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标准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标准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 那么 第一条为标准海事标准性文件的制定,加强对海事标准性文件的管理,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结合海事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海事标准性文件,是指海事管理机构为执行海事法律、法规、规章和国际海事条约的规定,以及履行法定职责,按照法定权限制定,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够反复适用的规章以下的文件。 以下文件不属于本规定调整的海事标准性文件: (一)原文转发上级文件; (二)对下级请示作出不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2、或者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处理决定和批复; (三)技术操作规程和涉及对海事管理机构的人事、财务、外事等内部事项管理的文件; (四)会议纪要; (五)交通行业标准和船检技术法规; (六)其他不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不具有普遍约束力或者不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海事系统对海事标准性文件的起草、报批、发布、备案和评估等工作。 本规定第四章仅适用于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局和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参照执行。 第四条海事标准性文件的制定,应当遵循以下原那么: (一)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二)促进水路交通运输事业科学开展; (三)与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我国参加的国际
3、海事条约不冲突; (四)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的业务部门(以下简称“业务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海事标准性文件的起草、报批、发布和评估工作;法规标准处主要负责海事标准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备案以及由其组织起草的海事标准性文件的发布和评估等工作。 第1页共5页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局和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根据各单位的职责分工对海事标准性文件进行制定和管理。 第二章管理权限 第六条以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局和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的名义制定海事标准性文件,应当遵守本规定的管理权限。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的内设部门、派出机构、海事处和分支局不得发布海事标准
4、性文件。 第七条涉及以下事项的海事标准性文件,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制定海事标准性文件送审稿后,提请交通运输部审批和发布: (一)国际海事条约生效实施和口岸开放公告等重大海事管理事项; (二)转变海事行政许可事项管理方式的; (三)新设定一项非许可类审批事项的; (四)涉及海事管理机构以外的其他部门职责的; (五)设定全国水上经济开展产生重大影响的海事管理事项; (六)其他应当以交通运输部的名义制定和发布的。 第八条涉及以下事项的海事标准性文件,应当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的名义发布: (一)对海事行政许可条件和材料进行说明和细化的; (二)设定非许可类审批事项的条件和材料的; (三)涉及主要海区、主要河
5、流或者水域流经多个海事管理机构管辖区域的定线制规那么; (四)其他涉及全国海事监管事项。 第九条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局、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可以在辖区水域内依法发布以下管理事项的海事标准性文件: (一)为实施海事法律、法规和规章而制定的具体航行规那么; (二)仅适用于本辖区的船舶、船员和船公司的海事监管事项,但与海事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不冲突; (三)辖区封闭水域内的定线制; (四)其他涉及辖区内海事监管事项。 第三章一般要求 第2页共5页 第十条海事标准性文件的用语应当明确、标准、简洁,逻辑严密,条文内容应当具有可操作性,不得使用有歧义或者易误解的词汇、概念。 海事标准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规
6、定、“方法、“细那么、“决定、“通告和“通知等,不得冠以暂行或者试行等用语。 海事标准性文件应当向社会发布。 第十一条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标准性文件(以下简称“上级文件“)已经明确的海事管理事项,本级海事标准性文件原那么上不再作重复规定。 第十二条海事标准性文件可以涉及以下海事监管事项: (一)对海事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明确、细化,没有新增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的; (二)上级文件中规定的海事管理事项,需要作出具体说明和细化的; (三)海事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分以及非行政许可类审批等事项的程序性规定; (四)国际海事条约对我国生效后的实施性公告; (五)其他海事监管事项。 第十三条海事标
7、准性文件不得设定以下内容: (一)行政许可、行政处分、行政强制措施、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超越海事管理机构法定职权范围的事项; (三)违法限制行政相对人权利或增设行政相对人义务的; (四)与上级文件相抵触的管理要求; (五)违法授予海事管理机构权力或免除海事管理机构责任的; (六)其他不得由标准性文件设定的事项。 第四章起草、审查和发布 第十四条海事标准性文件主要内容仅涉及单个业务部门的,由该业务部门作为起草部门;主要内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业务部门的,由其商定一个部门作为主要起草部门;主要内容涉及海事行政处分、行政强制、行政许可及其他非行政许可类审批等事项的执法程序或者综合性管理要求的,法
8、规标准处作为主要起草部门,有关业务部门予以配合。 第十五条起草部门在起草海事标准性文件时,应当广泛征求相关单位、行政相对人或者专家的意见。 第3页共5页相关单位、行政相对人或者专家对海事标准性文件内容提出重大分歧意见的,应当在起草说明中予以阐述。 第十六条海事标准性文件草案起草完毕后,起草部门应当办理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局文,并提供以下送审材料,以会签的方式送法规标准处审核;海事标准性文件涉及局内其他部门职责的,在送审前送有关部门会签: (一)海事标准性文件草案; (二)海事标准性文件草案的起草说明(包括制定海事标准性文件的目的,依据,与有关海事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关系,主要内容和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
9、处理情况等); (三)以前发布的与起草的海事标准性文件具有相同或者类似管理事项的同级海事标准性文件复印件; (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七条法规标准处主要审查海事标准性文件的合法性。 法规标准处收到海事标准性文件草案后进行审查时,涉及重大、疑难问题的,可以召开由有关单位、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取意见,研究论证。 审查时有不同意见的,法规标准处应当与起草部门进行协调;起草部门对法规标准处提出的审查意见认可的,应当按照审查意见进行修改;经协调后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海事标准性文件审查后,由主要起草部门提交分管相关业务的局领导签署,并经常务副局长同意后,提交局长办
10、公会审议。 局长办公会审议海事标准性文件草案时,由主要起草部门向局长办公会汇报,其他起草部门补充,法规标准处就海事标准性文件的审查情况做补充说明。 海事标准性文件草案经过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主要起草部门按照局长办公会的审定意见和会议纪要进行相应的修改,会签法规标准处并报有关局领导签署后,向社会发布。 第十九条根据本规定,应当以交通运输部名义发布的海事标准性文件,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后,由起草部门按照交通运输部标准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方法的要求,办文提交交通运输部政策法规司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五章备案、时效和评估 第4页共5页第二十条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局、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发布海事标准性文件后,应当
11、在2023个工作日内将海事标准性文件正式文本5份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除交通运输部发布的海事标准性文件外,其他海事标准性文件的有效期不得超过5年。 海事标准性文件失效后,制定机关应当及时对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海事标准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海事立法评估方法的规定对海事标准性文件开展评估工作。 经过评估,认为需要修订、废止的,按照本规定制定程序,重新审查和发布;认为需要制定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法规制定工作程序规定办理。 第六章附 那么 第二十三条与海事执法工作有关的内部标准性文件的起草、报批、发布、备案和评估等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202223年月日起施行。 第5页共5页 第8页 共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