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方案生育统计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加强方案生育统计工作,使方案生育统计工作标准化、制度化、科学化,保障方案生育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方案生育统计工作的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国家方案生育委员会和地方各级方案生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方案生育部门)、直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方案生育统计工作所涉及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方案生育统计工作,是指有关方案生育统计制度的制定和执行,统计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与监督,统计调查的组织和实施,统计资料的收集、管理和使用,统计人员的培训等工作。 第四条方案生育统计工作的根本
2、任务是: (一)贯彻执行统计法,制定并实施各项方案生育统计工作管理方法; (二)实行方案生育工作的定期统计报表制度,组织和管理方案生育专门统计调查; (三)制定并实施方案生育统计方案,制定方案生育统计标准,建立、健全方案生育统计指标体系; (四)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方案生育统计资料,建立并完善以计算机技术为根底的信息收集、处理、传输系统和数据库系统; (五)分析、研究人口与方案生育统计资料; (六)检查方案生育统计制度执行情况和统计数据质量,考核评估人口方案执行结果和方案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 (七)审批本系统其它业务部门和直属单位涉及方案生育的统计报表和统计调查。指导本系统其它业
3、务部门和直属单位涉及方案生育的统计活动。 第五条方案生育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国家方案生育委员会负责对全国方案生育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业务指导和组织协调,国家方案生育委员会的统计部门承担具体工作。地方各级方案生育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方案生育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业务指导和组织协调,地方各级方案生育统计部门承担具体工作。 第六条建立、健全根本的统计工作制度,包括。统计帐卡和报表制度、统计调查制度、统计例会制度、统计人员培训制度、统计检查、奖惩和举报制度、统计资料管理和公布制度、村级统计资料公开制度等。 第七条各级方案生育部门应当把统计工作的开展纳入方案生育事业开展规划,
4、为统计工作顺利开展提供必要的经费等保障条件。 第八条各级方案生育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在方案生育统计工作中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权、统计报告权和统计监督权。 第九条各级方案生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依照有关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方案生育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或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第二章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 第十条县以上各级方案生育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的统计部门,并指定统计负责人。乡、镇、街道(以下简称乡方案生育办公室设置统计人员,乡方案生育办公室应当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指派专人负责方案生育统计工作。 第十一条各级方案生育统计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统计业务知识。村级方案生育统计人员
5、应当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乡级应当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县级以上的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各级方案生育统计部门应当有方案地对统计人员(含计算机人员)进行培训。 省以下各级方案生育统计部门新上岗的统计人员必须得到省级计生委颁发的上岗证前方可上岗。 第十二条县以上各级方案生育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合、协调有关部门为方案生育统计专业人员评定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三条方案生育部门的统计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对不称职、不合格的统计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整。 第三章统计帐卡和统计报表 第十四条统计帐卡和统计报表是方案生育统计数据的主要来源。帐卡和报表及其工程的设置应当严格控制,删繁就简,以实用为原那么
6、。 乡、村两级应当建立、健全方案生育统计帐卡,帐卡内容应当每月变更。村级实行月报告单制度,每月通过报告单将变更信息上报到乡。乡级为方案生育情况报表起报单位,实行月、季、半年、全年报表制度,逐级上报。 第十五条各级方案生育部门实行统计例会制度。乡级每月应召开一次统计例会。 第十六条统计报表包括由方案生育统计部门负责的方案生育情况报表和本系统其它业务部门和直属单位负责的事业统计报表。 方案生育情况报表的主要内容包括:育龄妇女的婚姻、生育、避孕节育等情况; 事业统计报表的主要内容包括。宣传教育、政策法规、技术效劳、避孕药具供应、信访、人事、财务、协会等情况。 第十七条县以上各级方案生育统计部门可根据
7、上一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和工作需要,经同级统计局审批,设置本行政区域内的方案生育统计报表,或者转发上一级主管部门的统计报表。自行设计的报表工程不得少于上一级主管部门统计报表的工程,其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统计期限、上报时间等不得与上一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相抵触。 第十八条上报方案生育情况报表需经本单位统计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上报半年和全年统计报表的同时应当报送书面统计分析报告。 第十九条方案生育系统的其它业务部门和直属单位设置的事业统计报表及专门统计调查表须经同级方案生育统计部门审核、批准、备案、授颁统一表号前方可制发。 第二十条各种事业统计报表的汇总、分析、上报,由相应的业务主管
