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典的民事再审申诉状范例再审是为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进行的审理。那么,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分享的经典的民事再审申诉状范例,希望对大家有帮助。经典的民事再审申诉状范例1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杜xx,女,1x32年11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壮族自治区xx市xx镇xx村x村x, xxxxxxx,身份证号码 xxxxxxxxxxxxxxx。委托代理人:马xx,女,1xx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xx市xxxxx教师,住xx壮族自治区xx市xx镇xxxx54号, xxxxxxx,身份证号码 xxxxxxxxxxxxxxx。 xxxxxxxxx
2、xx。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周xx,男,1202x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xx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司机,住xx壮族自治区xx市xxxxx路12x号, xxxxxxx,身份证号码 xxxxxxxxxxxxxxx。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xx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以下简称公交总公司),住所地:xx壮族自治区xx市xx路3x号, 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董事长。申诉人因与被申诉人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不服xx壮族自治区xx市中级人民法院xxx3年10月23日(xxx3)南市民一终字第534号民事判决书,维持了xx市新城区人民法院xxx3年x月20日(xxx3)新民一
3、初字第x2x号民事判决,认为终审及初审并未查清客现事实,认定证据有误,适用法律不当,判决结论错误,故依法提出申诉。申诉的理由和请求分述如下:申诉请求1.请求撤销xx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xx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上述民事判决。2.改判被申诉人周x赔偿申诉人全部诉请损失费计:21xxx0元。被申诉人公交总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原一、二审诉讼费由被申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本案的根本领实及诉讼经过。xxx2年10月25日22时50分许,马xx(受害人)驾驶桂A-Ux321号两轮摩托车,沿划路中心线的新阳路右侧机动车道内靠右边由东向西正常行驶,适有周xx驾驶桂A000x2号3路公交大客车,沿划路中心线
4、的新阳路右侧机动车道内由东向西同向正常行驶,当双方行至新阳路312号即公交三车队门前,摩托车处于大客车右侧前门位置,横向距离约1尺,两车头根本持平时,摩托车驾驶人马xx看不到公交大客车右转弯灯光,而周xx驾驶公交大客车突然右转弯借道进入车队,导致大客车右前部与摩托车左前避震器发生碰撞,造成摩托车右侧倒地,驾驶人马xx倒在大客车下,当场被右转弯中的大客车右前轮碾压死亡,摩托车被右转弯中的大客车头推着前滑,并随大客车头右转推移到大客车左侧前轮前,大客车头右转过一大半快进入车队门口时被目击证人栏停。申诉人有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尸表检验笔录、机动车检验结果报告、x
5、xx2年10月25日陆xx询问记录、xxx2年10月2x日陆xx询问记录、陆xx:事故目击经过、xxx2年10月25日周xx讯问记录、xxx2年10月2x日周xx讯问记录、周xx:事故经过以及照片在案佐证。xxx2年12月2日,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对该事故作出第xxx2105x0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受害人马xx酒后不按规定超车,加之被申诉人周xx对受害人马xx驾驶的摩托车动态观察缺乏,导致两车发生碰撞,造成受害人马xx当场死亡及受害人马xx的摩托车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被申诉人周xx的交通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该条规定:“遇到本条例没有规
