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全县综合治税行动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税源控管,实施信息管税,提高征管质量,增加财政收入,现就社会综合治税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推行社会综合治税信息管理平台 针对涉税信息采集渠道不畅、内容不够标准、采集手段落后的局面,县政府以政务专网为依托搭建了社会综合治税信息管理平台,将涉税信息采集、信息比对、信息处理、统计查询和通揭发布等工作,通过信息管理平台进行综合处理,实现信息统一管理和信息共享。各有关单位要按照规定格式、内容、时限定期报送涉税信息,由税务部门对涉税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归类、处理,建立“部门政府税务涉税信息交流模式,实现涉税信息交流的制度化、标准化和信息化。 二、加强涉税信息交流,提
2、高税源控管能力 (一)强化信息传递与交流 各有关单位要以电子信息的形式,于每月终了后15日内通过县政府政务专网,在社会综合治税信息管理平台录入以下信息内容: 1、发改局。方案投资工程立项批复信息。 2、财政局。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发放信息、公共建设工程拨款信息、行政事业单位收费信息、企业兼并和改组改制信息、企业破产信息。 3、经贸局。限额以上工业及重点商贸企业信息、技术开发工程立项批复信息、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信息。 4、人事局。事业登记单位信息。 5、民政局。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信息、福利彩票销售信息、社会福利企业信息。 6、卫生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信息。 7、外经贸局。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信息
3、。 8、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信息。 9、国土资源局。土地使用登记信息、土地转让信息、矿产资源开采信息。 2023、建设局。建设施工许可证信息、建设工程招标工程信息、建设施工企业管理信息、建筑工程工程验收信息、市政建设工程信息。 11、房管局。房产登记信息、房产转让信息、房产租赁信息。 12、公安局。外来人员房屋租赁登记信息、外籍人员登记信息、经营性停车场信息、涉税案件信息和税务机关移送案件反响信息、炸药购置单位和个人信息。 13、法院。企业提请破产信息、民事判决中以不动产抵顶债务信息。 14、水利局。水利工程工程信息、渔业养殖信息、渔业船舶登记信息。 15、河道管理局。河沙开采信息。 16、交
4、通局。公路建设工程信息、水运建设工程信息、地方铁路建设工程信息、交通运输业登记信息、交通客货运车船信息。 17、司法局。司法事务所登记信息、合同公证信息。 18、科技局。高新技术企业信息、专利技术转让信息。 19、教育体育局。教育机构登记信息、校办企业登记信息、知名学者和外籍教师登记情况信息。 20、工商局。工商开业登记信息、工商变更登记信息、工商注(吊)销登记信息。 21、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机构代码信息、技术开发和转让合同备案信息。 22、招商局。招商工程登记信息。 23、农业局。农业开发方案信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信息。 24、环保局。环保工程信息。 25、公路局。公路建设工程信息。
5、 26、旅游局。旅游企业登记信息、星级饭店评定信息。 27、文广新局。文艺团体演出登记信息、文化经营许可信息、网吧经营许可信息。 28、体育局。体育比赛信息、体育彩票销售信息。 29、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岗再就业优惠证信息、劳服企业年检信息、外籍人员劳动就业证信息、工效挂钩企业信息、技能培训单位登记信息。 30、物价局。物价收费许可信息。 31、交警大队。车辆挂牌登记信息、车辆过户登记信息。 32、统计局。规模以上企业经济运行信息。 33、审计局。审计建议书信息、审计发现的涉税线索信息。 34、残联。残疾证发放信息。 35、农机局。农用运输车辆挂牌登记信息、农用运输车辆过户登记信息。 36、人
6、民银行。金融机构贷款信息、银行账户信息。 37、财险公司(人民财险、平安财险、中华联合、大地财险、阳光财险、太平洋财险等):参保车辆登记信息。 38、供电公司。用电量信息。 39、自来水公司。用水量信息。 (二)强化职能部门税源控管与协作 实施税收源头控管有利于节约办税本钱,减少税源流失。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行政协助义务,采取先税后证、先税后审、委托代征等相应措施,积极支持、配合税务部门做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1、加强登记、变更、注销等环节的税收管理。工商管理部门在登记环节,要告知业户办理税务登记;法人股东进行股权转让交易后,应到税务机关开具税务证明,工商管理部门方可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在办
7、理注销登记手续时,凡未办理税务登记注销手续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并通知税务部门。交通部门在交通运输业户办理注册登记时、质监部门在办理机构代码后、发改和招商部门在新办企业审批等办理相关手续时,都应及时告知对方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事宜。 2、加强房地产业税收管理。房产部门、国土部门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权属登记、变更时,凡不能按相关规定提供税务发票、完税或减免税凭证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并告知对方到税务部门办理纳税手续。 3、加强建筑业税收管理。外来承揽工程中标的建筑施工企业,要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备案,到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建设部门方可核发施工许可证,交通、水利、公路等部门方可与之签订