8、部门负责。上报的报表和分析报告,须抄送同级方案生育统计部门。 第二十一条按规定程序批准的方案生育统计报表和调查表必须在表的右上角标明表号、制表机关、批准机关和批准文号。对未经批准或备案的方案生育统计调查表,各级方案生育部门有权废止,有关的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 第四章专门统计调查和统计检查 第二十二条县以上各级方案生育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组织专门统计调查。 第二十三条县以上各级方案生育部门实行统计检查制度,对本级和下级的统计制度执行情况和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 国家定期对各省的统计质量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全国通报。省、地、县各级方案生育部门组织的统计质量检查,要从严掌握,其结果应向本级
9、管辖的各单位通报,同时向上级方案生育统计部门报告。乡方案生育办公室对村级统计帐卡应经常进行抽查。 第二十四条方案生育系统的各单位与社会其它部门、机构合作进行有关方案生育的统计调查,必须经同级方案生育统计部门审批;与国外、境外的机构和个人合作进行有关方案生育的统计调查,不得涉及国家有关保密内容,并须报国家方案生育委员会统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五条方案生育系统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涉及方案生育情况和方案生育工作的调查,必须经调查工作所涉及的行政区域的县以上方案生育统计部门审批,涉外调查须报国家方案生育委员会统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六条各类方案生育统计调查方案要明确调查目的,规定调查方法、统计范围、分类目
10、录、指标解释、计算方法。调查对象和调查内容属于方案生育部门管辖范围内的,调查方案和调查表由方案生育部门分管统计的负责人批准制发,并报同级统计局备案;调查对象和调查内容超出方案生育部门管辖范围的,调查方案和调查表经方案生育统计部门审核后须报同级统计局审批。 第五章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二十七条各级方案生育部门按照统一、标准的原那么,妥善保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方案生育统计资料。地方各级方案生育部门上报的统计资料本级必须备案、存档。 第二十八条方案生育统计人员调开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统计资料的交接手续。一般统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方案生育统计部门负责人、统计主管人员监交。方案生育统计部门负
11、责人、统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领导人监交。 第二十九条属于国家秘密资料和国家方案生育委员会确定的秘密资料,不得泄露。属于调查对象的私人、家庭单项调查资料,非经本人同意,不得泄露。 第三十条各级方案生育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内主要方案生育统计数据。重要数据的公布要与同级统计局协商。 国家方案生育委员会负责审定、公布和出版全国方案生育统计资料。省以下各级方案生育部门负责审定、公布、出版本行政区域内的方案生育统计资料。 宣传、新闻和出版单位发布尚未公开的方案生育统计资料,属于全国性的,须经国家方案生育委员会核准;属于省以下的,须经同级方案生育统计部门核准。所有发表的方案生育
12、统计资料必须注明来源。 第三十条各级方案生育部门向方案生育系统以外的部门、机构和个人提供本级所辖范围的方案生育统计资料,须经本级方案生育统计部门审批;向国外、境外的机构和个人提供方案生育统计资料,须经省以上方案生育统计部门审批。 第三十二条各级方案生育统计部门应当做好统计信息咨询工作,充分利用可以公开的统计信息为社会效劳。 第三十三条本方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所述的调查,在公布调查结果前,组织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批准其调查的方案生育部门通报拟公布的调查结果,涉及重要数据须经批准方可公布。 第六章统计工作现代化 第三十四条各级方案生育部门应当采用现代计算机技术装备统计部门,建立、健全以育龄
13、妇女信息管理、常住人口信息管理、流动人口信息管理和实现办公自动化等为主要内容的方案生育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统计工作管理手段和方式的现代化。 第三十五条各级方案生育统计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计算机专业人员。各级方案生育部门要加强计算机人员的业务培训。 第三十六条各级方案生育部门要根据国家方案生育委员会的统一要求,有方案、有步骤地进行计算机的应用与推广,逐步建立和完善全国计算机信息管理网络。各地必须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使用计算机网络传输信息。 第三十七条各级方案生育统计部门要配备必要的计算机硬件、软件,并投入一定的经费,保证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和运行的需要。 第七章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八条各
14、级方案生育部门定期对所辖范围的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进行考核、评比。对于在执行统计法律、法规,改革方案生育统计制度,完善统计手段,完成统计调查任务,开展统计科学研究,以及在统计工作中抵抗弄虚作假、纠正重大统计错误等方面作出突出奉献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方法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方案生育部门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由本级方案生育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建议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统计部门、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 (二)拒报、瞒报方案生育统计资料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发布尚未
15、公布的方案生育统计资料的; (四)擅自下发统计报表,或者实施统计调查,窃取国家秘密、损害社会、公众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 (五)泄露国家秘密的方案生育统计资料,造成国家损失或社会不良影响的; (六)在统计调查中泄露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造成不良后果的; (七)对拒绝、抵抗篡改统计资料或编造虚假数据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八)阻碍方案生育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执行公务的。 有上述各项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那么 第四十条本方法中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本级)在内。 第四十一条本方法由国家方案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方法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x年国家方案生育委员会、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方案生育统计工作实施方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