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无工作单位的伤残人员评定伤残等级的申请 一、工程名称:无工作单位的伤残人员评定伤残等级的申请 二、政策依据: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3号); 2、伤残抚恤管理暂行方法(民政部令1997第2号); 3、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民发202312023号); 4、XX省评残工作管理方法(沪民优1991第1号)。 三、受理条件(以下人员中有档案记载或者有原始医疗证明的,可申请评定伤残等级): 1、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及时评定残疾等级,退出现役后无工作单位的; 2、因参战负伤致残的民兵、民工,因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负伤致残且无工作单位的预备役人员、民兵
2、、民工以及其他人员; 3、为维护社会治安同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无工作单位人员。 四、申请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明确提出申请事项(评定伤残等级),说明入伍或参战参训时间,退役时间,负伤致残时所在单位(部队番号)、职务,致疾时间、地点、原因(包括负伤致残进工作状态和具体负伤致残情节)、部位,负伤致残时组织的处理意见,以及现在残情等情况; 2、身份证明: (1)退役军人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申请评残的,应提交有效退役证件(如遗失证件的,由档案保管部门提供退役登记表); (2)为维护社会治安同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无工作单位人员,应提供劳动手册或乡镇街道劳动保障部门(在校学生为学校及县级以上教育
3、部门)出具的无工作单位、无社会保险关系的证明; (3)请带本人近期免冠正面二寸半身彩色照片四张(人民警察须着制式服装)。 3、档案材料记载: (1)在退役军人(参战参训民兵民工)本人人事档案中或由军队有关部门保存的由所在部队出具的涉及本人负伤致残原始情况、治疗情况及善后处理情况的书面记载材料,并须盖有部队公章(团级以上政治部门)或由部队负责人签名盖章(需附团以上部队出具的对该负责人情况的证明材料),例如:部队鉴定、事故处理报告、值班日志、荣誉证书等(可证明负伤致残情况的材料即可)。上述材料出具时间应为军人服役期间(参战参训民兵民工指在军队参战、参训及工作期间); (2)为维护社会治安同犯罪分子
4、进行斗争致残的无工作单位人员,由县级以上政法部门出具的有关其与犯罪分子斗争的事迹材料。 4、负伤致残时原始病历记载(如果档案中没有负伤致残时的记载材料,应提供其负伤致残时医疗卫生部门的原始病历): (1)申请人因战因公致残当时负责救治(抢救)的医疗机构(军人和参战参训民兵民工一般为军队指定卫生医疗机构)的正式病历、病情诊断证明书、手术记录、出院证明、正式的病情检查分析记录(报告)、转院证明等; (2)退役军人(参战参训民兵民工)本人人事档案中或由军队有关部门保存的由军队指定卫生医疗机构出具的能说明其致残原因及负伤致残情况的书面材料(如上款所举)。上述材料出具时间应为军人服役期间(参战参训民兵民
5、工指在军队参战、参训及工作期间)。 5、直接证明材料: (1)军人退役(参战参训民兵民工为离开军队单位)以后,原所在部队出具的记载其负伤致残情况并盖有部队公章的证明,或由地方有关单位(组织)出面进行调查后取得的并盖有单位公章证人证言、调查报告的名称及其有关负伤致残记载的;以及退役后公安或司法鉴定机关出具的司法(损伤)鉴定报告、法医检验报告或劳动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书; (2)劳动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书; (3)申请人因交通事故负伤致残的,应提供相应的公安交通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4)申请人患尘肺病等法定职业病致残的,其档案中应具备有关施工的记载或原所在部队确认其曾在服役期间从事过粉
6、尘作业(国防施工)等职业病引发因素接触史的证明,确认其入伍前和退役后无从事粉尘等职业病引发因素作业(接触) 史或未在有可能接触有粉尘等职业病引发因素的环境下工作、生活的证明材料,还须附市卫生局指定的职业病鉴定机构出具的诊断鉴定; (5)申请人因医疗事故致残的,应提供相应的法定机构出具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 (6)因维护社会治安同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申请人,上报材料中应附法院对犯罪分子的刑事判决书。 五、办理程序: 1、咨询; 2、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提出书面申请,并随交本人近期免冠正面二寸半身彩色照片四张; 3、街道乡镇审查后写出报告连同本人书面申请和申请人的负伤致残记载材料、负伤致残时
7、的原始病历资料,旁证材料,以及申请人简历一并报送申请人户口所在区县民政部门审查; 4、区县民政部门经审查认为可以评定伤残等级的,填写XX省伤残人员评定伤残等级报批表,连同本人申请、单位报告,以及其它证明材料,一并报送市民政局; 5、市民政局审核后,开具伤残等级检评介绍信,由本人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医院检评; 6、经医学鉴定符合调整伤残等级的,由市民政局批准,区县民政局换证抚恤。 六、受理部门: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 七、办结时限。凡材料齐全,符合评定伤残等级的规定,且经检评残情到达规定等级要求,经市民政局批准后,一般由区县民政局在30日内发证。 八、收费标准:不收费 九、特别说明(现
