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务局执法过程记录捕鱼平台吧收集保存管理 第一条为进一步标准执法行为,提高各股所执法人员的工作质量和执法水平,保障每一名执法人员正确使用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依法履行职责,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XX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执法全过程音视频记录工作,是指为执法队配备的便携式录音录像取证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照相机、录像机、录音笔、记录仪等,以下简称:执法记录仪)对现场执法全过程同步录音录像,并对现场执法全过程音视频记录的资料进行收集、保存、管理、使用等。 第三条执法人员使用执法记录仪对执法全过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应遵循同步摄录、集中管理、标准归档、严格
2、保密的原那么,确保视听资料的全面、客观、合法、有效。第四条所配的执法记录仪为执法办案、日常检查、重大执法活动等工作专用,严禁摄录任何与工作无关的内容。 第五条 在实施以下执法管理活动时应佩戴现场执法记录仪,进行现场执法记录。 (一)日常执法检查; (二)处置各类投诉、举报案件; (三)违法案件查处过程中,调查取证活动、先行登记保存; (四)证据、执法文书送达; (五)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六)其他现场执法办案活动。 第六条 以下情形可以不进行现场执法记录: (一)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情况紧急,不能进行执法记录的; (四)因客观原因无法进行执法记录的。 对上述情况,使
3、用人员应在执法和管理活动结束后及时制作工作记录,写明无法使用的原因和依据,报局主管领导。 第七条执法队负责执法记录仪的日常管理、维护。设备的使用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那么,执法队负责人为本单位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执法队要做好执法记录仪的保管和养护,防止因使用不当造成执法记录仪损坏,每台执法记录仪指定专人管理,负责设备的日常养护管理工作,负责执法记录仪录制的视听资料收集、储存。 第八条 办公室负责执法记录仪的登记、发放,并做好执法记录装备增配、维护、更新等保障;。 第九条办公室、局党委、政策法规处根据工作需要,通过提取、调看执法记录仪信息,开展执法监督工作。了解一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
4、为,及时纠正不标准的执法行为;执法行为被投诉的,及时收集、保存相关信息,作为调查处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执法人员在进行现场执法摄录工作之前,应当对执法记录仪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执法记录仪无故障,电池电量充足,内存卡有足够存储空间,并按照当前日期、时间调整好设备时间。现场执法时,音像记录设备应当双人携带,一人围绕执法人员将执法、处置全程记录(自执法人员到达现场时开始,至执法行为结束时止)。 第十一条在进行执法过程全纪录时执法人员应当事先告知对方使用执法记录仪记录,告知的标准用语是: 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监督我们的执法行为,本次执法全程录音录像。 第十二条 对执法活动要同步录制。执法人员应对执法全
5、过程的主要环节进行不间断记录,录制过程应当自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开展执法检查(办案)时开始,至执法检查(办案)结束时止。 第十三条执法全过程音视频记录应反映执法活动现场的地点、时间、场景、参与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现场痕迹物证等。现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对当事人及其工作人员言行、询问情况等进行摄录。对现场遗留或发现的违法工具、物品等物证及原始痕迹证据应当进行重点摄录。 第十四条非因技术原因不得中止录制或断续录制,因设备故障、损坏,天气情况恶劣或者电量、存储空间缺乏,检查场所变化等客观原因而中止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应当立即向执法队负责人报告,并在事后书面
6、说明情况。不得任意选择取舍或者事后补录,不得插入其他画面,不得进行任意删改和编辑。 第十五条禁止在非法执法工作中使用现场执法记录仪。 第十六条执法记录仪应置于平安、稳妥位置,选择最正确拍摄角度,确保能够完整记录执法过程。 第十七条使用人员在进行现场执法时,应保持仪容严整,语言文明,维护执法队伍形象。 第十八条执法人员在当天执法活动结束后,须在第一时间将现场执法音视频记录信息导出保存;连续工作、异地执法或者在偏远、交通不便地区执法办案,确实无法及时移交资料的,应当在返回单位后24小时内将现场执法音视频记录信息交办公室导出保存。执法人员不得私自复制、保存现场执法记录。 第十九条执法全过程音视频记录
7、最少保存1年,作为证据使用的记录信息随案卷保存时限保存。 第二十条现场执法记录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从存储设备中复制调取,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制作文字说明材料,注明制作人、提取人、提取时间等信息,并将其复制为光盘后附卷。 第二十一条因工作需要查阅视听资料的,经案件的局主管领导批准,并由保管人对查阅人、查阅事由、查阅时间等情况进行登记后,方可查阅。 第二十二条在办理涉法涉诉案件、执法监督、案情研判等工作中,需要调取、查看现场执法记录的,依照第二十二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任何人不得对原始现场执法记录进行删节、修改。除作为证据使用外,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现场执法记录。 第二十四条 涉及国家秘密、
8、商业秘密的现场执法记录,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局办公室、机关党委、政策法规股应对执法全过程音视频记录工作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按一定比例对现场执法全过程音视频资料进行抽查,纳入执法质量考评,检查内容为: (一)对规定事项是否进行现场执法音视频记录; (二)对执法全过程是否进行不间断记录; (三)现场执法全过程音视频资料的保存、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二十六条 执法人员在保管、使用音像记录设备时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 (一)成心删除有效证据信息的; (二)擅自借给其他人员使用的; (三)不按照规定进行现场执法记