6、定的情况,车辆、行人必须在确保平安的原那么下通行),应负事故次要责任。xxx3年1月1x日,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第03010003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认定受害人马xx酒后不按规定超车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应负事故全部责任。交警不仅未按交通法规和现场勘查及调查的事实认定责任,却无中生有出xx大学物理系关于事故前两车车速的鉴定、xx市道路交通事故法医门诊技术鉴定书(即乙酵血检鉴定)表象混淆是非,以达掩盖被申诉人的交通责任实质之目的,导致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划分事故责任并未秉公执法。为此,上诉人曾提出过复议,但复议机关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更袒护被申诉人,又诉讼到人民
7、法院,但原一、二审法院同样忽略了事故发生是在两车头根本持平时,而公交大客车突然右转弯借道进入车队,系导致大客车与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摩托车右侧倒地的根本领实,避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及调查依据,没有分析被申诉人疲劳驾驶公交大客车右转弯借道突然截头猛拐,导致两车相碰撞系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简单机械地视血检有关问题的补充说明、关于对重大交通事故的几点说明为唯一依据,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上本末倒置,将事故责任全部判归受害人马xx,申诉人认为这完全是错误的,依法应当纠正。二、双方承担责任的比例应当结合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以及双方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来确定,但原审法院确认
8、双方所负事故责任的比例明显不当,应予纠正。众所周知汽车驾驶员在车辆行驶过程中负有高度注意的义务,对车辆行驶的道路情况应当观察清楚,按照规定的速度行驶,并与前车保持适当的平安车距,而且车辆在划中心线的道路转弯借道通行应避让本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行人,必须在平安的原那么下通行。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正是因为被申诉人违反上述驾驶规那么,转弯借道未采取合理措施避让直行的摩托车优先通行所导致。翻开案卷材料,明眼人不难发现,被申诉人驾车超过八小时疲劳驾驶,已经不能及时发现和准确处理路面交通情况,大客车对摩托车突然截头猛拐是发生该事故的真实原因,应属严重违章行驶。而且,公交公司停车场现场竖着的牌子上写着“5,即限
9、速5公里/小时,但被申诉人周xx却以20公里/小时速度转弯进场,其过错显然。申诉人有机动车检验结果报告及目击证人陆xxxxx2年10月25日询问记录、xxx2年10月2x日询问记录、事故目击经过证明两车相碰后,其急喊一声,但大客车未停,一直推着摩托车转弯前行,当时刮地的声音很大,楼上的人都听到了,司机还没有反响,没有采取措施。亦有周xxxxx2年10月2x日讯问记录证明其10月25日中午12时45分接班至22时50分下班,约工作11小时,已超过x小时疲劳驾驶的事实。但在原一审中,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事故科为了进一步袒护被申诉人,在诉讼中向法院出具了关于对重大交通事故的几点说明,分析了
10、关于“动态观察缺乏的问题,原一、二审法院据此认为,周xx驾车右转弯,已实施打右转向灯、观察后视镜等操作行为,至于周x从后视镜未发现马xx驾驶摩托车从右侧超车的行为,是由于大客车后视镜视野盲区所致,而非周x的过错。对此,申诉人认为,其一机动车后视镜都有视野盲区,但有大小之别,而机动车是在驾驶员的操控下行驶,假设出现交通事故是驾驶员对道路车辆、行人动态观察缺乏的过错,而非机动车后视镜视野盲区的过错,这是处理交通事故的根本常识,而周xx疲劳驾驶大客车精神恍惚,右转弯前对道路右侧同向行驶的马xx摩托车提前观察不够、判断有误,加之转弯借道没避让本道内行驶的车辆,致使车辆右转弯过程中恰好将同向行驶的马xx