8、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是指): 1、因战致残 (1)对敌作战负伤致残的; (2)因执行任务遭敌人或者犯罪分子伤害,或者被俘、被捕后不屈遭敌人伤害或者被折磨致残的; (3)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或者参加处置突发事件致残的; (4)因执行军事演习、战备航行飞行、空降和导弹发射训练、试航试飞任务以及参加武器装备科研实验致残的。 2、因公致残 (1)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致残的; (2)因患职业病致残的; (3)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致残,或者因医疗事故致残的; (4)其他因公致残的。 第二篇:伤残抚恤对象残疾等级评定的审核伤残抚恤对象残疾等级评定的审核 运
9、行流程图(其他类) 申请补正村(居)民委员会提供: 1.申请报告; 2.评议意见、公示情况等有关材料。需补正情形受理不受理情形不予受理资料审查;现场考察;专家评审;其他审查(初审)(复审)不符合规定上报有权作出决定的机关经有权机关决定后送达存档办结 第三篇:革命作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 民政部一九八九年四月十五日 民(1989) 优字18号文公布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负伤致残,依其丧失劳动能力及影响生活能力的程度,评定伤残等级,分为四等六级: (一)具有以下残情之一,劳动能力完全丧失,日常生活需要专人照顾的,为特等: 1、三肢以上局部失去(自腕、踝关节以上)或三肢完
10、全丧失功能; 2、两肢完全失去,不能安装假肢; 3、脊髓或脊神经受伤致两上肢完全瘫痪,或两下肢完全瘫痪且伴有大小便失禁; 4、髋、膝、肩、肘关节中四个以上强直,功能完全丧失; 5、具有一等两种残情或具有一等的和二等甲级的各一种残情; 6、患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相当上列残情的。 (二)具有以下残情之一,劳动能力根本丧失,日常生活大局部活动需要人扶助的,为一等: 1、两肢局部失去(自腕、踝关节以上)或伤后髋、膝、肩、肘关节中三个强直,功能完全丧失; 2、一肢完全失去,不能安装假肢; 3、脊髓或脊神经受伤致两上肢根本瘫痪或两下肢完全瘫痪; 4、颅脑损伤致一侧上、下肢完全瘫痪; 5、两手掌完全丧失或挛
11、缩畸形经矫形仍完全失去功能; 6、两足各失去二分之一以上兼有一侧踝关节功能障碍; 7、颅脑损伤致成痴呆; 8、双目失明; 9、咀嚼和语言机能完全丧失; 2023、肝脏切除三分之二或胰腺全切除; 11、心脏损伤致主动脉返流,二尖瓣腱索断裂; 12、胃全切除且小肠或结肠切除五分之一; 13、一侧肺全切除兼有对侧肺功能明显障碍; 14、三期矽肺或二期矽肺合并肺结核; 15、具有二等甲级两种残情或具有二等甲级和二等乙级的各一种残情; 16、其他部位受伤或患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相当上列残情的。 (三)具有以下残情之一,劳动能力大部丧失,日常生活活动受到较大影响,为二等甲级: 1、一肢局部失去(自腕、踝关
12、节以上)或功能完全丧失;两足各失去二分之一; 2、髋、膝、肩、肘关节中两个强直,功能完全丧失; 3、两手拇指全失兼有其他三指以上各失去两节以上(或三指伤后失去功能); 4、脊椎三个以上(不含骶尾椎)损伤致强直、畸形、功能重大障碍; 5、颅脑损伤致经常(每月二次以上)发生癫痫; 6、两耳全聋(电测听检查语音频率平均值均在90分贝以上)且语言机能完全丧失; 7、咀嚼机能完全丧失,或舌缺损三分之二以上; 8、双目裸眼视力均在0.06以下,且不能矫正; 9、大便或小便失禁,或伤后行永久性肠或膀胱造瘘; 2023、伤后双侧睾丸失去或外生殖器缺损; 11、一侧肺全切除或两侧肺各切除一叶; 12、胸廓改形术
13、后严重影响呼吸功能或肋骨切除六条以上; 13、一侧肾切除兼有对侧肾轻度损伤; 14、胃全切除或小肠或结肠切除三分之一以上; 15、肝脏切除二分之一以上,或胰腺切除三分之二以上,或膀胱全切除; 16、二期矽肺或一期矽肺合并肺结核; 17、具有二等乙级两种残情; 18、其他部位受伤或患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相当上列残情的。 (四)具有以下残情之一,劳动能力丧失近半,日常生活活动有一定困难的,为二等乙级: 1、髋、膝、肩、肘关节中有一个强直且功能完全丧失,或腕、踝关节两个以上强直且功能重大障碍; 2、两手拇指全失,或一手拇指全失兼有同侧食指全失,或一手拇指全失兼有其他三指以上各失去二分之一以上; 3、
14、两足趾全失或一足失去二分之一以上; 4、脊椎二个以上(不含骶尾椎)损伤致强直、畸形且功能重大障碍; 5、语言功能完全丧失; 6、颌骨损伤,牙齿脱落二分之一以上,不能安装假牙,颌骨缺损二分之一或颞颌关节损伤致张口及咀嚼困难; 7、一目失明,另一目裸眼视力在0.3以下;或双目裸眼视力均在0.1以下,且不能矫正; 8、肺切除一叶且有较重并发症; 9、胃大部切除,或胃、肠、肝、膀胱某一脏器多处受伤经行修补术或局部切除且有较重并发症; 2023、一侧肾切除; 11、烧伤后遗留瘢痕占全身面积百分之三十以上; 12、一期矽肺; 13、其他部位受伤或患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相当上列残情的。 (五)具有以下残情之一,劳动能力和日常生活活动受到一定影响的,为三等甲级: 1、一目失明,或双目裸眼视力均在0.2以下,且不能矫正; 2、鼻子脱落,或双鼻孔闭锁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