9、录,导致发生涉法信访、投诉或引发网络、媒体负面炒作的; (四)违反规定泄露现场执法摄录的音像资料内容造成后果的; (五)成心摄录虚假证据信息或对摄录的音像资料进行删改,弄虚作假的; (六)用于非单位工作或违法违纪活动的; (七)保管不妥造成现场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遗失、被盗或不按照规定存储致使摄录的音像资料损毁、丧失,并造成后果的; (八)有其他严重违反音像记录设备管理、使用规定行为的。 第二十七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方式分为: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全局通报批评; (三)停止执法工作一个月; (四)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五)情况严重的,除追究上述责任外,还可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责任人行政处
10、分。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23年7月1日起执行。 二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第二篇:49222023年x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4922 2023年x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建设,标准行政执法行为,保障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x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方法等有关规定,结合x区城市管理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x区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通过文字、音像等方式,对行政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
11、、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行政执法全部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记录及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的记录。 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客观、全面的原那么。 行政执法机关及执法人员应当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第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执法需要配备相应的音像记录设备,实现
12、行政执法行为的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保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标准有序高效开展。 第六条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实行统一领导。 局法制科负责对本系统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 第二章 程序启动的记录 第七条 依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申请启动行政执法的,应当对申请登记、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中的错误、出具书面凭证或者回执以及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等予以文字或音像记录。 申请人通过网络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通过截图、拍照等方式对电子数据予以文字或音像记录。 第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受理窗口安装视频监控系统,记录受理、办理全过
13、程。 第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依职权启动一般行政执法程序的,由行政执法人员填写程序启动审批表,报本单位负责人批准。 情况紧急的,可先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并在行政执法程序启动后24小时内补报。 程序启动审批表应当载明启动原因(案件来源)、当事人根本情况、承办人意见、承办机构意见和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意见。其中重大行政执法行为还应当载明行政执法机关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意见。 第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以下情形应当予以登记: (一)依职权检查发现的; (二)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投诉、举报的; (三)上级机关交办的; (四)其他机关移送的; (五)依法通过其他途径发现的。 经审查不予立案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
14、法规和规章规定书面告知投诉人、举报人以及交办机关、移送机关,并将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 第三章 调查与取证的记录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调查笔录中对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件编号及出示情况进行文字记录,并由当事人或有关在场人员签字或盖章。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听证等权利的,应当制作权利义务告知书进行文字记录。 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当事人陈述、申辩中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调查、复核,并进行文字或音像记录,相关记录由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第十三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进行文字记录: (一)询问当事人或证人的,应当制作询问笔录等文书;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的,应当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保存通知书)、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等文书; (三)抽样调查的,应当依法制作抽查取样通知书及物品清单等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