8、施工合同。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须出具主管税务机关税收管理证明,建设部门方可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凡有建设工程的行政事业单位,要主动配合税务部门做好建筑业工程税收管理工作。 4、加强效劳业税收管理。公安派出所、居委会(村委会)、房屋中介机构和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要及时向税务部门提供房屋出租信息,卫生部门、文广新部门要提供营利性机构和商业演出等活动的管理信息,协助税务部门加强税收管理。 5、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应税工程管理。各有关单位要加强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扣缴。行政事业单位在经营性收费前,应按规定进行应税认定登记,财政部门方可发放“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教育部门要督导教育培训机构依法纳税,统一
9、使用税务发票。 6、加强税收优惠企业税收管理。对各类科技、福利、劳服、外资、资源综合利用、环保、下岗职工再就业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科技、经贸、外经贸等有关部门要联合税务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取消相应资格。 7、加强个体和零散税源税收管理。税务部门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那么,可对个体和零散税收实行委托代征。对于房产交易、土地使用权转让、矿产资源开采、建筑安装工程、水利工程、河砂开采、彩票销售兑奖、商业性的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房屋租赁、市场商场经营等应缴纳的税收,可委托相关的房管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民政部门、文广新部门、体育部门、
10、水利部门、河道管理局、居委会(村委会)、房产中介机构、物业管理单位、市场管理单位等代征应征税款。税务部门应当按规定与委托代征单位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依法对代征行为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受托方要按照协议书规定的内容依法代征税款,并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解缴代征的税款和有关资料,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代征范围,不得违反委托代征协议,擅自不征、少征或多征应征税款,不得挤占、挪用或者延迟解缴代征税款。 (三)强化职能部门行政监督与司法保障 1、加强发票综合治理。税务部门要加强对各类发票的管理,坚持“以票控税,凡属发票管理范围的各类票据,都要依法纳入发票监管范围。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检查或办案过程中
11、发现使用假发票或未取得发票的,要通知税务机关依法进行查处。财政部门要大力支持发票即开即奖和发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工作,保障兑现奖金,及时拨付税务部门垫付资金。 2、加强税收违法行为治理。公安部门要与税务部门密切协作,严厉打击逃税、抗税、恶意欠税和贩卖、使用假发票等违法行为,配合税务部门查询纳税人身份证号码等信息,阻止未结清税款、滞纳金而不提供纳税担保的纳税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出境;各金融机构在收到税务部门的查封、扣押存款账户通知书后,要及时予以配合办理。 3、加强审计监督和司法保障。审计部门要对审计对象的投资建设、重点工程、应税收费、应税收入等工程的税收缴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涉税问题要通知税
12、务机关依法查处,符合移送条件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公安部门对税务部门移交的涉税案件,要依法从严从快处理。 三、建立健全标准有效的综合治税工作机制 社会综合治税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及时报送涉税信息,依法配合征缴,提供司法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委、县政府调整充实了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综合治税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调度并定期通报综合治税工作情况,确保各项涉税信息反响到位,协税护税措施执行到位、征收到位。 (二)强化部门协调。各有关部门要将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的重要内容,认真完成信息提报、税收协助、联合管理和税款代
13、征代缴工作,要确定一名负责人分管综合治税和信息管理平台信息报送工作,选配一名业务能力强的同志具体负责涉税信息整理录入工作,明确职责,责任到人。 (三)落实工作措施。各有关部门必须在每月终了后15天内,登陆社会综合治税信息管理平台,按照管理平台规定的内容和表格设计要求完整录入涉税信息,不得出现不报、迟报、漏报、错报涉税信息。对报送的涉税信息,单位负责同志要把关审阅,确保真实有效。 (四)加大信息平安管理。各部门要对信息的采集、传递进行严格管理,用于报送涉税信息的计算机必须与外网实行严格的物理隔离。税务部门应当依法收集、使用和保管相关信息,不得用于涉税事项之外的其他事宜,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不得对
14、外公开涉税信息包含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四、严格兑现考核奖惩,建立绩效考评机制 为了确保社会综合治税信息管理平台顺利实施,县政府把综合治税及“信息管理平台推行工作列入督导考核范围,由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对涉税信息的报送和利用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实行月通报制度和年度综合考评制度。 (一)对综合治税工作高度重视、成效突出的单位和部门,由县政府通报表彰,并授予“综合治税工作先进单位称号。对相关部门提供有效涉税信息直接增加地方税收的,给予适当经费补助,专项用于综合治税工作。 (二)对领导不重视、不按时提供涉税信息、协税护税职责履行不力、导致税款流失的,予以通报批评,财政拨款单位由财政部门扣减相应的行政经费。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严肃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9页 共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