11、驾驶摩托车碰撞倒地,发生交通事故,其应负全部责任而非大客车后视镜盲区。退一步说,假假设两轮摩托车的前轮处在大客车右后视镜的视野盲区,大客车右后视镜距地面高度x米,而骑在摩托车上的人高度接近大客车后视镜的下边缘,距后视镜纵向x米,在后视镜里看到骑摩托车的人和摩托车的尾部没问题,事实证明后视镜的视野盲区之说并不存在。其二发生交通事故时,摩托车处于大客车右侧前门位置,横向距离约1尺,摩托车头与大客车头根本持平同向行驶,大客车右侧前门是双扇玻璃门其门宽x米、门高x米,摩托车长2米,从大客车右前部与摩托车左前避震器发生碰撞点起算,摩托车身长已超过大客车右侧前门x米;摩托车把距地面高度x米、车座距地面高度
12、x米,骑在摩托车上的人头部距地面高度x米,其高度已超过大客车右侧前门高度的三分之二,而周xx驾驶大客车右转弯,其主要观察的是大客车右侧前、前方向,坐在大客车驾驶员的位置透过双扇玻璃门,对同向行驶的摩托车一目了然。大量事实证明,大客车驾驶人周xx只所以推脱后视镜看不见摩托车,竭力遮掩大客车右侧双扇玻璃前门可观察到车外摩托车和骑车人,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事故科用虚假分析否认事实,原一、二审法院据此认定是大客车后视镜视野盲区所致,显然都是为偏袒被申诉人逃避交通事故责任的推测,并没有事实根据和相关证据的枉法判决,申诉人有驾驶员位置观察右侧前双扇玻璃门外照片、大客车后视镜能看见摩托车及骑车人的照片新证据,
13、足以证明。被申诉人的交通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十六条第(九)项和公安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假设干条款的解释第九项的规定,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方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其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有违章行为的一方应当负全部责任;受害人马xx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正常行驶,不负事故责任。(一)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认定受害人马勇兴不按规定超车的问题。首先,原一、二审法院认为,xx大学物理系关于事故前两车车速的鉴定证实,马xx(受害人)驾驶两轮摩托车的速度比周x驾驶大客车的速度快,xx
14、公安机关交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已经认定,马xx(受害人)两轮摩托车是从右侧违章超车,亦是造本钱案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申诉人认为,xx大学物理系关于事故前两车车速的鉴定并不能证明两轮摩托车的速度比大客车的速度快,因为大客车转弯必然减速行驶,亦有xxx2年10月2x日周xx讯问记录在案证实,而急转弯中的大客车右前部与仍直行的摩托车左前避震器发生碰撞,故两车碰撞刹那间的速度,仅表示大客车急转弯的速度,并不代表大客车正常直行的速度。换句话说,就本案而言,通过事故痕迹关于事故前两车车速的鉴定,只能证明大客车急转弯的速度即事故速度,并不能证明事故前大客车的直行速度,亦不能证明两轮摩托车的速度比大客车的
15、速度快,因此xx公安机关交警支队、原一、二审法院认定,马xx(受害人)两轮摩托车是从右侧违章超车并无事实根据。需指出的是,根据目击证人陆xxxxx2年10月2x日询问记录两车未相碰前,距其15米时,马xx驾驶两轮摩托车与周xx驾驶大客车行至新阳路312号即公交三车队,摩托车处于大客车右侧前门位置,横向距离约1尺,两车头根本持平。在距其10米时,周xx驾驶公交大客车突然右转弯进入车队,导致大客车右前部与摩托车左前避震器发生碰撞。也就是说,在5米的行程中两车距离未变,证明两车速度根本相同,假设按关于事故前两车车速的鉴定结论确认,大客车20公里/小时的速度,两轮摩托车31公里/小时的速度,在5米的行
16、程中摩托车已经超过了大客车,上述碰撞事故亦不会发生,足以证明并无两轮摩托车从右侧违章超车的速度。其次,关于事故前两车车速的鉴定结论,xx大学物理系根据事故痕迹代入运算公式,但选择留在两车身上的痕迹时凭其认知能力和水平,通过分析交警案卷材料判断摩托车与公交车没有直接碰撞痕迹,摩托车先是自行摔倒,然后才滑入公交车底,严重的与xx公安机关交警、原一、二审法院认定和勘查笔录记载大客车右前侧有明显撞击痕迹,红色油漆脱落,摩托车左前避震器有明显撞击痕迹,上有大客车红色油漆附着等,说明大客车右前侧与摩托车左前避震器发生撞击,摩托车右侧倒地的事实不符,从而错误选择了直接碰撞痕迹;各参数取值选择凭计算者主观臆断,毫无科学根据可言,车速估算是根据国外的实验数据,因与我国的气候、路面状况和车型及重量的差异,各估算参数取值与本案的事实严重不符,由于计算者对直接碰撞痕迹和各参数取值的随意,其估算结论必然是错误的。应注意的一个重要事实是