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商行政管理局农村大集食品管理方法 为标准农村大集食品经营秩序,保障食品消费平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平安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方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平安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制定本方法。 第一条对农村大集负有管理责任者,在市场内要实行分行划市管理,尤其对食品经营摊位要按照生熟 分开经营的原那么,合理划定功能区域。 第二条在农村大集内从事食品经营的,是食品平安的第一责任人。第三条在农村大集内从事经营的经营者,要做到亮证、亮照经营。第四条销售散装食品实行标牌公示制。每种食品前要张贴公示牌。第五条公示牌要载明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保质期、销售商等信息。 第六条农村大集内销售直接入口、散装食品
2、的,销售员不准涂指甲油、不准留长指甲。销售食品者,必须洗手消毒,穿戴清洁的工作服、帽、口罩等。 第七条农村大集内销售直接入口、散装食品的,必须有清洁外罩覆盖。售货员必须用专用工具取货,不得由顾客自行选取。食品容器要做到无毒、无害、清洁、卫生。 第八条农村大集内经营者要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索证索票制度。查验记录等要保存二年以上。 第九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平安法赋予的职责内,监督管理农村大集食品平安。 第十条对农村大集内食品经营的监督管理要落实监管责任,明确具体监管人员及其职责,每个工商分局要对辖区大集至少每两周检查一次。 第十一条工商管理部门依法严厉查处以下违法经营行为: (一)无证、无照从事食品经营行为; (二)销售假冒伪劣食品行为; (三)销售食品平安法第二十八条禁止经营的食品; (四)发布虚假、夸大等内容食品广告行为。 第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认真受理消费者申诉、投诉、举报。第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做好在农村大集内销售食品的消费警示工作,对需召回和退市的食品应当全过程跟踪监督。 第十四条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平安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平安事故的举报,要立即向上级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第十五条本方法由市工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方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2页 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