镇范围内对农药经营户实行兼职,但1人最多只能兼职5户。(2)有与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3)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质量
3、管理制度和管理手段,污染防治措施要标准有效,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 4、兽药经营。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规定的相关条件,并有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兽药经营许可证。 5、饲料经营。具备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 三、证照办理程序 具备条件的经营者根据自身经营的工程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经农业、林牧渔业或安监等主管部门资格审查认可,发给种子经营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农、兽药经营者还需经环保部门出具建设工程环境影响审批表,然后一并到当地工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农、兽药经营户的名称由工商部门统一依法核准。农业、林牧渔业、安监、环保部门办理种子经营
4、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环评登记表的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统一核定。 四、农资经营标准标准 1、农资经营户一律持证照经营。 2、农资经营者应建立“两帐两票一卡一书制度,即。农资进销货台帐、进销货发票、农资信誉卡、农资产品质量责任书,以便随时查验。 3、农资经营者销售产品时,应当向消费者开具销售凭证;受委托代销种子的,应当在销售凭证上注明种子销售的委托方。 4、经营者对购进的化肥、种子、农药、兽药、饲料的质量应当严格把关,要严格核对产品标签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并同时对其质量进行检验,对提供不出上述证明文件的产品不得购进,不得对外销售。 5、农药经营单位要认真
5、做好农药的储藏工作,并建立完备的仓储保管制度,以确保农药产品的质量和平安。 6、农药经营者应当向购置、使用农药的单位和个人正确讲授农药的用途、使用方法、剂量和中毒后的急救措施以及其他本卷须知。 7、兽药经营单位不得经营农业部第193公告食品、动物禁用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中规定的品种。 五、监督管理 1、凡无证照的农资经营户,由工商部门依据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方法,会同x、农业部门联合执法,予以取缔,并由工商部门对其实施处分。 2、对农资经营户经销假、劣农资的,按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工商、农业等行政执法单位按立案在先和同一标的不重复处分的原那么对其实施处分,对同一案件发生争议的,可由各自单位的分
6、管领导协商处理。 3、凡经营农资产品因保管不善,对周边造成污染,群众反映强烈的,由环保局对其作出处分。 4、种子经营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实行年检制,每年1-3月份由原发证机关实施年检,年检费用由物价部门核定。凡农资经营户在本年度因经销假劣农资、高毒高残留农药,被执法机关予以行政处分且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撤消经营许可证,同时由工商部门撤消营业执照或者强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5、推行农资经营户信用分类监管,对所有农资经营户都要实行信用分类监管,划分为a、b、c、d四级,并在经营企业、门市的显著位置上悬挂信用等级铭牌,逐步实现对市场主体准入、交易、竞争和退出行为的全程监管。 6、工商部门应该在12315投诉举报中心的根底上,在各乡镇、办事处建立投诉举报站,并聘请投诉举报联络员。 7、在农资市场监管中,农业、林牧渔业、安监、工商、环保、x等部门要互通监管信息,加强部门联动,合力做好我县农资市场的监管工作。 第4页 共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