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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医院实行组织谈话制度的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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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实行组织谈话制度的规定 为切实加强对干部职工的教育、管理和监督,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医院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有关文件规定精神,决定在我院实行组织谈话制度。 一、任职谈话与廉政谈话 1、谈话的对象。新选任支部书记、支部委员、副科级干部,晋升为正科级的干部,岗位变化的副科级以上干部,调任重要岗位的人员。 2、任职谈话和廉政谈话的主要内容。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和群众工作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正确对待岗位和职位变动,端正思想,爱岗敬业;介绍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提出

2、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 二、诫勉谈话 1、诫勉谈话的对象。根据群众信访举报、行政监察、专项治理等渠道反映或暴露出科级以上干部在执行法规、政策以及工作作风、生活作风等方面存在的轻微的违规违纪问题,组织上需要提醒、告诫的。 2、诫勉谈话的主要内容。指出该干部存在的主要问题,问题的危害性,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提出整改意见和整改时限。 三、警示谈话 1、警示谈话的对象。根据群众信访举报、工作检查等渠道,反映和暴露出科室或个人在医德医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组织上认为需要提醒的、告诫的。 2、警示谈话的内容。科室或个人在医德医风方面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其危害性,提醒予以重视,提出整改意见和整改时限。 四、谈话

3、程序及要求 1、办公室或纪委、监察室提出谈话对象,经党委书记、院长批准后,通知谈话对象,告知其谈话的时间、地点和有关事宜。 3、任职谈话,可以集体或个别形式进行,谈话主体为院领导。廉政谈话,可以集体或个别形式进行,谈话的主体为纪委书记或党委书记、院长。廉政谈话也可以与任职谈话同时进行;诫勉谈话,一般以个别形式进行,谈话主体为党委书记、院长或纪委书记;警示谈话,谈话主体为纪委书记、或主管院长或院长。 4、谈话要求。谈话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那么,对被谈话人提出明确的意见和要求,做到批评提醒到位,注意方式方法,防止简单粗暴。谈话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那么。与谈话人谈话不得少于2人,要做好保密工作,保护举报、反映人,谈话的内容监察室工作人员要作好记录,由被谈话人签字。被谈话人对谈话提醒要正确对待,对存在的问题要如实说明,认真纠正,对有出入的,要“有那么改之,无那么加勉。 5、任职谈话、诫勉谈话、警示谈话的情况要及时向院党委和院长报告。 五、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3页 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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